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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柳 105-01-19 15:45

於昨日晚間機車偷竊,現場有隔壁大樓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清楚錄到行竊過程,我機車前面有我們主管的機車,竊賊有以手搬開該主管的機車坐墊並從置物箱拿取我們主管的安全帽以後把我車騎走,我報案後警察只對監視器進行調閱蒐證,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我店長機車採取指紋當作補充線索呢,那我該怎麼提出請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9 19: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要求記載於筆錄上。

暐辰 105-01-04 16:41

1.我一定要跟對方和解嗎?

2.我假如急需手機 (價值28500),先辦一支這樣的損失要求的回來嗎?

3.監視器都有照到對方行竊的過程,與藏匿的方向,會拖得了罪嗎? 

4.我還需要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6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和解只是求償的手段之一,並不是強制的。

2、依法應該是要求對方把手機返還,並且賠償因此所受損失,倘若您基於對於手機之需要而另行購買手機,這樣的費用可以求償,不過僅止於基於對於手機需求,倘若選擇高價位、特殊功能的手機費用恐無法獲得賠償

3、倘若錄影畫面很明確,對方要脫罪的機會就比較低,至於案件審理時間,則必須看被告答辯、事證多寡來判斷。

4、目前就是配合調查,倘若有對我方有利的事證應該提出,並且看看對方願意賠償多少錢。

新手上路 104-12-23 03:11

當初糊塗跟朋友去偷車然後行竊,雖然只是把風,但?同共犯,因為我的共犯持有剪刀 破壞剪,

所以等於加重竊盜,今天開庭被兩件被判十個月,我是初犯沒有任何前科刑事記錄在,現在也知道錯了,都在工地正常上班,我也沒錢找律師,不太會表達,第一次碰到,請問我該如何做呢?是乖乖的等執行刑期呢,還是能爭取啥嗎? 

您好:

 您可於收到十日內提起上訴,並可考慮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或捐錢給公益團體,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新手上路 104-12-24 02:53

重頭到尾就沒聽到對方要求呢,我也沒拿任何贓物跟錢,所以不用跟對方和解吧,我也沒錢捐慈善團體。還是謝謝你。

DRAGON 104-08-04 20:35

您好,

事例 請求協助, 

A生及B生同校, C生及D生同校 ( 假設都滿18歲 )

1. A生 缺錢有意行竊, 到C生的學校附近,約BCD生談話,

  後續 A生真的去學校行竊 (現金及手機)

2.事後 A生又連絡BCD生想邀請陪同一起去找可能變賣的商家

3.四個人一起到市區商家, 其中B生幫忙丟棄皮包,

   A生後來不敢探詢商家,當時也沒有變賣

4.事後所有的現金及手機都由 A生自己處理, BCD生皆無任何碰觸,

   也沒有再過問此事

5.請問每個人可能會面臨的竊盜刑責會是?

   除了A生是主動去行竊, 其他 BCD生有機會為自己辯護嗎 ?

   該如何跟檢察官說明或請求 ?

以上, 懇請協助

謝謝您!!

一、B生幫忙丟掉皮夾的話問題比較大。視情況有可能會被認為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二、C與D的話要看知不知道A的事,有沒有參與其中或幫A。

三、目前BCD有被通知要開庭嗎?還是這一切都只是假設性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4 2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四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加以切割,避免認定為共同正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DRAGON 104-08-05 19:57

律師 您好,
感謝回覆,
有收到地檢署傳票,尚未約談

A 事先來 C的學校附近, C與D事前有參與聚會,
其中C覺得 A生好像很缺錢, 就沒想甚麼, 用手機傳了提供校內公告的教室位置圖給 A生
但A生說是事先查詢校內課表後早就打算去找教室行竊

以道德上, C很不對, 也很後悔, 認為當時聚會時應該制止或勸告 A 

包括 A生想變賣, C跟D也不敢去找商家洽談, 只是陪著去站在商家外邊
事後也不再過問A生如何處理

請問 C生 可以直接跟檢察官 求得緩起訴 ( 願意服社會勞役 )
或是 直接跟檢察官認罪, 在法庭上求得緩刑

以上, 謹請協助

謝謝!!

