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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古力 102-04-10 21:43

律師您好:我的父親已過世多年了,當初在大家都都沒什麼法律常識的情況下,繼母(二房)把父親名下的土地房子過戶繼母的名下,現在繼母已往生了,在大家弄得不甚愉快的情況下協議把財產過戶到父親所有的兒子名下共同持分,女兒方面願意拋棄繼承,由繼母那邊的兒子負責去辦理繼承事宜,前些日子稅捐機關寄來一份公文,內容是提醒我們可以提出申請自用住宅之類的事,但他公文上正本所列的名子是父親所有兒女的名字,令我有些不解

1.先過戶到每個子女名下是辦理繼承時的過程嗎?(因為當初女兒部分他們是要拋棄繼承的)

   還是,這樣代表繼承已完成?(即每名子女持分)

2.辦理繼承的印鑑證明跟戶籍謄本的有效時間是多久?

   因為印章已經拿去半年以上了,至今尚未歸還

  若已是共同持分,之後的程序還會需要這些資料辦理嗎?

3.如果現在財產已是所有小孩共同持分,之後繼母那邊是否能在我們(大房)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財產過戶到繼母小孩那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2 22:04
回覆 朱古力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我的父親已過世多年了,當初在大家都都沒什麼法律常識的情況下,繼母(二房)把父親名下的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拋棄繼承是要向法院聲請,您所謂的拋棄,只是分割協議上的處理。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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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10 00:23

律師先生您好!

我的兩間打通店面出租給個人設立通訊公司、公証訂立五年租賃契約、已過了一年、習慣年前收到訂約人預先支付的個人名義一年期隔月12張支票租金

今年三月送來扣繳憑單、突然發現扣繳憑單中、有不認識第三者的公司半年租賃扣繳憑單、因契約中明文記載不得轉租、因此、想寄存證信函租屋違約原因要求解約、限期─個月搬出、若不願意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因該店面剛裝修完成、且剩下四年租期、朋友建議再公証改訂新租約、改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訂立租賃契約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請問若再訂立新契約租約到期時、房子會不會被侵佔不還?謝謝!

一般人租房使用我已有多年經驗、大致上該不怕的!但、不巧的是無意中遇上了這位房客的不良紀事、不得不令人充分的添加戒心!

契約後不久、有一天一大早拿了一張空白紙、上有公司名稱、要求房東在上面簽名、以便申請設立公司、因以前不少房客申請公司、只要附上建物使用執照及房屋繳款單即可!

半疑半信下立即找代書、因太早代書未上班、但她無知的助理妹妹卻教我:要簽也行!不簽也可以!模寧兩可的回話!

不甘心下、直接到縣政府工商課去請教行政人員、結果給我警告:千萬別簽!不然房子將要不回來!永遠免費送人使用!不覺中嚇出了一身冷汗!

回去告訴房客、已請教了政府機關人員、根本不需這項簽名手續、他用兇狠的眼光瞪我:你未見過五色人呀!惡劣影像久久不散!

兩個月後房仲找上門來要介紹費!我答應先向房客拿後、再來跟我要!因這件事特別找房客問!他的回答是:好膽敢來拿!別想要什麼費用!你別給他呀!此後這位房仲人員、竟從未找上門來!

前三年房客賺了不少錢!買了進口好車上下班、談話也特別客氣!無戒心下又續了五年長約!卻想不到第二年突然出事了!

一個禮拜過去!下午我剛到代書事務所補蓋存証信函中的寄信人印章、趕今天寄出、以加快租賃違約的處理速度!騎速克達到家(─樓店面隔三尺左右通道、供房東自用)、突然房客自店裡衝出、叫住我問:為何非法公司的契約不打?我要求契約必須公証、且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想不到馬上變了臉激叫!公証我不要!早知道要如此打契約、那我個人不要、由公司跟你打!我接著講:公司也必須負責人─起簽約、堅不退讓!他回答再請教人、臭著臉往店外走了!
不久打手機向我要代書電話!夜間八點代書帶來傳話、房客要求非法公司以簽一年協議書解決!扣繳憑單也能申報退錢!我當場腕拒接受此條件! 

 今早代書要我去拿回存証信函(房東存根)、判斷房客也該收到了!應可了解我要以正式的法律規則、去解決這些問題!
果然中午手機急電、邀約到他店裡、想要讓我去接受訂下無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當場以有急事打斷了他的企圖!
緊接著通話中充滿輕聲細語的語氣、開始解釋那只是朋友暫時利用他的店設立公司、他也不知道房東會那麼在意!很快就遷走了!請放心!再補上幾個月的契約就完全oK了!
我不客氣的回他話!你前三年好好做不是平安無事!為什麼要暗暗的做出這些事來、也不先告知!讓不認識的人在店裡設立公司、假若那人以後不走、我不是要賠掉一間房子!要他去找代書談!
不到半個鐘頭!房客又急來電、不甘心到嘴的肉塊掉了、又打迷糊戰、談了一大堆歪理、就是不願公証!我也堅不肯退讓!剛才通話已點破他的野心!交戰不到十分鐘!好啦!好啦!第三者的身分証、印章都在我這裡!就照你講的去打契約吧!
頓時!感覺壓在心頭好多天的悶氣正慚慚散去!

