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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蘋果 101-06-16 00:41



你好:
最近因樓下會漏水之問題照成家裡一些困擾.5樓後陽台天花板會漏水.跑來6樓跟我說我家漏水.我與對方說你們家施工完了才來說你家漏水.是不是當初漏水你在
裝潢錢應該先告知.後來我說先查漏水正確原因在來說.沒多久我發現我家排水孔有樓下打的發泡劑在裡面.導致我家洗衣就會淹水.樓下就申請3調解委員會來處理.互相達成共識各出2000元和解.處理到好.附切結書保固1年本來樓下是說2天就好.我們給他5天時間.第1天沒來施工.第2天來施工.挖出水管我發現我家水管根本沒破.他的施工人員也說確實水管沒破.反倒是樓下打各洞打發泡劑進去的.大概塞住10幾公分長.他們也說可能是熱水管漏水.當下我叫他們抓出原因.要打熱水管牆壁就1次打.不要分成2次施工.後來他們說不需要.第3.4天都沒來
我就打給對方說剩下1天怎還不來處理.最後1天終於來結束施工.過幾天樓下跟我說變成別的地方在漏.我叫他找出原因再來.結果我1等就是快1個月..突然說來就來.帶個師傅拿儀器測熱水管.說是熱水管在漏水.哪我就火了ㄚ.當初要給你打牆施工你不要.
現在才又說要施工.帶師傅來說要馬上施工就要施工.我就說:你們說的配合時間是我們配合你們嗎.快1個月了才帶人來找原因.當下就要馬上施工.房子是你的還我的.你說怎樣就怎樣.這說不過去吧.我就當師傅和樓下屋主說:說來就來.當初說水管漏的.結果卻不是水管.我都沒要你賠償我的地上..你現在說要改施工別的地方.怎麼有人可以這樣的.這塊1個月的時間我打過幾通電話給你.你沒接半通.也不回半通電話.做事情怎麼可以這樣.樓下要交屋了才在急說要施工.樓下也說要賠償我地下施工的部分.說當初我出的2000圓還我.我說我家本來水管就沒塞住.會花這2000是你害的.現在賠償卻是退我這2000元.樓下問我要賠償多少.我說其實也不知道要賠償多少.我們夫妻都要上班.施工下去生活又變麻煩了.我請樓下去調解委員會也好.法院告也好.我都願意.我要的只是1個道理1個公道....我想問律師
1.這情形的話我該怎麼告樓下這位投資客打給他不接.有需要才按門鈴找我們.這叫配合嗎? 2.漏水問題該怎們解決總不能說哪就施工哪邊吧?.
3.要是我要他賠償我後陽台.要怎麼賠償?(本來就不會塞住.因他打發泡劑進去地下平白無故要施工.看到施工下去看到鐵條都斷了.真的整個不舒服).
4.要是打官司要打多久? 若有該補充在說明.我再補充 謝謝!!
Hsu Reui Feng 101-08-25 09:02

回覆 紅蘋果 的發言內容:

先請樓下的給你漏水證明確定是你們什麼狀況會造成樓下漏水再說~

免得又重踏覆徹,施工了才說不是那問題。

之前我家也是這樣,後來我說:「請他們先證明是我們造成漏水,請修理工白紙黑字證明

以後有問題才好處理。」,不然大家各說各話,差點要白白花2~3萬元。

你也可去GOOGLE查具有漏水公信力的機構鑑定

建議妳先叫樓下證明漏水是你們造成的再說。

 

101-05-11 19:19

學生租屋 增建問題 漏水 牆壁裂 可以請求解約嗎?

目前還是學生
租了一間完工不到一年的頂樓套房(確定全新完工...住進去的時候頂樓還在施工裝潢)

住了八個多月後發現,房間內開始漏水
 

 請房東處理
在偶然的情況下
房東聘請的管理員小姐說
漏水是因為我們這間是增建的,所以增建的接縫裂開,才會有水滲進來
等天氣好會塗防水漆這樣就好了

 

今天又問房東房東說小姐說增建是亂講的,只有樓梯間才是增建,房間這邊不是


過了一個禮拜左右,天氣轉晴了,他們也塗防水漆了
現在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解決還不知道,因為還沒下雨

在這幾天又發現門的那面牆上方兩面都有相同的裂痕
 
 
房子是增建,合不合法不知道,因為也沒看過房東的相關資料

現在希望可以跟房東解約,拿回押金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以解約?
謝謝

查爾斯 101-05-09 18:59

律師,您好

住家因大樓水管主幹管堵塞導致淹水向管委會書面提出申請損害賠償(8~10萬)。但申請內容並未經過管委會開會討論,而直接由主委要求總幹事發函否決。其否決理由之一為水管內發現淤積泥沙,故判定為我方家中裝潢所導致,不予賠償

本人向管委會提出水管疏通發現泥沙之照片拷貝申請,被主委拒絕,理由為"該檔案為管委會所有,不得用於私人用途"故不准本人拷貝或影印,只能在管理室內觀看照片檔案。

(管委會)主委並要求後續修繕施工裝潢,必須向北市府提出"室內裝修許可申請"才可向社區提出裝修申請。因該申請規費約需多花費6萬元,且已向北市府建管處確認,修繕之裝修(不動隔間牆面)可不須提出申請,但不為管委會接受,並表示此為全體住戶必須遵守之規定。

請教問題

1. 賠償申請是否不須經由管委會開會決議,直接由主委自行決定即可?

2. 又如果管委會針對賠償事宜開會討論,本人是否有權列席參加?管委會是否有權利拒絕呢?

3. 請問該主委拒絕水管疏通時所拍之照片拷貝申請之理由是否合理呢?

4. 管委會是否有權利不同意修繕裝修申請呢?如果我們請人裝修,但施工業者遭管委會拒絕進入社區,該如何處理?

以上,煩請解惑

感謝

林智群 (klaw) 101-05-09 22:02

主委權力沒那麼大,要依照管委會決議行事,且照片為全體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支出,為全體住戶所有,不是管委會的,住戶可以要求提供照片,另可以先行找人維修,再向管委會請求給付該筆支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賠償申請是否不須經由管委會開會決議,直接由主委自行決定即可?

A:管委會是屬合議制,主委的權利也來自於管委會,因此,賠償申請應由管委會開決議,主委並不可以自行決定.

2. 又如果管委會針對賠償事宜開會討論,本人是否有權列席參加?管委會是否有權利拒絕呢?

A.您當然有權列席參力.

3. 請問該主委拒絕水管疏通時所拍之照片拷貝申請之理由是否合理呢?

A.主委拒?理由並不合理.

4. 管委會是否有權利不同意修繕裝修申請呢?如果我們請人裝修,但施工業者遭管委會拒絕進入社區,該如何處理?

A.原則上修繕如果有使用到公共區域,仍應經管委會同意,雙方應先協商之,協商不成可以向縣市之公寓大廈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ric 101-04-27 10:14

律師您好:因新買的透天厝,共四戶臨馬路建設。當初建商將四戶的所有對外管線(電視、電話、大電等)以電信箱方式統一裝置於第一戶的大門旁牆壁上,但因建商將四戶透天原本大門外空地(容積率~預留開放空間)做二次施工,各自另做鐵門改為獨立車庫,用意固然是方便每戶獨立停車。但最近因須搬入新居(買第三戶),須請第一戶屋主協助開門給第四台業者裝設線路(線路隱藏於預設之牆壁管路中),但第一戶屋主卻拒絕,理由為大門(二次施工<車庫>之大門)內為個人住宅為由拒絕,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順利安裝電視、電話線。請問:電信箱原本施工於對外之牆壁,屬住戶所共有,因建商二次施工,導致於電信箱安裝於住宅內。對於第一戶屋主及建商是否有疏忽及侵占之嫌疑?其他住戶是否有法可提出有權使用該電信箱。另屋主若提出有利於他自身的索求(如開門須給錢等..)及若又第一戶屋主,藉故推拖,一拖再拖而不願開門,其他住戶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謝謝!!