 

如果事證看起來當初僅為A一人竊盜,雖然事後BCD有試圖變賣A所竊取之物,但未變賣成功,因此並不構成贓物罪,因此僅A構成竊盜罪,BCD並不構成竊盜罪,如果擔心不知如何跟檢察官講,請與本人聯絡,如何幫BCD作無罪答辯,並分析整個狀況再做最好之辯護方向

阿緯 104-04-23 18:27

各位律師你好:

我在小7上班.前些日子有抓到名小偷竊取物品.已有報警處理.隔沒多久這名小偷在其他店裡偷竊一樣有被抓到.一樣有報警處理.之後一直連續出現在附近的店行竊.前幾天又來偷竊.一樣抓到後報警處理.又隔個2-3天又去其他店裡偷商品一樣有抓到.但是這名小偷給我感覺好像沒有在怕的.現在其他店的人員包括我店裡的人員每天都要無時無刻要注意這名小偷的出沒.想請教一下是否能請警察將他扣留到開庭的日子或者是有其他的管道可以處理.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23 22:47

1.警察沒扣留他超過24小時的權力,所以此舉不用考慮

2.有提告竊盜吧?建議可以敘明慣竊之事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3.不過竊盜罪刑較輕微,所以羈押的機率偏低,請律師法律專業撰狀應有機會拉高羈押機率,不過如羈押也應該不會羈押很久(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小郭 104-03-11 23:01

小弟放在家中的皮包,遭小偷進入家中偷竊皮包裡面的現金(至少1800元,確切的金額忘記了),當初調兌自家的監視器,有拍到小偷的行竊汽車,也報警處理,

警方也依車牌號碼追查到小偷!

前幾天開庭,小偷就向法官出示身心殘障證明,小偷說他是低收入戶,

要申請法扶的免費律師,於是開庭不到5分鐘,法官就請小偷先行離開!

這小偷有在工作,且有9條竊盜罪,和1條妨礙自由罪!

試問,小偷做這些動作這不就代表,小偷不用賠償(低收入),也可以免刑嗎(身心殘障証明)?

真的很不甘心讓小偷這樣逍遙法外,小偷沒被抓到,偷到的贓物算小偷賺到的,抓到小偷,小偷就用(低收入戶、身心殘障)來躲避責任,還要法扶的免費律師替小偷辯護!小偷用此套方法,法律不就對小偷沒責了!

有無辦法,可以讓小偷受到制裁,雖然被竊金額不多,但是令人氣憤的是小偷的行為,和小偷故意躲避刑責的心態!

懇請諸位律師,可提供什麼辦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表示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可以聲請扶助律師,不代表不須賠償及沒有刑事責任

2、對方持有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證明,確實可能有執行上的疑慮,但是本件金額不高,建議可以以和解方式處理。刑事的部份,對方還可以入屋行竊,應該沒有執行上的困難才是。

無言 104-02-02 10:49

您好:

本人服務的地區公司派遣在院內進行警衛安全維護,於11月28日發現外包離職員工盜竊該外包公司財務.並已調閱CCTV報警處理,而警方受理後第一次傳喚該名竊賊有至派出所說明,並坦承不悔.而12月2日又至該辦公室盜竊.同月27日又行竊,但重點來了後面兩次盜竊他都跟朋友借車,盜竊過程都已提供警方.警方一路調閱影像.他不坦承.而詢問警方得到回答是他筆錄尚未完成,還在收及證據.以至未函送地檢,再於1月27日至醫院放火.而28日凌晨5點到達院內動機不明.但被警衛攔查並報警處裡,警方到達後已不是現行犯放走,當日以提供警方CCTV放火者影像,確切該竊嫌.警方待火場鑑識小組確認後,人為放火再進行帶回.但該竊賊承認火是他放的.於製作完成筆錄後,警方請示地檢,檢察官回應警方用函送就可,該竊賊被釋放後又放言再一次大的,於此相關證據都已充足放火所穿衣物已提供警方,為何連續三件竊案在加上醫療院所放火,可以不羈押而刑責多重 可以請教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2 11: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哪怕是告訴人都沒有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的權益。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寫陳報狀,促請檢察官羈押被告

 

 

 

 

 

無言 104-02-02 11:2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哪怕是告訴人都沒有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的權益 ... (恕刪)

 我與外包公司負責人兩位筆錄都已完成,還加上員工做指認筆錄於竊案發生與放火時都遇到該嫌.還是沒法羈押!何解?難道檢察官要出人命才能羈押?放火時已有三名員工受嗆傷!