 

 

 

 

 

 

 

 

 

 

 

 

 

 

 

 

 

 

 

 

 

 

 

 

 

 

 

 

 

 

 

 

1.房屋是否會被侵占不還 這應該不是法律問題 是事實會發生甚麼事情 應該沒有人可以預測 2.如果還是擔心就是契約再經公證 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約款 到時候你就可以不須透過訴訟強制執行

林清慶 102-04-03 22:41

房東與本人期約三年未滿只過四個月,臨時以房東之子要自用之理由,隨即口頭毀約並以拒絕收1個月租金限制期限搬離,現今房屋設備已完善就要收回,實在無法於現況下搬遷,我是希望可以依約不要限期搬離,因為目前又要工作根本沒有時間找尋倉儲跟搬遷。如房東硬要收回怎麼辦?還有存證信函怎麼辦寫?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3 23:22
回覆 林清慶 的發言內容:

房東與本人期約三年未滿只過四個月,臨時以房東之子要自用之理由,隨即口頭毀約並以拒絕收1個月租金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這房子是誰所有?您所詢問的細節必須當面詳談。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審閱您的租賃契約方得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bbjohn 102-03-08 13:30

您好:

家母於99年過世,我是繼承

家母名下一間房地產自用,至今超過2年尚未辦理過戶至我名下(因忙於家務結婚生子父重殘住院),

但期間均有正常繳交房屋稅及相關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

惟無意中發現土地法有規定(註一)

請問:

以我這樣的情形真的會罰嗎?

如果會罰(大約1X萬)

因家務煩忙家庭負擔沉重,實無損害政府及他人權益,

是否可以申請免罰或降低罰款

以上 謝謝

 

 

註一: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人除有以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市 政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 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動產遭到標售,相關繼承人應儘速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權利受損。
請問

 

蔡律師 (蔡) 102-03-09 18:18

會被罰,但您可以分期。比被拍賣執行好吧!

或許您可以跟律師預約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推薦一個網址:http://blog.udn.com/lutong01,該律師事務所提供電話免費法律諮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澤 102-02-26 20:53

去年8月與對方自用客車發生擦撞,我方保險公司依據現場事故圖,路權等等

認定我方責任佔3成,對方佔7成,所以向對方索賠我方維修費用之7成

調解委員會上,對方要求互不追討,但是因為在對方不合理之要求下,保險公司無法同意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所以對方就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目前已經開完偵查庭了,也收到一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內容最後是說: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請問各位律師,

1.接下來是等待法院判決通知嗎?有無需要再開庭?

2.有可能會怎麼判決?

3.這輩子是否從此就有案底?

麻煩各位律師費心解惑,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2-27 09:46

若認為偵查中未自白,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何不妥之處,要趕緊向法院聲請開庭,否 則法院在該程序可不開庭即判決處刑。要看案件輕重,一般過失傷害,通常是判處拘役易科罰金

kelly 102-02-24 21:37
各位好,我妹有一土地被親戚私自用贈與方式給過戶到自己名下!
我妹正本土地所有權狀都在我這!
但親戚用遺失方式補辦!我妹不知道親戚用這方式!
他只叫我妹自己親自去辦印鑑証明(這東西必須親自辦理)。全程我妹只出現這次!
我妹完全在不知情情況下,土地過戶相關辦理流程,都被親戚用代理方式過戶
因為是共同持有土地,親戚沒告知其他持有人,便將妹妹的部份給用贈與方式過戶掉!
請問要要回土地該怎麼做?離過戶還沒一年。

本件可能已涉及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建議你們將資料提供給律師看過並進一步討論相關法律問題,俾以決定後續可行之訴訟方向,再行提告追討,這樣應該會比較有利於你們權益之保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富元 102-02-17 19:29

父有一現值600萬房子過戶給兒子,但要適用自用土地增值稅,代書建議用買賣,但須作資金流向,且建議父和母親先行贈與給兒子各220萬(申報贈與稅在102年申報),並以此440萬外加兒子的自有資金160萬合計600萬向父親購買其房子(在102年買賣),請問是否可行?