 

AMY 101-04-20 15:21

       本人為一金屬公司業務,承攬公共工程為營造之小包,目前遇到一問題,工程施工至一半發現找不到符合該設計之規範材料,亦無三家以上廠商可報價,但是又有工程逾期罰金之問題,目前以先發文請營造指示辦理,想請問,之後若僵持不下,該怎麼做?存證信函.訴訟等?想知道對我公司利與弊~謝謝!!

您好:

有關您們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應先審視契約內容有無相關約定

若無

可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是否要變改契約內容

若對方不願意

則再考慮能否解除契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1-04-21 19:31

公共工程非到萬不得已不要解約,否則可能被列採購法101公報,

建議審視契約裡是否約定一定要找三家?下包契約通常不會這樣要求,

如果可以逕行找一家合作是最好,建議發函向業主確認清楚再進行下一步

AMY 101-04-20 15:09

您好:

          本人為一金屬公司業務,承攬公共工程為營造之小包,目前遇到一問題,工程施工至一半發現找不到符合該設計之規範材料,亦無三家以上廠商可報價,但是又有工程逾期罰金之問題,目前以先發文請營造指示辦理,想請問,之後若僵持不下,該怎麼做?存證信函.訴訟等?想知道對我公司利與弊~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4-21 19:38

建議先確認與業主間契約內容關於該工項之材料如何規定?是否可以改用其他材質?

是否一定要找三家訪價?(通常不會這樣約定),確認清楚後再發函給業主告知上開情況,

獲得其允許後再做後續處理

晨晨 101-04-19 19:23

我101年4月18日早上騎乘機車要去上班的途中 因為遇到道路施工再鋪柏油 施工單位並沒有擺放任何明顯的障礙物擋起來 當我看見我前方有一個深約12公分寬約50公分路面不平的坑洞 煞車已經來不及了 我就這樣連車帶人滑行約3公尺  現在我的右邊膝蓋 大腿 腰部 手軸 有嚴重擦傷 還有我的機車也是  因為他們的疏忽害我好多天無法上班 全勤也沒了 當時我已經有報警了 警察也到醫院做了筆錄 

對方工地負責人友說要賠償 我想要請問一下 我該向他求償 求償的項目有哪些 還有精神賠償的部分 該怎麼求償  麻煩你了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請求的範圍

包括醫藥費.工作損失.車子的損失等

最好檢附相關單據

另外精神賠償的部分也可請求

但應衡量雙方社經地位來決定金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S.K.Chern 101-04-19 10:19

律師您好,轉寄法律諮詢家會員問題給您,如果可以的話煩請抽空回覆,謝謝!!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但書之規定”與“民法第一九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這二個條文在法律上之適用是否有何不同?有什麼不同?

 

二、上訴人(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被告(被上訴人)共有兩個人應連帶給付XX萬元(包含修護費用即不能出租的損失)。

第一審“判決書”法官先引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第1項。接著法官引用民法第196條(物之毀損賠償方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216條第1項(請求費用之給付)。

 

   被告(被上訴人)從第一審開始至今,對於所有的一切一概均不承認且胡亂捏造說詞,要原告(上訴人)來舉證各種實情。當“鑑定書”一出來呈送法院開庭後沒幾天,被告(被上訴人)就私自請人至其宅內認為有必要部分進行簡單維修,開個不實估價單隨便敷衍一下就要了事。被告找人來維修並沒有跟我們商量過,修繕過程中我們亦沒有在現場(無法做判斷),修繕施工完畢後,被告並沒有要求我們寫切結書

 

    被上訴人(被告)的說詞是:

鑑定報告書就修復漏水,雖建議由專頁修復廠商進行修復,但本件上訴人所請求之對象,乃給付損害賠償金,並非金錢以外之修復。故本件只要被上訴人進行修繕完畢,上訴人之先前受水之損害賠償問題已不再發生,故在上訴人未能舉證該修繕無效仍有漏水之前,則被上訴人應無再發生修繕問題之損害賠償,自不待言。” “有關係爭3樓(上訴人、原告)之修復,因上訴人自始就拒絕被上訴人(4樓,被告)進入系爭3樓修繕,依理上訴人即不應向被上訴人請求未修復之修繕費用。”

 

綜觀上訴,您對於被告(被上訴人)的作法(思維)與說詞,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講得通嗎?以原告(上訴人)之立場在法律上的破解之道是什麼?

 

三、法官、鑑定人(擁有建築師及土木技師二種執照)。二造在現場履勘時,大部分有法官問鑑定人回答進行。但被上訴人之答辯幾乎完全否定鑑定人的陳述,說這是鑑定人之個人意見!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會的鑑定報告書以昭公信,但現連鑑定人的陳述解釋,被上述人都不承認了!

 

    而被上數人要提的二位證人,一位是資本額僅NT3000元,且只能作家電材料批發,免開發票的水電行負責人及一名水泥師傅(不給名片,說他不識字)。他們準備要這二人在庭上作歪曲不實的說明解釋!法官似乎也同意傳證人

 

    這種雙方舉證的方式是完全不對等的!原告的舉證要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當證人,而被上訴人所提之證人除沒有公信力外,也不是專業廠商;那名所謂水泥師傅,只不過是年紀稍大的水泥工而已!

 

    我們實在不懂,法院的訴訟過程怎會如此?!這是違反一般常理的!

 

    以上這些問題,請貴律師幫我們回覆與解惑。煩勞之處在此伸謝

 

 

               陳先生敬上 2012.04.15

               E-mail: s.k.chern@hotmail.com

duke98 101-04-17 23:06
我家是就地合法房屋  最近去申請稅籍證明辦理保存登記
發現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合
譬如證明是八十坪  但是實際是一百坪這樣
房屋是一次施工的並無增建的情形
可能是當時為了省稅.......
請問有辦法申請保存登記到全部的面積嗎????
<八十坪已經通過在公告了這樣> 補充就是土地遮蔽百分之百已經蓋滿了
sandy 101-04-16 20:54
屋齡約8年電梯大廈
因為裝潢施工碰觸造成消防管斷裂
使得住宅室內淹水
請專業人士勘查已確認是建商施工不良
我需要全部賠償?
賠償內容:
1.3間臥室建商附贈實木地板約12坪左右.有8年之久而且是2手屋ㄌ
2.自己ㄉ裝潢工具+材料全都泡水

如果需要賠償那地板折舊要怎ㄇ算? 我ㄉ意思是說屋齡有8年ㄌ 請建商索賠是不太可能ㄌ 所以才有以上ㄉ問題

 

馬克林 (Mark) 101-04-17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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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on 101-04-08 19:35
本人住宅後院有一長方形空地,與隔壁人家的外牆相鄰......
近來因為他們想商借場地整修牆面,卻又因其他問題與我家嚴重交惡,
所以我們不同意.
這其間經里長等人協調但無結果,他們也由低聲下氣轉而態度強硬,表示
就算我們不肯提供場所讓其搭設鷹架,他們也可請來吊車騰空施作,反正
沒有觸及我家的地面,我們無權反對......
在此我想請問,土地所有權是不是可以向上延伸?所以屆時(如果真的發生)
我能否報警制止他們的行為?
亦或是他們真能以上述方式(吊車騰空或垂降...),甚至於私人土地強行搭設鷹架 施工,我方無反制之權力? 小弟初次登入貴站求助,倘有不周之處請多見諒,感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1-04-08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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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on 101-04-08 23:50

 另叨擾沈律師一延續性的問題......