放火罪於地區性醫療院所所放!!警方移送為7年以上重罪!為何地檢只准函送?

ken 103-11-08 21:45

本人自91年起長期患有重度憂鬱症,有時候仍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及行為導致精神混亂和精神耗弱等情況做出一些並非出於精神正常的狀況下的行為,如服藥自殺等行為.(以上所說的都有醫生開的診斷證明書)也因此犯下多起的竊盜案,但依常理竊盜犯主要行竊的動機是想靠把偷來的物品變賣成現金花用,但我並無這樣做.只是把東西放在家裡.而後來被警方抓獲後,也主動向警方坦承家裡還放有偷來的贓物請警方去家中帶回.而最近又因為行竊被抓,但被抓後我明知道可能因為累犯而被加重刑責處分.我也沒因為這樣而逃避責任,反而在店家未報警處理前主動在案發後馬上前往警察局向警方說明案情.這幾年來一直在這樣,也因為這樣易科罰金繳納的金額也快要上百萬,最後也因為沒錢繳納而入獄服刑過.這次又發生相同的事,我也真的精神快要崩潰了.這10幾年來飽受病情所苦,從來不知快樂的感覺是什麼.但事情發生了還是要去面對,就算被重判我也無法可說.請問各位就算當作幫一個精神患者的立場.能提供我一些建議及面對未來的法律責任和未來的路我該怎麼做才好.感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9 1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情形應該盡速就醫,並請於就醫後自行通報轄區員警,請求轄區員警多注意您的言行。

ken 103-11-09 20:3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情形應該盡速就醫,並請於就醫後自行通報 ... (恕刪)

非常感謝你的答覆,長期來我也都有在專業的精神科接受診斷和治療.你所提的自行通報轄區員警,我該如何去辦理?還有我目前要面對的官司問題,我該如何處理?畢竟自己犯的錯還是要負責,不能全推給因為患有精神疾病.關於這方面是否可提供一些建議.感恩謝謝~~~

小麥 103-10-06 01:06

因為一些原因,於今年約5 6月開始和阿姨一家(有大.小兩表弟加上阿姨三人)一起住,母親由於在外工作關係,在家中只有一個房間,房間內有放置一些財務等等

前陣子母親回家發現價值上千元的紅酒不翼而飛,因為只有一件所以就當作沒發生,最近一個星期母親由於職務調動所以準備搬回家住,而昨天在整理房間時發現筆記型電腦、ipad、現金(人民幣至少5~6千)、首飾等等都消失無蹤,總共價值10萬以上,而且都是把外殼留下(像是錢包留下,現金全拿走、pad保護殼留下,pad拿走等等),所以一開始都沒發現不知道被偷走的確切時間,感覺這種手法好像很熟練似的,是否有可能是慣竊?

家中平常除了阿姨一家之外就是大表弟的朋友會出入,而這個大表弟的朋友圈又比較複雜,所以認為是他或他朋友拿的,詢問之後大表弟也說應該是朋友拿的

簡而言之就是在這幾個月內家中陸續失竊了至少10萬元以上的財務,而可能行竊的只有表弟或是他朋友,發生時間不確定而且現場因為母親這周回家住所以房間東西也都有動到,請問這樣去報警的話,需要準備或注意些什麼東西呢?失竊的東西有沒有辦法追回來呢?

