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收取命令、移轉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 選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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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0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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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966 號 民事判例要旨:「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簡上字第 23 號 民事判決:「支付轉給命令指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之債權,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之命令,於此情形下,執行法院自有收取被扣押債權之權能,則依前開說明,執行法院亦得本於收取權之行使,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行使債務人之契約終止權。」
三種執行命令不同,也會影響債權人將來能否順利獲償,在選擇前要考慮清楚,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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