STRAUSS 102-02-04 02:46

奶奶在前幾天過世並未立遺囑今天大伯父來電說奶奶過世前曾經耍求把一間房子賣掉後由三兄弟均分,但是由於大伯與二伯都幾乎是斷絕來往的人,而且不知奶奶是否的確有這樣子說,加上我父親是該房屋所有權人,早先因該房屋購買是由我父親及奶奶共同出資而後幾乎都給我奶奶收房租用,現在奶奶往生後想收回以後收租或自用是否可以不用理會他倆兄弟的話?煩請解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2-04 04:53

既然奶奶有出資,該出資有可能是一、奶奶贈與給父親購屋,或二、奶奶借錢給父親購屋,或三、約定房屋共有僅暫登記於父親名下等情形。只有第三種情況,繼承人才能主張房屋部分持分遺產;第二種情形,繼承人可以主張父親的欠款是遺產的一部分。事實如何?就要看當初購買時如何約定,及各自保有的證據而定。

蔡律師 (蔡) 102-02-04 09:15

樓上沈律師所說甚為中肯。

MIKE 102-01-19 18:39

家母於前些日子,第一時間沒去報案

對方沒有肇事逃逸,有帶家母看醫生和修理機車,留下假的電話,由家母親筆記下

後回電話是空號,四小時後帶家母去報案

登記聯單拿回家後當事人寫"不詳"

於警局交警一直強調對方車牌查是法務部 

小弟於今日查監理站,發現乃是自用客車牌照號,而非公務車;交警聯單上當事人寫不詳 

自用客車,非公務車;警察如此辦案是否有失偏頗

對造在案發當時,明顯違規停紅線未注意後方來車開駕駛車門,直接撞上家母

於就醫時有診斷說明書,如次狀況還能主張什麼權利呢?! 

林智群 (klaw) 102-01-19 22:51

警方如果弄錯可請其更正,另先找出那個人再說,不然理賠沒辦法進行

Jackal 101-12-30 11:30

日前在拍賣上買到1組最熱門的D3暗黑破壞神遊戲三帳號
買賣之前賣方同意收匯款後,立即交付帳號以及遊戲帳號轉讓書(切結書),並協助變更email(暗黑破壞神3是以email為帳號)及解除遊戲驗證器。然,經多次再次要求賣方提供,賣方都聲稱,已經寄出了,但確無法提供任何相關的證明文件。交易完成後三個月,問題出現了。帳號被盜了(被加上了驗證器),導致我無法正常登入遊戲。

驗證器說明:驗證器即為第2道密碼,增加帳號的安全性。原帳號為無驗證器狀態,後續費加上驗證器,等同於被上了鎖。

(這時候可能有疑問,為何不收到帳號時變更密碼。依照暴風雪遊戲公司的設定,賣方再沒有協助變更帳號及密碼之前,密碼做任何改變成是沒有義意的,因為他只須要點選忘記密碼,隨即可以將帳號密碼隨時取回。(密碼寄回原申請電子信箱)

以下討論問題:
1.交付不完全之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嘗?????
買賣雙方協議,賣方於收到款尾後,應立即作為,將轉讓書寄出,並協助變更密碼完成轉移手續,然,賣方無作為。 多次請求寄出切結書,亦未然。未能依約提供轉讓書,先不論是否涉及防礙電腦使用罪,假設將來在無法證明是否為該賣家盜取帳號的情形下,買方因無法更改密碼(更改也沒有義意),因賣方的過失造成買方的帳號內的神裝(預估市價大約是5萬元左右)。賣方是否應因過失而賠嘗????

2.買方是否可以主張,賣方有意圖竊取,買方帳號之裝備,????
變更電磁記錄,提出防害電腦使用罪之訴。

3.賣方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4.後續重大問題,遊戲公司在2012年12月18日,公告,只要因回朔之所有虛擬裝備,皆無法提供給任何第三者完家使用,意即,裝備只能自用不得販售。
最大的問題是,此帳號為裝備倉庫,內含海量裝備(官方回朔後即可證明),帳號賣方是否因過失,賠嘗買方的損失???? 民事賠嘗責任



以上問題 希望 法界人士提供意見 參考 感謝 感謝.

習慣孤獨 101-11-26 19:57

我方是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若分得分屋後,出售給第三人是否要繳奢侈稅?

出售前並非自用住宅,是店面有承租

還有此件建案有信託,起造人是建築經理公司,

第一次建物登記登記給建經公司。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佼佼 101-11-22 22:06
事由起因自家為純自用住宅而隔壁屋主將使用權出租給商家使用因承租商家也是受害者之一,自家與承租店家要向該屋主賠償損失;結果他不理也避而不出面解決!請問要如何循法律途徑向他提告呢?自家已保留當日消防隊檢查報告、派出所報案資料及損?清單之復原後維修報價單等.急急..至今已過三個月了,家人同意也向他提告.
林智群 (klaw) 101-11-22 22:26

你寫得沒有很清楚,究竟是誰導致失火?隔壁屋主還是承租戶?沒弄清楚之前沒辦法回答

佼佼 101-11-22 23:2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寫得沒有很清楚,究竟是誰導致失火?隔壁屋主還是承租戶?沒弄清楚之前沒辦法回答

律師你好..勞您撥空回覆,不好意思..

是隔壁屋主!因經消防火災檢驗為電源線路老舊引發火源造成失火點..

該屋已承租給店家使用也是受害者之一,礙於租約關係還撐下去開門做生意.