您好,提出訴訟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建議您可在房間架設小型監視器,若真的有錄到小偷進房間偷東西,可以影像為證據,針對之前的部分一併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偷竊告訴,並請求返還所竊物品,如物品已無法原物返還,可於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竊物品相當價值之賠償

巧兒 103-09-27 11:38

店家抓到行竊顧客,但在報警之前被對方跑掉所以並沒有偷成功,
不知道這樣還能依監視器畫面抓那名顧客嗎?
這樣還能告對方竊盜嗎?警方要如何逮到行竊的人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7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直接去報案,警察可能會依據嫌犯外出店家後沿路之監視器,蒐集證據,以求找到嫌犯之真實年籍資料。

仔A 103-06-26 20:31

之前於102年9月在賣場行竊,因颱風來菜價漲,所以臨時拿了些民生用品約900元於包包內被逮,那時對方跟我寫和解也不要求我買回,獲判不起訴處分。
而今年5月又不知怎的想法又臨時起歹念,於賣場內拿了價值約2500元的一些吃的用的民生品被發現,這次對方有主動要跟我和解及詢問我買回意願。後來也補寄了悔過書及補充說明書表達我犯後真的很後悔及痛苦與感謝對方的原諒。其間檢方寄來聲請簡易判決書(表示有查到去年不起訴案件,另引用參考法條320條第1項)今日法官的簡易判決下來,內容說我"每次"行切被查獲即以價購方式和解,"如未被查獲即為已不法所有",說我取巧犯案不應再姑息,所以判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1日1000元。

1.我想請問律師這部份法官怎能主觀認定我一直在行竊失風才被逮,還說我每次失風就買回。基本上這是第二次的心生歹念啊,很緊張行為有異才被抓,怎被講好像一直都如此...所以才判我比較重的刑責嗎?

2.我現在沒有工作、教育程度是高中,且家庭經濟勉持,因這筆4萬元的費用對我來講真的拿不出來,我若上訴能爭取到比較輕的嗎?有無機會緩起訴還是緩刑?

3.我這樣算是累犯所以加重刑責嗎?若上訴不成功會不會被判的更重呢?以後警察局會不會有記錄?

沈恆 (沈律師) 103-06-26 23:37

您好!這不算累犯,但已不可能緩起訴;可以上訴爭取緩刑,若只有您上訴而檢察官未上訴,則只會判更輕或維持原判。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ric 103-06-20 15:15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小弟有一竊盜罪問題想請教,盼各位大大給予回覆及建議

我於去年八月因住院開刀急需用錢,於是跟地下錢莊借錢,出院後又丟了工作,因為繳不出利息怕被錢莊找上門,所以一時糊塗跑去曾就讀的國中行竊共三次,後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到我,我於警局做筆錄時也深感自己做錯了,所以十分配合警方偵訊也坦承犯行,後來經簡式審判程序,我於上週收到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我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問題1:我從沒任何前科紀錄,因一時被逼急才犯案並非故意,查看許多竊盜案例對於初犯的判決多是緩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我被判了十個月這樣算是判輕還是重?

問題2:我從開始便坦承犯行,雖然覺得判的有點重但又想不出有任何具體理由上訴,以各位大大的專業來看這案子,我若上訴是否有空間能減輕刑責?還是沒有上訴的必要?

以下是判決理由中的一段提供給各位大大參考,看是否能從其中找出關鍵給予我建議

被告三次犯行係各以單一之竊盜犯意及一次性之竊盜行為,在教室內分別竊取財物,侵害各別被害人之財產監督權法益,俱屬一行為觸犯數竊盜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僅皆論以一罪(共3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竊得之財物價值均非甚鉅,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上開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雖最重本刑係5年有期徒刑以下,惟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因此規定性質上屬刑法分則之加重,故加重後被告所犯已非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法律小學生 103-06-20 17:43

大大你好  你的情形 判十個月確實是太重了

              建議你提起上訴 爭取改判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0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上訴救濟,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王小姐 103-06-15 08:58

媽媽因為接整理部落土地公廟環境將砍下桂竹筍順道撿回食用被承租人認為是故意行竊,以下是自己打的答辨書請問這樣可以嗎?

答辯書

一、            被告王***患有聽障並持有殘障手冊(如附件一)於溝通上

障礙,還請庭上法官多包涵,前筆錄乃由夫協助才可順利

製作完成。

二、            本案是由本部落居民例行性整理土地公廟周邊環境(如附件

三),周邊的雜木、雜草、雜竹、筍皆會砍除以維護廟邊清潔,然因砍下少許竹筍是可食之物如丟棄可惜,因而撿回食用,實無行偷之意,過往數十年亦都以此方式整理一向無異議。

三、            整理環境也是接獲國有財產局在103年5月來函通知為之(如 

附件二)。

四、            對於朱先生最向國有財產局租地,據了解朱先生租地並非連

貫性長期租賃而是斷斷續續,於民國96年期滿即無承租,而國有財產局每次簽約為期9年)一直到最近今年103年才承租,所以很難判斷朱先生是否承租;造成朱先生損失實為無意,被告絕無故意行偷之意。

泛泛 103-05-29 13:07

信用卡鄰居盜刷鄰居只認盜刷,不認入內偷竊取得信用卡
辯稱是從大樓資源回收室撿到,並撿到被害人身份證等文件,
得以順利開卡並盜刷.