舍下設有門禁阻絕,鄰人欲前來施工時本人有開門之『必要』?

若自認私人房舍空間不願供與他人進出,是否和民法第792條相悖?

 

 

 

 

 

 

 

 

 

沈恆 (沈律師) 101-04-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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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ine 101-04-08 10:16

住在新店安坑安康路於三年前將後院加蓋遮雨棚儲存雜物

請了位於~新店安康路二段的~~豐華鋁門窗~~來施工完成後 
並未等到下雨日驗收~~即將工程款付清了 
約一個月後來了一場大雨後  馬上出現~大漏水情況

通知施工店家   卻遲遲不來處理

經過二個月催促才來草草處理離開

之後就漏水不斷 儲存的物品都淹水湡爛

連續每個月都有一直再去找施工店家   店家 卻一直擺爛不肯來修繕

店家的態度實在讓我很氣~~(我精神上被此事已經折磨的很耗弱,)

為何會拖三年    因為心存善念   只希望他們能來修補漏水

每次去找店家 他都說明天去幫妳看看  

所以他一拖再拖~~才會拖到我~恍然大悟   他是在拖延戰   導致過了求償

我想很多網友都勸我另外尋找別家來修補    只是想問難道沒有別的方法可以討回我消費者該有的保護和公道嗎??

姑息這種不負責任的店家  應該會有很多人被他收了錢  不負責

而且工程款並非一二萬    而是130,000(十三萬元)

我真的只是想請教該怎麼給這店家應有的懲罰   因為已不可能叫他賠償

除了自認倒楣  沒有其他較好的辦法嗎??

例如放火燒他店   或潑糞   潑漆   潑汽油類?

或找黑衣人去跟他討回所謂的公道??

我上這來只想請問社會大眾  如何討回消費者被欺騙應有申張正義的公道??

bobo 101-03-30 14:42

設計師未完工,棄之不理. 所施工裝潢和實際不符.及水電管線接錯. 差差差.

蔡明哲 (阿哲) 101-03-30 18:06

 訴訟標的金額多少?建議先聲請調解

林智群 (klaw) 101-03-30 22:58

建議先拍照存證(重要!),

並向設計師發函列出相關瑕疵,限期請求修補,

若對方不理會,直接找其他設計師接手,再向原設計師請求賠償

bobo 101-04-03 11:47
回覆 bobo 的發言內容:

設計師未完工,棄之不理. 所施工裝潢和實際不符.及水電管線接錯. 差差差.

 

我己經自己寫訴狀告"設計師"  原100.07.20  要交屋.一直廷..一直廷..一直到100.10.05 "設計師"失聯,不接電話 擺爛. 一氣之下. 再100.10.17 就寫訴狀告到"基隆地方法院",第一庭開庭(11月中開庭),法官就建議我們找有法官常識的人來幫我們,第二庭  我們找來律師幫我們.但這律師裝潢官司不熟.坐冷板凳 要我聽對方講什麼. 再做攻防.  被告找來.說謊的証人. 我明明100.01.中才認識"設計師"  竟然可以說成.我99.09-10月再和他談CASE  (誇張到不行)我連房子都還沒買.他和"鬼"談CASE丫.  我的律師不當場撕破他的謊言. 讓我很生氣.

水電管線110的電. 接成220.   要不然就都沒有電.   貼的壁紙還發霉.   有點基本常識的人都知到基隆多雨.潮濕   .竟然沒做防潮.  衣櫃沒門.  視廳間拉門. 拉不起來.  廚房的拉門.搖搖晃晃.  
  對方有要找我合解. 但我不願?.   我要得到公平的正義. 我堅持告下去.  我只想知.我要找什麼樣的鑑定單位.  協助我鑑定事宜. 對於這官司有幫助. 才有勝訴.求償到我應得的損失. 拆掉重做. 真的大工程. 

 

 

101-03-23 15:27
您好:前年預定一戶預售屋,原訂今年7月交屋(契約上只註名施工日600天,廣告單上有寫101年7月可完工),但至今已停工半年,詢問之下是施工中有違反政府法令......有告之4月初能動工(也無法在7月交屋)。現在我很擔心的事,如果4月仍無法動工,我如何爭取應有的權利,還有機會跟建商談價格嗎?(我發現買貴了)。麻煩你們了!謝謝
米米 101-03-13 17:02
律師您好: 急!!請問關於建築法法律問題!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我的房子是社區的邊間三樓(我之下都沒有住人,是社區公共空間),我房子的旁邊跟隔壁的建地仍預留有一小塊空地花圃,最近隔壁的空地準備要蓋15層高樓,工期至少兩年,下個月就要施工了,而我們要下個月才會開管委會,所以很急很趕。建商蓋高樓不但遮蔽了我們的陽光與風向,蓋房子會影響我們的生活品質,每星期六仍然會施工,只有星期日休息,還準備架鷹架的時候鷹架要延伸至我們的土地上兩年,我問他,你們是準備希望我們土地無償借給你們使用兩年嗎?他們竟然厚臉皮回答是耶!!(前兩天我們開住戶大會,會後有摸彩,他們聽說提供了15000元的摸獎金。以為塞錢給管委會就想草草了事嗎!等於漠視了邊間所有住戶的權益呀!!!) 請問律師,有哪些法條可以讓我們跟建商周旋,或是我們應該爭取哪些權利,是否有法源依據? 另外,這項工程會影響邊間住戶,談判時是以全社區的利益來談,還是以補償邊間住戶為導向,還請不吝於指點。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4 15:35
日照權在法院尚未成為一個共識,建議連同施工可能導致你們建物結構受損一起提出,住戶比較有共鳴,由管委會出面處理比較有力量
米米 101-03-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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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on 101-03-13 09:20

因為結婚所以打算重新裝潢家裡,順便家裡漏水壁癌的部分一次處理完畢,請了兩組抓漏的來看,都說是頂樓(共用部分)防水年久失修導致,就算我內部整理了,一段時間後還是會產生漏水與壁癌,3月7日晚上便向社區的管理員反應,請他轉告社區的管委會主委,三月九日詢問管理員,管理員回覆說社區管委會主委已經知道此情況,至今天三月十三日,仍未得到社區主委的回覆與訊息跟處理方法,目前我希望社區管委會能幫我處理頂樓漏水的部分(因為防水工程並非一次施工就永久保固,還需要日後定期的維護保養,這不是我目前的經濟能力所能負擔的),所以我的問題如下:

1.
社區是有管委會與公基金,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的修繕是由公基金支付,但是目前社區管委會音訊全無,我該如何做?主動去找社區主委嗎?還是在繼續等,該等多久?(我家具廚具都定了,現在變成只能等待,甚麼的無法做)

2.
如果社區管委會的態度是不願意負責或打算拖延時間的話那我該怎麼做?

3.
如果社區管委會願意負責,是否可以要求以後要定時做頂樓防水的維護?

4.
如果交由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來處理,是否妥當,會部會有刻意偏袒的情形?

以上是我目前整理出來的問題,如有其他疑問我會再補充上來,也請各位律師或善心人士能給我意見,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社區頂樓屬共用部分

因此修繕管理及維護

應由您們的管委會為之

所以您可先行向您們的管委會請求

並於管委會召開時請求列入討論議題

管委會不處理

則可先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如調處後管委會仍不作為

則應提起訴訟強制管委會為之

管委會已經處理

其後之維護管委會仍有義務為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nson 101-03-13 14:58

謝文明律師,你好:

感謝你的回覆關於 "社區頂樓共用部分漏水 造成我家壁癌嚴重" 這篇文章,想再請教你幾個問題,

 

1.頂樓防水工程如果管委會認為是屬於重大修繕,勢必會開所有權人會議,是嗎?

