
律師你好:
104年11月因為通報家報案,所以透過家暴中心社工的幫忙我和孩子搬到外面租屋並於104年12 月拿到我和孩子的暫時保護令,先生因此非常氣憤我和孩子.105年1月寄了存證信函要我將房產和股票過戶,不然要告我侵占.房子和股票都是我們婚後的所購,當初是他說要給我的晚年保障,現在因為保護令案和我保護孩子不讓他帶回家對我懷恨在心,開始說要把他個人資產(房子和股票)管理所以要我歸還,105年3月17日要遞狀上法院,關於房子當初有簽了一個第三人名義登記的契約書,所以先生以第三人名義登記契約書要求我歸還房子,請問這成立嗎?
我婚後一直都在協助先生公司的經營,家中經濟都是先生在掌握,所以自然房貸也是由他名下帳戶扣款繳交,他也認為都是他賺的錢,我該在法院審理時如何說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