蔡律師 (蔡律通) 101-11-23 00:1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eliza 101-09-25 21:50
律師.你好.之前因可憐她沒地方住 房子借他住沒收房租 水電有時有交有時沒.房子給弄得很髒 現在要他搬走 房子自用 趕不走 擺爛.有叫警察跟村長來勸 沒用耶 如果走法律途徑的話 會很麻煩嗎?
如果要透過法律程序 你還是要取得執行名義後(勝訴確定判決) 才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並請警方協助) 程序上確實需要一點時間
好奇寶寶 101-09-23 17:42

被告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予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檢察官偵辦意旨略以:被告xxx於97年x月x日中午12:00將告訴人 (好奇寶寶)車號xx-xxxx自用客車借用供己代步後,迄今未歸還意圖侵占 告訴人(好奇寶寶)多次透過電話被告xxx聯絡並告知將財物歸還,惟被告xxx拒絕不予理會,經告訴人(好奇寶寶)以存證信函催討x嫌歸還車輛,均不為所動,因認被告xxx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嫌

二.案犯罪是時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寮第二項目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一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合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自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需持有人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參照) 訊據被告xxx,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經查,系爭車號xx-xxxx自用客車登記未告訴人(好奇寶寶)所為,且被告xxx所借用,期限未定,此為告訴人(好奇寶寶),被告xxx所是認,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為憑 準此,被告xxx 並沒有 {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之意思},依上開判例見解,被告xxx缺乏刑法侵佔罪之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 此外 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不懂得是...一.經多方催討均不予理會...連存證信函都寄出 被告不歸還 為何侵佔不成立???

二.雖沒說歸還日期 但也沒說不用歸還吧!!!

三.開庭當日 好奇寶寶有將以往被告的罰單都呈上(因車主是好奇寶寶所繳罰單) 這樣可以稱不法所圖???

四.庭上希望我們可以和解 但好奇寶寶的罰單及車輛 被告均說不處理 如何和解??? 法院竟直接寄以上這些給我 那代表甚麼???

五.被告曾因開好奇寶寶的車肇事逃逸 警方有找到好奇寶寶 也追查到被告 承認犯罪事實 這不算證據嗎???

六.有與蘆洲分局聯繫是否可以直接找到被告 將車輛開回 警方說不行!!! 那如將車牌拆回監理站報廢車輛 警方說需依法辦理 那我該如何???

車是我的 被告不還 還一直收到罰單 法院這樣回我 請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 謝謝!!!

洪小黑 101-09-12 19:20

我到XX企業公司面試,當初跟我說底薪(或起薪)2萬8

101年7月2號我到該公司上班至101年8月11號領取薪資明細

內容: 底薪1萬5千元交通津貼1千元超勤加班9千元全勤獎金3千元應領金額2萬8千元扣除7月份勞健保576元 實領金額2萬7427元

在8月11日的時候我有詢問過為什麼薪資與當時所講的不一樣?還有問他說底薪1萬5千元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XX企業回答我說,這張明細只是要讓你知道薪資結構,我向勞工局報的薪資為勞基法規定的價位

最扯的是我做到8月21日,XX企業說我出勤15天,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兩天有薪假日

所以XX企業說17天的薪水是這樣算的底薪2萬8千元/31天 = 903.22元(四捨五入)903元*17天 = 15351元因為我7月份有多休兩天,XX企業讓我7月份算都有上班,從8月扣除扣掉勞健保576及7月份多休兩天之薪資 = 1萬3千元
在5X8寫得很詳細,上班時間為早上8:00~晚上18:00我幾乎每天加班到晚上19:00~22:00

及需出差(時間未定)7月份沒出差 沒話說

8月份出差至花蓮兩次新北市出發)是早上6點20座火車而且有一次一週是天秤颱風,沒放颱風假還在花蓮出差出差都很晚到旅店休息,最早是晚上8點半,最晚是晚上10點接近11點XX企業說出差費,加班費,交通費,及自用車公用每20公里補助一公升的費用全部都包含在8月份薪資

我想領取8月份薪資明細,XX企業老闆卻不接電話(起碼打5通以上)打通以後說他很忙,沒空約時間又躲躲閃閃,直接掛我電話以上薪資是打給他老婆(XX企業經理)得知

Q1:XX企業說每個月2萬8已包含加班費,意思就是說不管當月勞工工作超時多久都為9千元,已為固定價錢,每個月不管加班多少,加班費都是9千元

Q2:基本底薪可以為1萬5千元嗎?

Q3:座火車時間是否為上班時間?

Q4: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Q5:該企業上班及下班為紙本記錄(勞工自行填寫)及為(工作日報表)可為有效憑據嗎?

Q6:該企業的薪轉是否可以成為本人(亦勞工)為爾後檢舉提告證據?

Q7:XX企業給我的薪資明細上面沒有公司名稱,大小章,也沒簽名,連我的名字都寫錯,能當證據嗎?