2.會議的決議會不會有可能我得到的是目前不打算改善的結果?還是不論決議如何管委會都要負責修繕?

謝謝!!

 

您好: 若頂樓防水工程 您們的管委會認定是屬重大修繕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若最後決議不處理 則您可依侵權行為向管委會來請求賠償 以上
小美 101-06-21 13:08

律師你好~我目前也有這個情形在煩惱~但比較麻煩的事~如果沒有管委會該怎麼處理呢??因為我也是買在頂樓!謝謝 

et 101-03-13 04:11

我居住的大樓為AB兩棟併連,但門戶管理各自獨立。然而B棟的水塔進水皆必須經由A棟的水塔,亦即A棟的水塔是AB兩棟住戶共用的。A棟水塔因老舊漏水嚴重,所以須打掉重做,但B棟住戶卻不願意分攤施工費用。只因為水塔位置是在A棟的關係,就可以拒絕分攤修繕費用嗎?在法律上有何條例可以處理這個紛爭?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必須先確認您們的大樓是否為同一社區

若屬同一社區而有成立管委會

即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對於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定有明文

另就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

可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申請調處

以上僅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語涵 101-03-06 15:24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我有一張支票被當事人惡意跳票, 當初支票是為了幫他承包裝修施工,完工後最後請到的尾款票據, 請款了好多次,當事人才宣稱跋扈的說沒錢,要也只有三個月的票期,但最後竟然跳票了, 現場目前有些損害,他不付錢反而要我們賠償,但損害的範圍並非我們原合約內, 當初我們幫他施作每天都罵好玩,連帶我家人爸媽都被她罵,真的很不爽!! 設計很多東西都沒有收費,最後連我的著作權都被她們直接拿去註冊,現在還被這樣對待,真的有被耍的感覺!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比較有利,有人說支票是屬於“無因票據”,我們告的人不需要準備證明,他就應該支付他所開的支票,也因金額不大,所以才請求簡易法庭向她請求票款,但她近日請了律師並且顛倒是非寫了答辯狀給法院,我是否也該寫份答辯狀給法官呢? 如果我沒有請律師,是否反而會被判敗訴要賠償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如果要抗辯該支票 可能會主張你們之間的原因法律關係已經消滅 您當然可以寫書狀述明本件始末予以駁斥 您未請律師並不一定就會敗訴 法官仍會依本件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只是有些程序上的主張對您可能會比較不利 應小心應對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語涵 101-03-02 00:51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先前我有幫業主設計LOGO及施工,最後完工後卻被業主跳票, 近日發現該業主還拿我的LOGO去註冊,目前公告審核中 請問我能夠透過什麼管道去禁止他拿我的LOGO註冊嗎??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LOGO是您設計 所以該LOGO的著作權原則上是歸您所有 因此可以告對方侵害您的著作權 但您要保存好您LOGO的底稿 以便證明您確實是該LOGO的著作權人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泡水的吐司 101-02-28 11:39

弟在約莫一年前購買大樓一間

最近突然發現家中牆壁多出有壁癌

(當初在買賣時 賣方並未告知 且合約書中亦未記載)

曾經在水果報 2011年7月31日報紙中讀到

"交屋五年內 發現漏水求償"

但    問題在於

合約書中 特約條款處記載了一點

一:本房屋依現況點交,點交完善,對本房屋,出賣人即不擔保任何瑕疵。但,對於房屋

如於買方未施工的狀況下,有漏水,滲水(非人為)的現況則賣方負責維修,期間於點交日

起算至100年10月7日止。本100年10月7日後,對於本房屋,賣方不再擔保,負責任何維修責任

 

請問....就上述現況 以及合約書中相關所記載的內容

我是否還可以請求原屋主 負責維修等相關事宜呢???????

 你好,

        直接回覆你所詢之問題,你所面臨之問題常見於相關之動產買賣糾紛,

一般略諳法律之賣家(如:投資客),均大多以類似條款借以免除其將爛屋(如:漏水屋)高賣應負擔之瑕疵膽保之責任.

       原則上,若該屋況係曾有漏水情況,然原賣方卻隱匿不報卻又於條款中表明無漏水之情況,則縱使其條款表明僅負一年保固責任,就本件情況,您仍可向其請求負瑕疵擔保之責.

      倘有疑問,尚請不吝賜詢.

                                          周兆龍律師

  

泡水的吐司 101-03-09 22:25
回覆 周兆龍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請問..這個情況下 是否直接發存證信函給當初原屋主即可

還是需要先請人維修 後連絡原屋主請得相關款項?

日前有在網路上查詢到"向建商購買新屋會漏水"的存證信函寫法以及內容

但 我的房子並沒有 "漏水" 只有 為數不少的"壁癌"

是要依照民法354 359 或 360 哪一個法條 撰寫相關信函?

另...一般非仲介 (一般買賣) 之間的房屋買賣保固為多久?

阿漢 101-02-24 09:49

A公司於98年間承攬B公司4件工程(共4本合約書),(第四本合約書98年8月簽約)
B公司因第2及第3本合約未依雙方合約內容之付款方式付款,
基於B公司未履行合約義務並誠信受到嚴重質疑,
因B公司之行為已無法讓A公司信任進而而取消雙方合作之關係及所有已簽定之合約(第四本).
A公司於是於99年6月30日即發存證信函告知B公司,
事後A公司陸續於7月份及8月份發函告知取消合約一事(第四本),
事隔8個月,B公司於100年4月來函,將終止雙方之合約(第四本),
B公司並將第四本合約內容之工程發包於C公司,

B公司將依民法第260條向A公司提告求償,
求償金額為發包於C公司合約金額-A公司當初之合約金額.
請問A公司該如何答辯?(依民法???或工程法???等條文)
請問A公司是否有勝算?

條件:1.第一本合約如期完成
       2.第二本合約未依合約約定之票期(當月結30天)付款,實際確開立90天支
          票.
       3.第三本合約未依合約100%(當月結30天)付款,實際只給付90%貨款,並
          要求保留10%貨款(合約無保留款)
       4.第三本合約因B公司之問題造成已加工完成之產品尺寸有誤,B公司先是
          同意並支付A公司修改費用,待A公司修改完成出貨後,B公司又來函要
          求A公司承擔,(B公司之誠信已讓A公司質疑)
       5.B公司於99年8月份向A公司要求須於10月份進場施工(因A公司認為已
          解除與B公司之第四本合約而未理會B公司之要求),但確一直拖延至100
          年4月份才另尋廠商發包,
       6.政府工程皆有物價調整補助,B公司卻仍向A公司求償,那不是兩頭賺嗎?
       7.98年8月簽訂之第四本合約,至99年6月30日發函取消合約,這段時間雙
          方約定之工程項目皆未開始進行,雙方合約內容也未訂定進場施工時間.

回覆 阿漢 的發言內容:

A公司於98年間承攬B公司4件工程(共4本合約書),(第四本合約書98年8月簽約)
... (恕刪)

請問A公司當時終止第四件工程合約的理由為何?是否有法律上或契約上之依據?