被害人目前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入內行竊,因為全棟大樓皆使用密碼鎖,
家中門鎖也未有被破壞的情形。

但有兩個間接證據:
(1)同棟大樓同為梯間旁的住戶,有相同被盜刷的情形,且為同一人所為。
(2)在信用卡遺失前一日,有接到一通未顯示來電,至電信公司調閱結果,
確定為被告所有。

目前已開庭兩次:
(1)傳票上的檢察官為同一人,但兩次開庭的檢察官不同人,態度也完全不同,第二次開庭的檢察官明顯偏袒被告,建議走調解庭對我們是比較好的,並暗示家中失竊的金額,被告也會願意賠償

(2)問被告如何撿到信用卡,如何開卡,為何撥我家電話被告一律回答,
我忘了,不記得了,檢方一律採信,卻反過來,要我們舉證家中失竊的東西確實曾存在。

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檢方在第二次開庭,問話中,叫我們回覆,我們為""告發人"",被盜刷銀行才是告訴人,這對我們的權益有影響嗎?
(2)請問和解庭能調解的金額是否多半在十萬以內,因為家中失竊的財務加起來約十五萬,在和解庭全數討回的機率是不是不大?
(3)若不和解詐欺偽造文書確定會被起訴,但加重竊盜(家中財物分次遺失)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這樣我們還可以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

(4)當天的下一庭即為鄰居盜刷乙案,檢察官示意被告先不能離開,並告知書記官等會下一庭內容差不多,複製貼上就好,甚至在還未開下一庭的情況下,告知被告,將與下一庭一起送調解庭。請問若到了法官審理,就算沒有直接證據,採自由心證竊盜案是否仍有勝訴的機會?

 

你的問題尚需與律師當面溝通才易了解案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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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 102-11-11 08:45

原本想偷廟裡的香油錢,準備拿石頭敲破玻璃行竊,正要敲的時候被廟駐發現然後阻止,請問小偷該當何罪?

若該行為已該當於竊盜之著手者,則應係構成竊盜罪之未遂犯。
若該行為不能視為竊盜之著手者,則應係構成毀損器物罪之未遂犯。

莫禪 102-08-21 13:06
請問律師 我朋友因竊盜學校財物所以被當場抓到但前後總共偷了3~4次 後來學校的負責人再回收場有找回七八成贓物 那些物品對他們來說好幾千 但我朋友不知情只把它當成廢鐵 廢料回收 我朋友有做過筆錄 之後被移送 但移送到地檢還法院他自己也不曉得 但是當天晚上就回來了 我朋友是初犯 但是是竊盜現行犯 行竊的時候 無帶任何工具 都是徒手徒步 雖說交通工具是機車 但因為他只是在贓物去賣才使用 過程都是徒手徒步 我想請問他的刑責會多重 會被判多久? 我有爬文如果跟被害人和解請求他們的原諒 並有和解書與悔過書 是否真的就能增加緩起訴機會呢? 因為他還年輕 他也很懊悔 希望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好像只有緩起訴 能夠不留下前科紀錄 想幫他拼看看緩起訴 所以請律師能幫幫忙 如果要和解 和解書要如何寫呢? 悔過書要該寫些什麼呢?格式如何?? 還有被害人我朋友連是誰都不知道 可以去找警察要資料嗎? 或者我們該如何聯繫被害人和解呢?
1.有偷竊多次行為 雖然是第一次被抓 也未必一定可以緩起訴 2.如果有和解 確實實務上可能給緩起訴處分 3.和解書沒有制式規定 只要明確表示針對那一件事情和解 條件為何即可
小玲 102-08-08 21:19

