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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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2 00:56 最後編輯日期:110-01-22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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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若當初孩子與朋友在約定受託交易之際即知為毒品,後續即有可能成立毒品販賣犯罪,至於警方有無陷害教唆等等問題及其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確定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以免後續製作筆錄作出不利與己證詞。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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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智凱 (張智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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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二級毒品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並據您所述,後續起訴的機率很高,建議盡早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換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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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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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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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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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是就警察釣魚部分,實務上就警察釣魚部分,根據《96年台上字第2333號》提到所謂「陷害教唆」,是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粹是因為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才萌生犯罪意思,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釣魚」,是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用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
「陷害教唆」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其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不承認有證據能力。
就司法警察「釣魚」此項誘捕行為,並沒有故意引人犯罪之教唆犯意,更不具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屬於偵查犯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其必要性,故司法警察依「釣魚」方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是會肯認司法警察釣魚所取得證據會有證據能力;至於警察筆錄部分,因係屬偵查部分,並無違反程序,本件應就小朋友是否屬少年法院管轄?亦有無幫助犯?適用為爭執,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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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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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毒品內容物均須經由鑑定後才能確定,至於筆錄的部分,並未限制製作的次數,而本件警方以釣魚方方來抓,則可以主張未遂,以盡量減輕其刑,另毒品案件有幾種減刑方式,建議可以委任律師處理,以把傷害降到最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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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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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2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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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證據均尚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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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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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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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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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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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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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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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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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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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三、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四、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因毒品購買者為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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