林智群 (klaw) 101-02-25 18:31

工程案件數額較高,資料又繁瑣,需要的法律協助密度較高,

不是上來問一問就可以應付的,

(如果對方有請律師的話,我不認為在這裡問一問,可以立即提升到足以跟律師抗衡的能力)

建議還是找一個對工程訴訟有經驗的律師

語涵 101-02-17 13:36

100年 8月多幫板橋快樂森X托嬰中心,設計宣傳,LOGO,室內多面大圖,招牌設計施工等工程,

因為負責人是認識的人,雖已有簽名,當初只收了一半的訂金,

可是完工後,要收另外一半尾款,負責人開始不接電話多次推托,爾後,本來叫該所員工托告以郵寄方式的將請款單寄去,會將支票寄回,我們以掛號方式寄送,可是她不但拒領還誤以我們是寄送存證信函,再又經過次請領,好不容易在10月份請到尾款支票乙紙,支票又開三個月份,

到今年1/31日票期,負責人又惡意跳票,多次告知因儘快處理,卻又以其它理由拒絕兌現,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卻翻臉說沒錢

林智群 (klaw) 101-02-17 15:45

 建議發支付命令,有效且經濟,

如果對方不否認有這筆債務,支付命令確定之效力等同於判決,可以對對方財產執行,

但如果對方表示沒有這筆債務,則會轉成訴訟

 

蔡明哲 (阿哲) 101-02-17 23:39

 建議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訴訟吧,若考慮對方會脫產,則可能一併要聲請假扣押

語涵 101-02-20 12:41
回覆 語涵 的發言內容:

100年 8月多幫板橋快樂森X托嬰中心,設計宣傳,LOGO,室內多面大圖,招牌設計施工等工程, ... (恕刪)

感謝兩大律師的建議,可是我先前已有寄存證信函通知,

由於她大略懂一點法律,因此她刻意拒收(假裝非本人)使存證信函未收達,

因為她先前,叫我寄請款單時誤以我寄存證信函,就也以同樣方式處理(還打來罵人)

由於支付命令不也有三個月限期嗎?

如果她也已同樣方式拒領,那是否沒有效用呢??

還是有什麼方式,是她一定會收到的呢?

支付命令對我會有什麼風險嗎?

林智群 (klaw) 101-02-20 15:17

 支付命令要向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對方惡意拒收沒有效果,法院會公示送達,

對你沒有什麼副作用

 

Max 101-02-13 23:35

去年底房子裝潢,表弟妹是設計師就毛遂自薦,
因是親戚且工作忙時間也沒時間再找他人,
(我知道找親戚是大忌@@~~~)
條列我要的東西及感覺
就同意讓表弟妹裝潢
沒有簽合約
最近比較有空就開始詳細看報價及裝潢的成果
因為以前工作的關係會接觸到營建、裝潢業者
對行情及裝潢施作的方式多少有點認識
結果發現下列問題
a.報價部分....
絕大多數的報價都高於一般行情
去年底房子裝潢,表弟妹是設計師就毛遂自薦,
因是親戚且工作忙時間也沒時間再找他人,
(我知道找親戚是大忌@@~~~)

因為以前工作的關係會接觸到營建、裝潢業者
對行情及裝潢施作的方式多少有點認識
但終究自認是個外行
又因為是親戚
所以算是蠻信任的
條列完我要的東西及感覺
就同意讓表弟妹裝潢
沒有簽合約
最近比較有空就開始詳細看報價及裝潢的成果
結果發現下列問題

a.報價部分....
絕大多數的報價都高於一般行情
例如
1.造形天花板 一坪 4200 (使用6mm矽酸鈣板,不含粉刷)
(中間平的周圍有一面弄朝上打光的間接光,其他三面就是平的天花板)

2. 95cm*210cm 白色霧面美耐板 一片2000 四片共 8000

3. HQ緩衝絞鏈一個331元
共裝9090顆 來兩個施工人員,一名3000/天
外加便當 (150 * 2)/天

4. 木作拉門(四片)衣櫃 60cm *230cm * 305 cm 深高寬
衣櫃有四個 57cm*25cm*96cm 的超大型抽屜(底部未加強)
四支吊衣桿,此外就是由兩支三節滑軌加一片玻璃的拉鏡
拉門貼前面提到的霧面美耐板裡面貼朔膠貼皮
共要價115,000 (不含油漆)

b.施作方面
以木作拉門衣櫃為例
1.貼皮後接縫處殘留強力膠
2.層板及隔間板除貼皮後接縫處殘留強力膠外正面未作任何修圓處理
3.拉門門片開關會卡到櫃子
4.拉門門片拉動時聲音非常響亮
5.未作櫃門的兩側外框,開關拉門時會直接撞牆壁且因為牆壁不平
沒有辦法完全關起來
6. 未作導向軌,所以開關拉門時非常搖晃不順
7.背板沒有固定,所以輕推就會整片晃動

================
同時施工OA進度延宕,極度影響我的日常生活....

不知何處有合適的法律資源尋求協助

謝謝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12:3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Max 101-02-14 15:3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阿飄 101-01-20 21:33

我家隔壁施工蓋14樓地下室3樓

造成我家多處 地板龜裂凸起(20幾處) 水泥磚頭脫落 鋼筋露出 房屋傾斜 樓梯間及屋頂有許多大大小小的裂痕

建商有叫土木技師來鑑定  土木技師鑑定說:地板龜裂凸起(20幾處) 水泥磚頭脫落 鋼筋露出 房屋傾斜 樓梯間及屋頂有許多大大小小的裂痕 (同上)

土木技師鑑定:"只"修補磁磚破裂的地方

比如:磁磚破一塊 幫我修補那一塊而已  牆壁也是

這樣合理嗎??

建商賠償我們修繕費跟我們外面請宅修人員估價的修繕費相差了7倍價錢

這樣合理嗎??

我們都不懂法律的事情QAQ  拜託大大了QAQ

我的即時通: skk3215

我的信箱: sskk3215@yahoo.com.tw

林智群 (klaw) 101-01-21 19:46
你好: 建議先拍照存證, 一般發生這種狀況可以要求建商停工, 建商大概覺得你們很好欺負才會隨便敷衍你們, 建議向主管機關進行舉發,再由主管機關出面協調  
阿飄 101-01-21 22:1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建商不先跟我們協商好

也不跟我們談妥 還是一樣動工

 

請問 要怎麼要求建商賠償

建商只賠我們修補費用也不夠

我們有請宅修人員鑑定 相差了7倍多

他們一天一天動工 房子一天一天可怕

建商他們房子快蓋好了  接近過年這段期間才來詢問 有什麼地方要賠償

在那之前都不過問

該怎麼要求對方 賠償 ?   可以要求賠償哪些?

 

阿飄 101-01-21 22: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 主管單位是指?

阿飄 101-01-21 22:2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可否傳土木技師的鑑定報告給你看?

我傳損壞部分給你看可以嗎?

 

 

 

問題1: 土木技師以鑑定下來

"只是"修理 地板凸起 牆壁龜裂 ...等部分

比如說: 一塊磁磚壞掉了 他只幫我修理那一塊 其他都不理會  這樣與其他的磁磚不平均

問題2:宅修人員鑑定費用和建商賠償費用相差了7倍之多...   這樣他少漏了許多賠償費用   這樣如何要求他們賠償?

問題3:磁磚已經龜裂許多處(20幾處不同位置)

土木技師鑑定下來一平方磁磚賠償我們多少錢

每個房間都有  這樣東補一塊西補一塊 這樣能看嗎?

 

 

林智群 (klaw) 101-01-22 12:13

請傳真到我事務所辦公室2509-5539

過完年進辦公室我幫你看一下

阿飄 101-01-20 10:18
我家隔壁施工造成我家有很多裂痕 鋼筋露出 磚塊脫落 ....等 許多問題出現 我們這棟樓 已經有許多傾斜現象 我們這棟樓要求建商賠償 已經過了很久 他們房子也快蓋好了 還沒有賠償我們 工務局也有發信文下來 但是跟建商協不攏 修理費用 他們只賠8萬多 但是我們經由鑑定大該賠30幾萬(可能更高) 怎麼要求 賠償? 可以要求什麼?
蔡明哲 (阿哲) 101-01-20 22:53
建議如調解無效,則直接提民事訴訟求償
lin 101-01-01 12:09

賣屋被告民法360條求償又告刑事339條詐欺
仲介賣中古屋依現況交屋(屋況說明書的是否有滲漏水勾否)
交屋後買方提出浴室有漏水虞慮,有要求他試漏水,要求要會勘。
如有漏水查明原因,釐清責任歸屬,才能負責。
買方有請水電來試也沒試出漏水,卻說只接水管,在等漏水,沒有放水,所以不會漏水
買方又另找一水電也沒試出漏水,就說要修漏水,並開始施工,拆除浴室內的地板水泥及全部衛浴設備,要求我負責全部修繕費用
仲介也從來沒見過有漏水
買方硬說樓下有告訴他以前有漏水,就是會漏水。現在沒漏水是因為沒人住,沒有人用水。
沒改變現狀前都沒通知我要求會勘,改變現狀後要求我負責全部修繕費用(說是要修漏水)。
買方有提出改變現狀後(已拆除浴室內的地板水泥及全部衛浴設備)的漏水照片及光碟。

我應如何主張?
訴訟策略為何?

