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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沒有強制險的機車撞到

  • Rebe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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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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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大好

    我家人在12月31被一個沒有強制險的機車撞到,我家人是直行,對方是切到我們車道右轉,二車碰撞倒地受傷,我家人是坐救護車去急診,全身擦挫傷

    初判表下來我們無肇責,對方原本還不承認自己有過錯,還說不服初判表的判定,後來有說要賠償,但因為我們車損費用快2萬(有估價單),他又開始討價還價,不想理賠那麼多

     

    如果對方不理賠,真的只有上法院這條路可走嗎

    還是有別的和解方式呢

    謝謝

  • 吳芝珊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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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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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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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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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對方係肇事主因,您家人無肇事責任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對方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對方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對方,建議您家人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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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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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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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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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分別答覆如下:

    1. 和解之前提為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若對方不願理賠,則無可能達成和解。
    2. 對方之行為已涉及刑法之過失傷害等罪,建議檢附相關證據,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回申請補償金。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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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