*我有該公司的5X8網址圖片,也有上傳薪資明細,還有索取到一張替XX企業購買物品的收據

收據上面有該XX企業的名稱,購買物品,下面簽收人是我的簽名,不知道有沒有用

Amber 101-09-04 15:00
請問若租屋契約上未註明不可報稅,但與屋主看屋時有錄音及錄影存證,屋主表示不可報稅,房客表示同意,且於租屋廣告也有註明不可報稅,此兩項證據成立嗎?若之後房客報了稅,導致屋主被罰款,且取消自用住宅率,房客是否觸法?是否需承擔什麼責任,謝謝。
這樣的約定只是雙方協議而已 如果對方有違反 應該只構成債務不履行 如果你因此所生損害(例如罰鍰) 你可以請求對方應該負擔
邱啟村 101-08-29 14:41
想請問張律師:   小弟的父親於民國60幾年時分家時分得一塊農地,當時未經過地政事務所測量,於民國68年時父親申請興建農宅時才發現,自己所分得之農地乃位於這筆沒有地號的農地後方,由於父親分得之農地未於道路旁,所以自用農宅亦興建於該沒有地號之農地上,農宅也有了土地所有權狀,並且農用住宅之權狀面積是由後方父親分得之農地扣除,而且該筆沒地號之農地一直都由我們種植農作物使用,至今已經超過30年(有鄰居可以做證),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筆農地所有權呢?要如何取得呢?由於父親已於90年過世,我是繼承人,是否會影響這個"和平佔有20年的時效呢?(該筆農地已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確認為地號)
1.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原則上限於未經登記土地 所以還是先行確認該筆土地是否登記 還是只是界線不明 2.時效取得所有權 準備相關證明資料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 3.另外可以考慮是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邱啟村 101-08-29 14:39
想請問許律師:   我的父親於民國60幾年時分家時分得一塊農地,當時未經過地政事務所測量,於民國68年時父親申請興建自用農宅時才發現,自己所分得之農地乃位於這筆沒有地號的農地後方,由於父親分得之農地未於道路旁,所以自用農宅亦興建於該沒有地號之農地上,農宅也有了土地所有權狀,並且農用住宅之權狀面積是由後方父親分得之農地扣除,而且該筆沒地號之農地一直都由我們種植農作物使用,至今已經超過30年(有鄰居可以做證),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筆農地所有權呢?要如何取得呢?由於父親已於90年過世,我是繼承人,是否會影響這個"和平佔有20年的時效呢?(該筆農地已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確認為地號)
如果確實如你所述,當然可以聲請,但亦不無可能是經界問題。
小太陽 101-08-12 08:17

請教律師
小弟近期有打算購買補習班dvd視訊函授課程
聽說該函授課程影音檔會有drm保護(每個檔有三次授權機會)
因函授課程相當昂貴,
小弟無法湊齊三人集資購買,但又僅用得到一次授權
故想日後販售出讓其餘授權,並由我親自協助取得授權
(即僅出賣授權,不轉讓書本講義及dvd光碟前題下)
想請幾個著作權法律問題:
====================================================
一、小弟倘為該正版課程所有權人,可以「備份dvd複本自用」及「處分轉讓drm授權」,沒錯吧?
二、在正版光碟自己保留,僅轉讓drm授權條件下,下列各假設情況何者可行且不違反著作權法?
1.我的正版光碟→借買受人直接使用,用後正版歸還
2.我的正版光碟→借買受人備份,備份後正版歸還
3.我持正版光碟備份乙份複本→給買受人複本
4.我持正版光碟備份乙份複本→借買受人複本,用後再歸還
5.僅能請買受人自備正版光碟
===============================================
可以的話,是否能引用相關條文及出處!?
謝謝!!!

小傑 101-08-09 21:49
律師你好: 我是一位公車司機行駛一般道路,因前方一台自用客車,在前方沒任何狀況的情行下,先踩了二下煞車,接著又 踩了一下急煞(車子完全停止的)又未有任何燈號來警示後車,我當時為了不去撞到他的狀況下,也輕踩了二下煞車,最後也跟他踩了一樣的急踩,結果車上的客人跌倒,對我提出業務過失傷害,請問這會成立嗎?
如果單純這樣詢問 這實在很難回答 畢竟法院不是在講求客觀事實 而是講證據建構下的事實 還是等檢察官調查後看有什麼相關資料吧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您好,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第一間:如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搬,因原來租約並未公證,您並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要經過訴訟才可以。至於水電的中斷,如是屋主的名義,當可申請中斷供應。 第二間: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您(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則如第一間之狀況,如原和甲方的租約還有效,舊房客當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約";反之,即可如第一間之處理方式。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Bill 101-07-11 21:45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兩個問題
1.以一般情況來說,大學各系所的辦公室的影印機,是否為"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呢?
2.以嚴格情況來說,一般人將附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書籍,在未經原著作人的同意下,到一般書店或是外面影印店印一、兩頁,然後供自己自用無商業行為,這樣做是否有違法呢?

謝謝

ps.第二題因為本人搜尋網路解答,很多說有犯法,也有說無犯法,所以嚴格來說不確定為何....