否認交屋房子漏水之瑕疵,並請法院傳喚水電工作證。

discovery 100-11-29 20:07

對方欠工程費5萬不還 沒有合約 只有口頭約定
支付命令證物有:1.工程施工前後照 2.存證信函
知道他還住在他家 一直逃避不見面 很皮條
電話不接一直逃避 支付命令也拒收
他老婆也是幫兇,我可以向他老婆討嗎?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畢竟拖了快一年了
那是辛苦的打工錢我現在失業很久了 ...

我該怎麼做
1.上法院提告.我不了解法律流程,如果要訴訟的話 我會花多少錢
2.找合法討債公司,大概會抽幾成,會有教說刑責嗎?
3.上社群網路直接公佈他的資料,但會犯刑責嗎?

我該怎麼做? 小弟在南部?請各位前輩幫助?
看他開名車逍遙,我卻苦哈哈生活,...

火雞 100-11-19 13:28

最近開了一家小店,店也開了幾個月了,但最近因政府人行道美化施工,以致我所租的店面,只要有遮敝到人行道上方之物體都被要被拆除,這樣連帶的招牌都要重新改過,一來一往要損失數萬元?

1.如果等政府來拆,店的門面一定會被拆的亂七八遭,所以應該是會自行找人拆除,哪到時要拆除的費用,是承租人負擔?還是房東?

2.拆除後,我承租人所損失(如:招牌、裝潢木工...等),可以跟房東求償嗎?

非常感謝~有這麼棒的地方可以諮詢

 

火雞 100-11-19 13:52

 板大,不好意思重覆po兩篇,這篇可以刪除了~感謝

pollkb 100-10-13 13:14
大家好 我是個木工
這幾天在跟設計師催交付尾款時!他刪了一些追加項目 就連原有的也有刪,
扣到最後不但利潤沒了,還賠上了自己的工錢,算一算將近10天的白工,後來我跟他要有做,但是估價單上沒列出來的款項時,他跟我說那是當初講好要送他的.哇勒....感覺上是吃定我了

我手上只有估價單 並無契約提告但不知要告啥?
請問可以告他不當得利嗎?因為我有一些工程 並不再估價單上 (現場施工時才追加) 他不算給我 但是他會跟業主算吧
還有若告不成,他是否可告我誣告,

若我是提小額訴訟,請人代寫需多少錢?不當得利要多少錢?(請不起律師)

最後有人跟我說 小額訴訟,可申請到場鑑價 ,我這樣的資格可以請嗎? 有限制嗎?需多少錢?需徵求業主同意嗎?
                                                         

證人的話 也是我請來的木工師父 不知行不行
後續追加他都說到時再說 我也都回他我一定會追加
因為做到一半時我就知道若不追加我一定賠錢 而且他給我的估價的圖 跟開工後施工的圖 都由簡單變複雜 無形中多了很多成本
例如 室內梯 圖上是120公分 但實際是134公分 因為材料最寬122公分 超過變成要多一片
還要多很多的工 他也都要硬坳
我有做的工程是既定並看的出來的事實,但是房子已經交屋 我已無法進入 因為他一直拖時間
我想知道鑑定單位收費多少
是否為專業人士 我怕估價後我還要賠錢.......

這幾天都還在跟他喬價格,可是他重算一次之後竟然扣更多,已經無法在跟他協調了

 不好意思 問題很多 請知道的人幫幫小弟 謝謝.....感激不盡 

 遇到這樣的人,他就是要找你麻煩讓他能夠多賺點。建議提起訴訟,讓他覺得你不會屈就。附帶說明,提起民事訴訟不至於有誣告的問題。

pollkb 100-10-13 12:58
我是個木工
這幾天在跟設計師催交付尾款時!他刪了一些追加項目 就連原有的也有刪,
扣到最後不但利潤沒了,還賠上了自己的工錢,算一算將近10天的白工,後來我跟他要有做,但是估價單上沒列出來的款項時,他跟我說那是當初講好要送他的.哇勒....感覺上是吃定我了

我手上只有估價單 並無契約提告但不知要告啥?
請問可以告他不當得利嗎?因為我有一些工程 並不再估價單上 (現場施工時才追加) 他不算給我 但是他會跟業主算吧
還有若告不成,他是否可告我誣告,

若我是提小額訴訟,請人代寫需多少錢?不當得利要多少錢?(請不起律師)

最後有人跟我說 小額訴訟,可申請到場鑑價 ,我這樣的資格可以請嗎? 有限制嗎?需多少錢?需徵求業主同意嗎?
                                                         

證人的話 也是我請來的木工師父 不知行不行
後續追加他都說到時再說 我也都回他我一定會追加
因為做到一半時我就知道若不追加我一定賠錢 而且他給我的估價的圖 跟開工後施工的圖 都由簡單變複雜 無形中多了很多成本
例如 室內梯 圖上是120公分 但實際是134公分 因為材料最寬122公分 超過變成要多一片
還要多很多的工 他也都要硬坳
我有做的工程是既定並看的出來的事實,但是房子已經交屋 我已無法進入 因為他一直拖時間
我想知道鑑定單位收費多少
是否為專業人士 我怕估價後我還要賠錢.......

這幾天都還在跟他喬價格,可是他重算一次之後竟然扣更多,已經無法在跟他協調了

 不好意思 問題很多 請知道的人幫幫小弟 謝謝.....感激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0-10-20 00:06
回覆 pollkb 的發言內容:

 

簡單來說,你要先考量打官司可能獲得的利益有多少?成本有多少?還有其他因素,來判斷是否要打官司。

依你所述,你如果只是提出民事訴訟,只會有勝敗訴的問題,而不會有誣告刑事責任

無助的人 100-07-20 10:41

買了新屋室內約20坪在交屋前兩個月有跟室內設計公司交涉,對於這個部份我真的外行,於是我選擇相信專業,第一次溝通後因為外行就覺得設計師說的都對,對方要求必須先簽合約才能看草圖才能進行下一步,我就傻傻的簽了一份設計費五萬元(千辛萬苦殺價結果)合約馬上先付訂金兩萬五千元,當時覺得想要有設計感的空間付設計費也應該,此時甚麼東西都沒有~~~

後來第一次溝通設計師要求我給個預算我回覆約30萬,對方竟然給一個簡單的客廳區塊的圖包含天花板、主牆及背牆的草圖,就說預算已經差不多了!

後來我就告訴對方我付設計費請他設計,就是要他的點子請他不用考量預算,因為當初就有說不一定請他施工只是對方咬定我不懂一定會讓他做。

兩個月後我交屋了,除了沒估價以外,施工圖還是沒出來,僅有簡單到不行的平面及立面圖,有的還是貼現成照片給我看,為了防止我拿給別人施工。為了怕不能如期搬家我拿著自認為可以施工的草圖去問遍所有工班,他們都說沒有尺寸沒有施工圖根本做不出來,又告訴我這種簡單到不行的圖片設計費也太好賺了吧!我才決定不再找原先設計師,先前已付出25000元也不要了!

