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家長提告,擬反告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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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5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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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幼教師,最近班上一名在同校任職的家長表示五歲孩子回家吃飯時說不想睡小房間裡面,爸爸非常生氣說要告到教育局。其實小孩是因為媽媽要求要午睡,但多次吵鬧換位置才換到老師看得到的小房間門口,確切位置在小房間門打開情況的門板旁邊,身體和門平行是門口而非小房間裡面,但教室攝影機僅拍到他在門口等候,視線死角拍不到躺下的位置。家長並未了解原因就揚言要告教育局,若調查確認老師沒事,我可以提告誣告或妨害名譽嗎?因這事對現職老師的我工作有很大影響,例如家人不了解而不信任我、學校因被提告教育局刻板印象給予低考績……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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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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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方家長有毀損您的名譽或散布不實消息,可蒐證後提告刑事妨害名譽罪章犯罪。
因不清楚您的完整事實經過,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討論是否提告空間及後續蒐證策略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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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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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依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家長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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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5 10:52 最後編輯日期:110-01-2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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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的說明,無法知悉家長申訴的內容,所以也無從判斷對方是否構成名譽侵害。請詳述以利分析。
2、又,倘若對方所述不實,也沒有證據可以作為懷疑,可以提告誹謗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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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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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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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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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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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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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1-2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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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如您可以證明該名父親係出於惡意,明知您所為係因小孩母親的要求,卻仍向教育局申訴您,意圖使您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則您可以向其提告誣告或妨害名譽。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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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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