 

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影印機即屬於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一般而言,大學系所辦公室的影印機會提供教職員或同學使用,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因此原則上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1條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若僅供個人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且印一、兩頁占整個著作的比例甚少時(例如全書共計數百頁),原則上此重製著作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基本上尚未侵害他人著作權

(參照著作權第51、6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tsai 101-07-10 11:53

法律諮詢家你們好

我剛新婚,想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主要目的是想保護未來雙方免受對方債務問題糾纏。

但先生名下目前沒有債務亦無財產,我名下則只有繼承得來的自用住宅,也沒有債務,兩人銀行存款都不多。

請問這種情形需要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嗎? 是不是登記了也沒有用? 若是以後買了房子,或增加其他動產,或變更戶籍,都要重新登記一次呢?

謝謝你們

 

 

 

 

 

 1.如果有這樣可考量還是可以登記夫妻分別財產

 2.以登記時點  法定財產制消滅   雙方有清算婚後財產的權利義務

    清算完畢  則登記時點之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  日後也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3.好處是  夫妻財產互相不受影響  不會被代位求償

    缺點是  將來丈夫飛黃騰達  如果夫妻感情有問題  離婚時你並不能跟他主張任何財產分配

    就端看自己的選擇

 

蔡小姐 101-06-26 22:48

和先生買了一個板橋透天,已經簽約. 我們已經付了仲介服務費2%.

因為屋主在簽約時有說過如果土地增值稅沒有用自用住宅稅率辦好,她就不賣了.仲介在簽約時為了促成交易,也有說了一定會辦好之類的話語. 但是屋主的土地增值稅卻因為之前有出租狀況,

所以得用一般稅率繳納.

因為我們也滿體諒屋主的難處,所以和她協議退了仲介費就解約.仲介仍然不死心地要我們延後一年交屋.但是我和先生最後不同意. 所以我們三方透過代書簽了解約協議書.

協議書上面大概寫了我們協議解約.

1. 仲介須在三天內全部退還我們的仲介服務費.

2. 屋主和我們也要同意撤件契稅和土增稅

3. 屋主必須退還我們的訂金.

4. 三方不得對其他兩方有權利要求.

但是無奈的是到了第三天,房仲卻沒有退費.問了代書,他說可以寄存證信函.但是我的問題是,我該如何討回我的仲介費呢?簽了協議書,是否就無法對屋主請求賠償?畢竟是她要求解約.

我該不該把買賣契約解除還給代書,讓我們的訂金先拿回來呢?要如何寫存證信函?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好,

        1.建議還是直接寫存證信函,言明三方協議內容,並請仲介在函到幾日內退還費用

        2.如果屋主在出賣當時已經強調過無法用自用住宅稅率辦理的話就不賣,也有白紙黑字記明的話,要請求屋主附單損害賠償責任似乎會較有問題。

 

 既然簽了協議書三方關係就依協議書約定履行,倘仲介不依協議書退費,可先寄存證信函請其依協議書約定退費,如仲介再置之不理,只好向法院提告

小龍八克 101-05-30 19:48

各位好,我在上一年的10/19晚上12點載一位女性朋友跟一台自用小轎車發生車禍,我擦傷 後座女性友人右手右腳尖頰骨斷裂,對方無傷害 

我們在十字路口撞到,初判出來了是判我路權問題支線道對方主幹道 但對方超速路口沒看到我所以沒煞車,號誌皆是在閃黃燈

我後座的女性我有去專門拜訪表示問候,但那位女性家屬告我過失傷害,我有開調解委員會但那位女性沒來表示直接上法院在6/4(非駕業務傷害案件),現在自用客車駕駛只願意賠三成的錢且認為錯不是在超速,請問我家是低收入戶間殘障家庭無法拿出那麼多錢最多最多兩萬真的極限了,各位能給點意見嗎??告訴我怎麼做或者關於法律上的知識或經驗

 

畢竟我載她是出於好朋友幫忙且她不敢晚上騎車,出車禍也不是我願意的感謝各位了

王耀星 (Eric) 101-05-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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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八克 101-05-31 06:09

恩我有試過了,但是對方完全不願意領情,且電話都不接所以我想說還有沒有其他方式感謝各位

您好,

         本案建議亦可對小客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民事責任過失比例建議可聲請車禍肇事鑑定。又若您屬低收入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以提起上開訴訟

小龍八克 101-05-31 17:41

嗯我有提出過失傷害的,但警察跟我說自用客車的人也可以告我損毀財產的罪,讓我有點無言

法扶那邊我最近去提出需要法律上面的幫助,那個需要花錢嗎??

我有試過和解但對方開出240萬的高價,那我還應該試著和解嗎?還是直接交給法庭了?