今日對方拿著合約說我不履行合約要求我支付其餘的25000元,我認為根本沒有施工圖不需支付,兩方僵持不下,後來我傻傻的把原先的草圖還給他,可是他莫明其妙的丟出請款單,又說要到我的新屋拍照懷疑我偷竊他的智慧財產權還請律師電話給我。同事告訴我他已完成請款動作且我把原先圖還他,沒有證據在手上他可以賴說已交付我完整施工圖給我,是我違反合約,甚至還可把圖改成日後新裝潢好的樣子說我侵犯智慧財產權,對方還威脅我他有參加設計師公會已把此案件呈報上去列為糾紛案件,我該怎麼辦?已經認賠25000了還搞上這一遭,請各位有法律長才的先進們幫幫我好嗎?

小谷 100-07-15 11:31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有個朋友
到客戶家施工鑽牆
施工的步驟及鑽牆位置都是照客戶指示所做的

但在施工
卻意外的鑽破客戶家牆壁後的水管
而噴出濺到已裝潢的木質地板
客戶很生氣要求理賠
但我朋友的老闆一直不出面

於是客戶和老闆就一直透過我朋友來互相傳話
導致客戶認為我朋友有掩護老闆之嫌疑

最近我朋友的公司收到法院傳單了
客戶告了我朋友和他老闆

我想請問的是...
"客戶有權利也告我朋友嗎?"

因為我朋友也是依照客戶指示的點施工..
誰也不知會弄破水管
況且不理賠也不出面的是老闆..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hakkai 100-07-15 15:23
回覆 小谷 的發言內容: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有個朋友
到客戶家施工鑽牆
施工的步驟及鑽牆 ... (恕刪)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應該要分作兩個層面來看,分述如下:

1.一個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訴訟也就是告人呢?

法律上,只要那個人認為他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了,他就有權提起訴訟

所以"客戶有權利也告我朋友嗎?"

依照上面的論述,答案是可以的。因為確實是你朋友動手弄破水管的。


2.縱使可以告人,那就一定有道理,也就是會勝訴嗎?

原則上,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是採取證據裁判主義,也就是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確實有這件事發生,法官才會判起訴的人贏。

所以你朋友被告是正常的,至於你說因為你朋友也是依照客戶指示的點施工才弄破水管,這個說法只是來告訴法官,我沒有過失也就是我沒錯。

不過縱使你有說法,但是如果那個客戶到時候打死不認他有說過這句話,這時候就是要有證據證明這件事啦,勸你趕快和你朋友商量要怎樣收集、保存證據,方為上策!

至於老闆賠不賠都不影響動手的人是你朋友這件事。

以上

小谷 100-07-18 13:49

 謝謝律師~

小雨 100-07-13 13:35

 

我家住在A棟3樓,隔壁有B棟,兩棟中間的牆壁間埋有大樓的水管。上個周末,B棟3樓的屋主跑來說他們的牆壁漏水了,還帶了一個水電師傅來,說是要從我家這邊打穿牆壁去修理水管。

我當時拒絕了,既然水管在兩戶中間,為什麼一定要從我家這一面打洞呢?隔壁的屋主之後一直打電話來盧這件事,我們快被他煩死了。對方還一直強調按照社會習慣就是要從我家這邊打洞,我們覺得對方只是不想讓自己家裡因為施工弄得到處都是灰塵……請問各位律師們,我們該怎麼保障自己?謝謝!

除非法律有規定作為或協力的義務,要不然原則上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拒絕"二個字,應該就足以保障你自己的權利!!

小雨 100-07-13 15:28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除非法律有規定作為或協力的義務,要不然原則上沒有人可以強迫他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所以"拒絕" ... (恕刪)

 感謝劉律師快速的回覆,謝謝

Donna 100-07-03 22:51

今年五月左右開始裝潢房子,我們買的房子是透天的(簡稱71號),
隔壁相連一戶也是同社區透天的房子(簡稱73號),六月時來了一個颱風,
隔壁戶73號2樓和71號相連的那面牆冷氣管漏水,造成他們裝潢毀損

漏水隔天73號設計師馬上到71號,請71號設計師馬上停工,
原因說是因為71號裝潢才造成73號漏水,所以71號也馬上停工,
進行71號、73號及建商三方面調解
71號:設計師說2樓的相連牆面完全沒有動到,所以共用牆水管方面的部分
也沒有去更改或者毀損的可能。
73號:設計師說雖然他們也是正在裝潢,但已經快告一個尾聲了,先前也有下雨
但也沒有淹水,所以一定是正在施工71號的責任
建商:雖然他們沒有按送審圖施工,也沒有做最後的設計變更申請,但房屋已經
蓋好兩年了,無淹水紀錄,所以一定不是他們的責任

事情現在已經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了,所以71號屋主有申請全國土木技師公會
來做責任釐清的驗證,但經技師評估過後是告知三方面說,這個牆面就算是打
掉也未必能夠清楚釐清責任,以他的經驗判斷多半是私下調解;評估一週後
技師報價約24萬,71號屋主認為就算花了24萬做鑑定也未必會有水落石出的
答案,而73號房屋毀損修繕費用估價約15~20萬,所以71號屋主提出願意
出8萬元當作調解費用,但73號屋主反彈非常大,拒絕以8萬元調解...且說
不惜任何代價要查出原因(上法院),不然就是毀損修繕費15~20萬全付。

我的問題有
1.我們手上有建商提供的建造圖,裡面有完整的水電管路消防梁柱圖,建商無按
施工也無申請設計變更請問就漏水問題上,建商真的是完全無責任嗎?
2.先前諮詢全國土木技師公會時,他們有提到鑑定結果是法院會採信的認證,
鑑定後就如技師先前提到的責任是無法清楚去釐清的,那我們還需要付毀損
修繕費用嗎?若果在無法清楚釐清責任下,我們71號還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3.若無法和解或73號持續上訴,71號屋主是否就得無法進行施工?行使房屋使用權?

Donna 100-07-04 00:47
回覆 黑貓 的發言內容:
回覆 Donna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您快速的回覆, 關於第一點您所提出的因果關係, 看起來建商好像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兩年來沒有漏水, 是開始施工才開始漏水, 但反向思考後, 如果他真的有照圖施工, 這樣漏水這個問題就不會存在, 這樣是否也算是因果關係呢?

那在他要提出完全證據時, 有權利敲71號屋主的牆嗎? (左右兩戶共用牆)

小李 100-06-07 09:33

本件的訴訟為苗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執行的事務官委託當事人(地主)雇工將地上物拆除,當事人透過友人的介紹認識自稱二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先生,實地勘驗面積共計113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工程,估價單的工程天數兩天計算方式為:33×3=99m3÷14=7台、土方回收廠 7台×1600=8400、拖車2台×10000=20000、怪手2天×10000=20000、板車2×3000=6000 合計拆除費用總共為54400元,雙方在訴外人陳先生見證無異議之下口頭達成協議包攬此工程有林先生手寫估價單為憑,於100年1月10日在事務官見證下施工,於100年1月17日完成,完成此工程的次日結算工程款其請款單表例並非當時所協議的項目單價,總共是15萬多,見請款單甚感驚訝,於是提議交由法院裁定,法院在3月2日裁定下來,3月3日當天與林先生彼此達成協議總工程款8萬元林先生並簽下收據一份為憑,次日一位自稱二呆工程的法定代理人林小姐得知裁定費用為15萬元心起貪念提出告訴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當事人與林小姐從未謀面也不知其是二呆工程之法定代理人,工程包攬都是與林先生接洽,請問此訴訟的原告林小姐是否適格?林先生的角色卻是證人,其證詞法律效用嗎?估價單與請款單的總額相差甚距,是否涉嫌浮報。

故鄉 100-05-03 17:17

房地產法律問題】layout圖改了,可以解約並退還款項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一年半前,我訂了一間預售套房,而今年4月才開始施工,目前才蓋完地下室。賣方說,明年過年之前會交屋,但上個月,我發現它的layout改了,我想要退 回所繳的費用(簽約金+開工款),但賣方要我付違約金,請問layout 改了,我可以拿回我所出的錢嗎(註一)?

