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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 不想讓生父認領

  • 小綠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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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07:13 最後編輯日期:105-09-17 07:59
  • 文章人氣:12962
  • 個人積分:2
  • 我想請問 我未婚生子沒有登記 小孩子現在出生2個月半 一直都是我這邊顧小孩 付小孩醫療費 一些奶粉尿布(他沒有照顧我跟小孩) 已經報戶口(在我戶籍名下)孩子跟我姓 生父還未認領在加上他還有婚姻  (有跟孩子的生父聯絡 偶爾會匯錢 )

    我現在已經不想給他認領  已沒有在聯絡 沒在收他匯的錢

    如果他離婚後 他可以要求認領嗎? 我可以拒絕他認領嗎?他有資格跟我搶小孩的監護權嗎?生父有前科 目前現在還有一件官司在

     

    如果無法拒絕生父認領, 監護權我爭的贏嗎?

    目前我顧小孩無工作還在找當中,但小孩尿布奶粉錢大部分是我母親繼父在支付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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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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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不讓對方撫育子女,對方就無從認領該子女,也無法爭取監護權。

    2、倘若您已經收對方的匯款,對方日後恐藉此來爭取監護權,不過只需要妥適照料子女,親子互動良好、對方有前科的情況下,我方保有監護權的機會還是比較高。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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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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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具有真實血緣關係,民法第1065條規定之認領,係生父之單獨行為,無須經過生母或非婚生子女同意。惟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為認領之否認,否認後就必須經過法院認定是否有親子關係存在,可能會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或不存在之訴。

    認領後,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此時要提出由你行使負擔對未成年人最有利或對方行使負擔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證據,向法院爭取由你擔任,並同時請求給付扶養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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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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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對方可以請求認領,不過依小孩年紀,由你爭取監護權機會是大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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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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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生父曾有匯款扶養小孩之事實,有推定為認領之效果,未來其有可能提出訴訟確認親子關係,但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應有較大之機會爭取小孩監護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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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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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於未認領未成年子女之際,無法與您爭取監護權;惟可考慮讓對方認領未成年子女,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之資料,按月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不無小補,可加以考慮之;另須注意對方之配偶,是否準備對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此為您需小心注意之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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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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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對方有匯款之事實,在法律上是可以主張有撫育子女之事實,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認領,在法律上已產生婚生子女的效力,即便未做此此張,對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來達到同一目的。
    2. 若發生認領的效力,依民法第1069條之1第1項準用第1055條第1項規定,法院會酌定監護權的行使方式,法院並會參酌「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判斷,屆時就必須在訴訟上詳敘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爭取監護權;而未取的監護權的另一方,法院亦可能依對方的要求而酌定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3.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此部分仍應於訴訟中一併請求。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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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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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你與小孩都無法限制生父的認領,但生父認領不論是扶養費或將來繼承權對小孩來說沒有壞處,如生父素行不佳,你會較容易爭取到監護權。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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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9-17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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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