阿飛 101-05-10 10:24
95年6月我哥要辦自用住宅貸款,要我當連帶保證人;不好拒絕只好答應。到銀行簽約好像下午2點多,我當場有問承辦人房子當時市價超過3百萬現才要借2百萬為何還需連帶保證人。他說這是銀行規定的而當我要看契約條文時承辦人一副不耐煩的口氣說這是政府規定的制式條文不會有問題,因等一下尚有一件要簽約請我快一點。後來哥因失業繳不出貸款房子被拍賣結標價225萬,原以為沒問題(因沒收到分配表及銀行方面任何訊息;又加上銀行的對帳單借款部分為零)。直到4月27日要領錢才知帳戶已被銀行凍結。週一到銀行查被誰凍結才知是房子的事,打電話去問才知拍定款不足(有利息違約金)故尚欠60幾萬。我問為何當時不通知;銀行說連絡不到借款人,我說可以通知我啊,銀行表示沒義務。
註1:我已寄存證信函銀行主張銀行違反銀行法12-1條。
註2:我有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
註3:銀行曾於97年4月30日來函通知將本人由連帶保證人調整為一般保證人
註4:銀行於4月24日全數凍結本人薪資轉帳帳戶。 想請教律師接下來我要怎麼做,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5-10 12:58

銀行已經把你調整為一般保證人,不違反銀行法規定,且銀行已經拍賣房屋不足清償,依法可以找一般保證人請求清償,你這個案件勝算不高勒,你簽訂的保證契約要主張無效很難

sandy 101-05-07 20:13
已簽訂買賣合約卻後悔想收回自用,願意賠償對方已付的25萬了事 買方卻不肯~~反而於談論賠償當日代書發出願違約賠償簡訊後又匯入85萬到我公司的戶頭,並要求要照合約走,不然就要賠更多的錢 請問有律師 可以幫忙告知要如何解決嗎??隔天我也寄存證信告知我要違約了 如果對方還是不和解該如何處理呢??我都願意賠錢了 對方還越來越過份要求不只要我賠25萬 我可以不理會他嗎??
林智群 (klaw) 101-05-08 17:42
請將契約寄到信箱,審閱後做進一步判斷
Echo 101-04-06 17:50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父親十幾年前有跟銀行借錢,後來錢還不出來,家中房子被拍賣來償還債務房子拍賣後的金額並無法完全償還欠銀行的錢,差額約還有幾十萬,   當時並沒有將剩餘的錢還給銀行銀行這幾年來多次催繳,我們也都償還不出來。

  前幾天接到電話銀行已經把這筆錢委託給民間的債權公司來討,債務人是我父親,但他人已跑去大陸,債權公司無法聯絡到他的人;而我母親是保證人,因此債權公司就要我母親還這筆錢,以下我想請問一下幾個問題:

雖然我母親是保證人,但當初她並沒有同意我父親當保證人,是我父親自己私自用她的名字當保證人的,而我母親並沒有任何她親筆簽名的文字,我母親有義務要幫我父親還這筆錢嗎? 我母親已患有神經自律失調疾病多年,並無工作能力,名下無任何財產,信用也破產,並無還債能力,債權公司多次來我家己打電話來催討錢,語氣中充滿恐嚇意味,若我們不償還這筆錢,債權公司有權利對我們行使任何法律行為嗎? 我們子女有想替父母親償還這筆錢,但金額到現在已累積過大,若想協商還錢的金額,那麼是要跟銀行或是債權公司協商?

 麻煩你們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0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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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母親須舉證是父親盜蓋印張或偽簽名,否則就要負保證人責任.2.債權公司可以告你母親請求返還借款,3.若要協商就找債權公司

Echo 101-04-09 23:32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你文中所說債權公司可以告我母親請求返還借款,這個部分可以再詳細說明一下嗎?

麻煩你了~非常感謝!!

鯊魚 101-03-22 19:37

 

你好!本人(b車)在101/ 2/13上班途中,因為前方車輛迴轉導致我閃避不及失控,於是叫了警察

對方當下也有到醫院,事發後三天有打給我問情況,之後到現在完全沒有和解的意思請問我該怎麼做????感謝

 

現場處理摘要

a車沿某路由南往北直行,至肇事地點迴轉,b車沿是傷路由南往北直行

見a車迴轉,向左閃避煞車後自摔,雙方未碰撞

初步判決

a車

自用客車

涉嫌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

b車

普通重型機車

涉嫌閃避失控

 

 

回覆 鯊魚 的發言內容:

 

你好!本人(b車)在101/ 2/13上班途中,因為前方車輛迴轉 ... (恕刪)

1.可以去鄉鎮市調委會聲請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再提出刑事告訴暨附帶民事求償 2.如調解不成立可以請調委會秘書給你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到時候再提出刑事告訴即可 不會有告訴逾時問題