【解析】

按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 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分別為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定有明文,是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除「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 瑕疵」外,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 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其契約
換言之,須同時符合(一)出賣人須業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註 二)(二)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三)須解除契約無顯失公平情事(四)須於民法第365條所定除斥期間內為之等要件,買受人始得依 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註三)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受領之給付物,及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而本案僅為layout改了,出賣人尚未將買賣標的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 定,危險移轉予買受人,且出賣人亦無拒絕給付之情事;況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亦難從題意得知,是本文認為本案中的買受人,尚難 於此時,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建議買受人不妨於交屋時,再依買賣標的物之實際狀況,決定是否依民法第354條、第 359條、第365條解除買賣契約,或拒絕受領(註四),以免被罰違約金。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2日聯晟法網>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預售屋-改layout圖-我想要退所繳的款項。
註 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上字第826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時』,有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雖在契約成立時此項瑕疵尚未存在,出賣人對於買受人,亦應負擔保之責。」參照。惟詹森林認為「在下列兩種情形,雖危險尚未移 轉於買受人,但出賣人仍例外地應負瑕疵擔保責任。1.買賣標的物具有民法第354條所稱之瑕疵,而該瑕疵在性質上無法除去,或買賣標的物已確定無法具備出 賣人所保證之品質。2. 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雖可除去,惟出賣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或斟酌時間上及費用上等情形,顯可預期出賣人無法於清償期前予以除去者。」(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 研究二,第257頁,2003年4月初版1刷,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亦值得注意;但此項見解,仍以買賣標的物須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為 限,買賣標的物苟無瑕疵或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自無法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前揭文,註18),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本 案,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是本案中的買受人,自不得依此項德國學說與實務上一致之見解,主張出賣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同理,此時,尚難從題意得知,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或欠缺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買受人亦不得拒絕受領。
註三:民法第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 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 還其價額。」參照。
註四:有關買受人拒絕受領標的物之權利,請參詹森林著,前揭書,第262頁以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100-05-03 17:09

【新聞與法律】一個「屁」字,值多少?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紅衫軍九日重回凱道舉行反貪腐 周年紀念活動「屁」總統府後,留下滿地殘蠟與熔化後的塑膠杯,造成路面破損。台北市政府重舖柏油收拾殘局,用料初步估算花費四十萬至五十萬元;市政府表 示,這筆錢一定會和紅衫軍總部算清楚,不然將影響後續路權的核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長李四川昨日表示,前日反貪腐活動於凌晨十二點結束後,紅衫 軍總部的人就開始清理場地;但因為點蠟燭排字造成塑膠杯熔化後蠟油滲入柏油路面,即使總部的人已經使用高壓水柱沖洗,一樣無法清理。李四川說,確定高壓水 沒用後,工務局派出了小山貓來鏟除,沒想到小山貓一開到現場後,卻因地面殘蠟頻頻打滑,根本無法清理;當時有人建議,等到天亮蠟油全乾後會比較容易清理。 李四川說,全乾後確實較容易清理,但時間上完全不允許,因為小山貓會打滑,那麼早上車流出現後也會造成行經車輛、摩托車打滑出意外,考量交通安全,才在半 夜三點臨時決定刨起積蠟路面約三公分後,再舖上全新的柏油,施工的面積約七百多坪。李四川表示,刨路面並非為紅衫軍擦屁股,而是擔心用路人受傷;重新選舖 的費用會向紅衫軍總部求償,初估用料部分約要四十到五十萬元,不過還得另外再加上人員加班、機械用料等費用,因此詳細數字要再等一、兩天。不過,市府已行 文給紅衫軍總部,告知沒收保證金三萬元及將收取的費用。除了刨路舖柏油費用外,紅衫軍總部也因為未將活動現場恢復原狀,殘蠟未清除完全,遭台北市環保局開 出五張罰單,每張各一千兩百元(註一)。請問,一個「屁」字,真的,值那麼多錢?另除了以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款外,得否以集會遊行法處以罰款?

【解析】

按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集會、遊行之負責 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 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集會遊行法第18條、第19條、第27條定有明定,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負責清理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 遺有之廢棄物或污染,苟未清理者,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是本案,除了以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款外,主管機關(註二)亦應依集會遊行法第27條之規 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註三)。至於代履行所生之相關費用,因屬不當利得,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理及相關規定,向紅衫軍總部請求 返還該不當利得。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1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大台北>中時>殘蠟毀凱道 北市府向紅衫軍求償
註二: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法第3條第1項參照)。
註三: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之規定。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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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婆,美麗的妳,依然美麗
善良的妳,依然善良;
愛妳的人,依然愛妳.
但欺負妳的人,依然存在..
惟妳,有個保護妳的天使

故鄉 100-04-25 21:49

房地產法律問題】在自己的家裹抽菸,不可以嗎?

文/楊春吉

【問題】

鄰居愛在廁所內抽菸,因為抽風系統 關係,弄得同層住戶們都是煙味,我的廁所跟他相鄰,煙味飄散到我整間屋子都是,有寫紙條請他能否開個窗戶,不要在廁所內抽,他也回了張紙條:「我在我家裡 抽菸又沒礙到你們,我喜歡在哪邊抽是我的自由」,菸害防治法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嗎(註一)?

【解析】

按「左列場所不得吸 菸:一 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二 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 (室) 。三 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四 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五 托兒所、幼稚園。六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七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八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為菸害防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圖書室、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 議廳 (室) 、室內體育館、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托 兒所、幼稚園、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金融機構、郵局、電信局之營業場所、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均不得吸菸。至於在自己家中吸菸,因自己家中尚非前開禁止吸菸之場所,是尚不得以菸害防制法處罰之。
惟「住戶不得任意棄置 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 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民法第 793條所明定,是本案中的提問人,非不得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註二)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三)或民法第793條之規定處理 之,蓋本案中鄰居雖在自己家中抽菸,惟其所生之菸害業隨抽風系統擴散至同層,侵害同層住戶之健康,若不予禁止或排除,長久下來,對同層住戶健康之侵害嚴 重,業逾同層住戶須容忍之相當程度(註四),不得再謂「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之故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4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鄰居在自己家抽菸。
註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 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 四: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字第702號民事判決:「按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此規定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 情形已違反相關環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該條規定有所違反。」、最高法院96年01月25日96年度台上字第188 號民事判決:「次按興建房屋施工時,所生氣響振動若非劇烈嚴重已逾法定標準或常人可忍受之相當程度者,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但書規定,鄰地所有權人即有容 忍之義務。而上訴人因系爭工程之施工所生氣響振動,是否已逾越土地相鄰關係應容忍之程度…」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平衡點 97-07-04 20:33

事實如下:
A承攬B公司的工程營造工程,雙方未訂立任何書面契約,某日A於施工時失足由屋頂墜地身亡,A的繼承人得否向B公司主張任何補償?請求的法令依據為何?
假若鑑定現場並無任何警告標示或其他因工程可能發生危險的防範措施。

可憐人 96-05-10 18:22

我在大馬路上有一店面經營小吃店,交通部鐵路工程改建施工期間圍籬搭建將影響其作生意,問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店面是否合法,且需舉證施工所造成之損失,但舉證上會有其困難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