各位律師你好:本人竊盜案件已開完審理庭!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欄一:有2名員警以證人出庭說明曾在失竊現場看見我與兩名年齡不詳姓名不詳的男子共同行竊...但證人的說法是說那兩名男子開車至離行竊地點30米處看見我被他們在上車...審判長問說你確定看到該名女子是我嗎  證人回答就身材而言很像我...請問就證人在法庭上所說我會被判有罪嗎....就如上所說祇有證人其餘沒有任何對我不利的物證可證明員警所說的就是我本人<這樣會被判刑嗎>

如果依你所述 只有員警作證 且作證內容還有疑問 法院未必會認定你犯罪

扛壩子 102-03-05 08:37

甲與乙非預謀基於租屋動機 逕自於白天自未上鎖(有鐵捲門但平日長期沒放下)之人車出入道(明顯為大樓公共出入之人車入口)進入無門無鎖之分租套雅房入口樓梯直上4樓 取自4樓某住戶之置於鞋櫃鞋子明顯處的鑰匙 再以其鑰匙開門進入行竊 一人把風之及徒手翻找方式(未做任何屋內外破壞)獲得財物 為普通竊盜罪抑或加重竊盜罪?(毀越之定義?並無破壞毀損 以鑰匙進門並不是越而是進 只有兩人未達三人 非夜間破壞 無持任何工具器械) 又如為普通竊盜罪是否另遭起訴侵入住宅? 麻煩法律學士不吝賜教!!感恩(參考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五四號判例)

沈恆 (沈律師) 102-03-05 17:57

不要參考舊判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已修法將「侵入住宅」列為第一款加重要件,不論是不是「夜間」,本件應屬加重竊盜罪。

求問者 102-02-06 10:01

自家經營的零售店發生員工多次於公司竊取商品,事後被告在夜市出售贓物

另外被告於上班時間在公司,無其他同事在場,贈送公司商品給他人、私下低價賤售商品圖利自身。

以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竊盜,為不另起訴業務侵占???

請問:

1.被告因公務需求擁有公司倉庫鑰匙,於上班時間營業前多次行竊,請問這樣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

2.被告於上班時間在公司,無其他同事在場,贈送公司商品給他人、私下低價賤售商品圖利自身,請問這樣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

3.以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竊盜,檢察官起訴書中道 : [告訴人認為被告將商品贈送、低價出售他人,涉有侵占背信罪嫌一節,查商品既然認定係被告竊盜所得,則其後來將贓物出售或其他處分之行為,應已屬不罰之後行為,難認成立上開罪嫌,惟此部分與上開起訴竊盜犯行部分,為社會上之同一事實,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檢察官竊盜罪起訴, 告訴人可否提出 "業務侵占" 聲請再議? 聲請再議,要成立 "業務侵占" 請問此案重點為何?

有您專業且寶貴的回覆~感恩涕零!!!

 

 你所請之案件,檢察官已經起訴,接下來係由法院的法官審理,所以不應該以再議方式處理。

你可以陳述你的意見給法院,法官可以根據事實認定案件是竊盜業務侵占

歡迎瀏覽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網頁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06 11:07

不另為不起訴之部分,是無法聲請再議的。

檢察官起訴這整個事實,雖然只用了竊盜罪來提起公訴
到了法院審理的時候,法官還是可以考慮用侵占罪來判
但是,竊盜罪要成立還是比較容易,沒必要考慮侵占
現在對你而言,最重要的還是趕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所有損失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求問者 102-02-06 15:28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所請之案件,檢察官已經起訴,接下來係由法院的法官審理,所以不應該以再議方式處理。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耐心並撥允回覆,本人感激之情溢於言表。

請容我再詳述、詢問,我(告訴人)在檢查官審理期間, 當庭遞出業務侵占背信罪告訴狀,起訴書中判為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律師您回答是指 "檢察官提出竊盜罪"即已對本案提出告訴,不該聲請再議,沒有提出業務侵占背信罪部分,告訴人仍然可以陳述被告行為,請求法院是否構成業務侵占背信罪,法官自會根據事實定奪。以上我的理解是否有出入,若有還望您不吝賜教。