紀先生 100-12-17 10:10
請問大律師: A為債務人B之連帶保證人,因B逾期未繳納房屋貸款,相對人國*保險公司竟在未對主債務人B為執行求償之前.逕行對A.B之分別共有財產聲請拍賣裁定. 請問 1.A應如何救濟? 2.何時應提出(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提抗告.還是執行程序開始時? 3.保險公司適用銀行法之規定嗎? 狀況條件說明: 1.自用住宅貸款 2.契約(借據)簽立時間民國92年11月12日.借款85萬.並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156萬元 3.以房屋一棟分別共有(A.B各1/2)市價600萬 4.B同時為物保(義務人)及人保(連帶保證人) 4.出借人國*保險公司
連帶保證人通常是說保證人聲明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債權銀行可以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你這個案子,除非當時有偽造文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契約不成立或無效的情形存在,在法律上沒有救濟的空間。
茫舒舒 100-12-13 23:39
請問一下.時間晚間22點左右...肇事駕駛無酒駕..且無違規....傷者是行人..無行走斑馬線..車禍地點於網狀線上無號誌...傷者當時是清醒的且自行上救護車.到院後警察有對傷者做酒測..酒測值為0.23..後因急診無主治醫生而轉院至大醫院...住院觀察無異狀(還可自行上下床廁所自行用餐)..但當天晚間後因顱內出血死亡.....傷者中年人居無定所..單身.失業...無子女且父母雙亡..有數位兄弟姐妹(兄做筆錄時..在旁聽到與傷者長期無聯絡)...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肇事駕駛如是職業駕駛..無前科..無違規..但不是上班時間..開自用客車..那過失會加重嗎? 求償問題....保險強制險方面可由兄弟姐妹來領取嗎?..... 但其他求償部分的話...兄弟姐妹可另外求償肇事者賠償嗎?.....

肇事者是職業駕駛,其雖然不是在工作中,但依照實務判決仍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對方有喝酒,是不是突然跑到路上呢? 如果是,那或許可以主張沒有迴避可能性,因此肇事者主觀上無過失,不構成犯罪。

強制責任險部分,因為對方已經死亡,因此要看對方的繼承人是誰,如果沒有子女及父母,那剩下的兄弟姊妹應該就是繼承人。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40

銀行、信用合作社積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卡債)等債務,必須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32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6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hanibalwu 100-10-31 15:55

律師您好

我在中國淘寶網站3月間買了一些手機保護殼,有自用也有要送人,在買的時候我並不認為那是仿品,我不知那個是?名品牌,至六月多,東西擺很久了,有多出來的就在露天拍賣上售出,大約13個左右,進價ntd40,售價ntd150,經警察釣魚後經認定我所販賣之保護殼為仿冒品,觸犯了商標法,做了筆錄,今日也去了地檢署應訊,檢察官認為我是已知其為仿品,我說我不知道,檢察官最後跟我說,那就請法官裁定,意思就是被起訴了...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若請律師來處理後續法院的問訊會是比較妥當的選擇嗎? 很怕在法院上說錯話,也擔心法官判我需要坐牢...希望能得到您的建議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7:06

律師可以給你法律上的建議,但如在開庭過程中怕說錯話,或怕不知如何應對,建議還是委任律師處理較妥。另外,若本件你已知悉商標權人,建議可以與商標權人洽談和解事宜,這對你的刑責都會有幫助。

tertium 100-10-14 03:11

事由:
       朋友(今年10月23日滿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tertium 100-10-14 03:06

事由:
       朋友(年約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乙若有侵吞你給予的錢,可能會構成背信罪。

丙的部分應該不至於構成犯罪。

故鄉 100-05-03 17:27

【行政法律問題】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有些車主把汽車停 在停車格旁,以為這樣就可以省掉停車費,市府說只要車輪停進車格就可計費,交通隊也認為這樣停車游走在法律邊緣,呼籲車主最好不要因小失大,否則只為省了 20元,卻要被罰900元。基隆市田寮河邊設有停車格,每小時收費20元,雖然方便,但對需要長時間停車的人,卻是一筆負擔。少數車主為了省錢,相中停車 格旁的綠地,綠地空間雖與停車格相仿,但緊鄰車格,只要綠地停了車就像築起一道牆似的,想停進停車格的車主一看容易擦撞,乾脆不停,停車格如同被停在綠地 的汽車「霸占」。交通旅遊局交通管理課指出,汽車停在停車格旁的綠地,影響停車費的收入事小,妨礙別人停車事大,停車收費員就常為了這類問題困擾不已;停 在停車格旁的綠地,既妨礙別人停車,萬一有人停進車格,也會讓自己的車子進退不得,易生糾紛。官員說,只要有一個車輪停進車格就可以開單計費,糟糕的是少 數車主不認帳,吵一吵的倒也罷了,不明理的還會找民意代表關說,讓承辦人一個頭兩個大;他不解「汽車那麼貴都買了,怎麼對20元的停車費這麼計較?」。市 警局交通隊長呂自喜表示,車輛停車如果妨礙交通、影響人車進出,或停在豎立禁止停車警告牌的路段,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告發,罰款900 元。他說,田寮河停車格旁綠地被停車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不管綠地寬窄、大小,停了車就已游走在法律邊緣;為了自己的荷包,也為了別人的方便,民眾最好不 要以「車」試法(註一)。請問,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解析】

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 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營業汽車招 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違規停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 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亦為停車場法第13條所明定,是有 關路邊停車位之收費方式及其他規定事項,自應以公告週知之內容辦理,故車輪停進車格得否就開單計費?則視是否業公告週知而定。惟車輪停進車格是否就謂「使 用」?本文存有質疑,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7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停車「格格不入」 當心罰九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