祝福您與您的家人 平安快樂 

求問者

你的理解沒有錯
法官依法判決,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拘束
這個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法官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求問者 102-02-06 17:12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檢察官起訴這整個事實,雖然只用了竊盜罪來提起公訴
到了法院審理的時候,法官還是可以考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耐心並撥允回覆,本人感激之情溢於言表

被告於檢查庭已承認竊盜,亦有被告承認犯行的錄音檔與三名不知情收取贓物人證,我想竊盜罪最後是成立的

1.另外我認為被告早有謀算,否則如何在 一位難求的夜市中租用攤位銷售贓物,可見被告竊盜前已計畫如何銷贓獲利,請教張律師我陳訴法院"被告預謀犯案",對侵占罪成立有所助益嗎?

2.與被告在報案前有過和解,被告聲稱沒錢名下無財產,我該如何?

3.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什麼時間提出?可以提出求償的有哪些?是否包含被告銷贓獲利金額?獲利金額被告不願吐實,該如何推算?

以上,若望您不吝賜教。

祝福您與您的家人 平安快樂 

求問者

1.另外我認為被告早有謀算,否則如何在 一位難求的 夜市中租用攤位銷售贓物,可見被告竊盜前已計畫如何銷贓獲利,請教張律師我陳訴法院"被告預謀犯案",對侵占罪成立有所助益嗎?

沒有幫助。
這個是一個行為構成竊盜侵占,最後會競合,所以多一個侵占對於案情並沒有多大幫助。

2.與被告在報案前有過和解,被告聲稱沒錢名下無財產,我該如何?

刑事附民訴訟

3.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什麼時間提出?可以提出求償的有哪些?是否包含被告銷贓獲利金額?獲利金額被告不願吐實,該如何推算?

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即可。
可以求償的,就是你被偷的那些財產
被告銷贓獲利,也許可以用不當得利來請求。
如何推算,可用你的銷售價格來推算。


我也祝福您與您的家人 平安快樂 

律師


mimi 101-04-18 19:56

案件原由:

A與B同來我經營的店內偷竊(有錄影錄下行竊過程),兩天後才發現,去警局報案,隔約一個月A與B又至店門口徘徊,此次未進門行竊,但我衝出店外攔阻兩人離開,被B駕駛的汽車拖行後,腳受傷住院手術,因此B被起訴傷害罪,A與B都被起訴竊盜罪。

 

開庭狀況:

3月底開庭時,檢察長於庭上訊問兩人都坦承偷竊,並當庭對我道歉,對於和解金額我共要求賠償30萬元(包含傷害竊盜),兩人當庭答應,但又說沒有那麼多現金,希望可以分期支付(但庭上A說他應該只要負擔5萬元,因為他沒有傷害的部分),因當時無法協調好民事賠償如何支付,故我當庭並未和解,改為下次開庭前先和解,再開庭。

 

開庭後有互留聯絡方式,B表示希望我能撤回傷害告訴,並問我傷害和解金額是多少,我說7萬傷害23萬竊盜,B說那下次開庭前他會帶7萬元來先請我撤回傷害告訴,竊盜另議。

 

因為不想為了後續和解金支付問題要一直與對方連繫,所以四天後跟對方說兩種賠償方式,1.維持原本共30萬的和解金額,7萬元開庭支付後,23萬分一年內還清,須自行向銀行申請抵押,開立銀行本票,每月約支付兩萬元(1人約1萬)

2.總和解金額降為25萬,開庭前直接付款。

 

問題1.

後來B有打電話給我,告知他想和解,錢不太夠他會努力去想辦法,但是A不打算和解,A打算被關,因此會變成1人和解1人不和解的狀態,這樣是否可行呢?

問題2.

如A不和解,那麼我能夠跟法官要求任何A的賠償嗎?例如他去坐牢時的監獄中工作所得?

另外假設被判不到半年(可易科罰金),這樣我能夠由A處得到任何賠償嗎?(A和B都應該有車或房子,但不知道是否在此兩人名下)

民事和解如不成立,被害人應該如何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呢?還是能夠申請支付命令嗎?法院會判決被告賠償XX金額給被害人嗎?

問題3.

又如果B當日並未帶足夠的錢來和解,但又表達他誠懇想要和解的意思,我該怎樣才能保護自己不會被騙和解,但最後卻拿不到甚麼錢的狀態(我能接受最糟的狀態是不和解,但我不希望被騙和解後又甚麼都拿不到à糟糕透頂的狀況)

 

謝謝您的協助與閱讀 下周三要開庭 希望能夠有熱心的律師協助幫我看一下該如何是好 感謝

林智群 (klaw) 101-04-18 21:43

1.一個和解一個不和解,是可以的,有和解的會判輕一點

2.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賠償

3.建議拿到錢再簽字,比較有保障

小憨 101-03-31 00:32

實務上的見解對於加重要件我很疑惑:

1.加重竊盜罪的三人以上,如果甲乙丙共同實施都既遂,由甲、乙行竊,丙負責把風,是否構成加重竊盜罪所謂的三人以上呢???


另外

2.加重強制性交罪的二人以上,如果甲乙共同實施都既遂,而甲實施強制性交,乙僅在外把風,是否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所謂的二人以上呢???

文志榮 (阿照) 101-03-31 14:54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是﹕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上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是指實施共同正犯而言,而把風者,若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把風角色者,仍然是共同實施犯罪之正犯,所以仍然要以二人或三人犯罪而構成加重構成要件之罪名。此可以參考最高法院76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

Angus 100-11-26 21:51

11/25凌晨因大樓某住戶離開時沒關一樓大門,造成宵小趁隙進入大樓內行竊,造成多位住戶財產損失;因某人的疏忽致使其他人受害,請問受害戶如何向該粗心的住戶求償?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1-26 23:36

 實務上,要證明彼此間的因果關係存在,應該很困難。

Angus 100-11-28 22:23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實務上,要證明彼此間的因果關係存在,應該很困難。

感謝律師的回覆。再請問如果有大樓的監視錄影帶可佐證的話,是否就可成立?謝謝! 

故鄉 100-05-03 17:24

房地產法律問題】鄰地以潰堤我家堤岸為目的而挖深自己的土地,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家魚塭因產權問題,中間有一塊是甲的,後來我們把水池抽乾,還給甲。變成左右兩旁是我們的,中間是甲的;由於這種尷尬情況,我們只好放棄右邊小的那塊土 地,把左邊土地的中間坐堤岸,堤岸是坐落在我們的土地,但是甲由於之前跟我們有紛爭,竟然要把他中間的土地,請挖土機來挖深,說要讓我們中間的堤岸潰堤, 請懂法律的大大們,可以幫我解疑,這樣有沒有辦法,可以規範(註一)?
【解析】

按所有人,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惟仍須受法令之限制(註二);民法等法令苟有規定者,所有人自應從之。是土地所有人經營 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註三),且權利之行使,亦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註四)。是本案中的甲,自應注意防免 鄰地之損害,亦不得以使他人堤岸潰堤為目的而挖深自己的土地;甲苟仍任意為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則須負賠償責任,受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損害賠償,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之規定,向加害人(甲)請求損害賠償(註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8日台灣論壇首頁>同行同業>法律專欄>農地紛爭。
註二: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參照。
註三:民法第774 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參照。惟查本條立法目的在於「按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如有利用鄰地之情形,自不應專謀自己之利益,而致鄰地有所妨害。故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以昭允協。」。
註四: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參照。
註 五:然實務上,雖肯認民法第774 條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1月22日95年度訴字第6311號民事判決、89年06月21日88年度訴字 第3009號民事判決、89年04月28日87年度重訴字第707號民事判決參照),惟「民法第774 條之立法本旨非在強調防免損害之注意義務,而在注意公益與私益調和並判斷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有無過當而不符合比例原則,簡言之,應判斷重點在土地所有人 行使權利不得對鄰地為過度干擾。(蔡明誠教授,民法物權動產所有權修正草案探討,台灣本土法學89期,2006.12參照)。申言之,民法第774 條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 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其承擔。職是,依該條對於鄰地損害之防免義務應認不包含「防止竊賊趁機(即建興大樓)入鄰地之屋 行竊乙事」,自為當然之理。否則交易成本必無限度之擴張,如此又豈是該條原來立法之本旨所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06月06日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 事判決參照)」,則應予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