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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課程退費及合約爭議

  • P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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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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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近日想向健身房做教練課的退費,

    起因是合約開始後短期內便遭更換許多位教練,且皆沒有向我通知,

    導致有一段時間幾乎每次上課都要熟悉新的教練。

    但對方說教練課合約已過期(到期時皆無任何通知),但會員會籍仍有效,

    因此可以上課,所以故無特別通知,但原訂是不能夠退費的。

    後來說可以退剩餘課堂的費用,但要額外扣除20%手續費,

    因我的教練課程合約複本已丟失,

    有向該公司詢問是否能提供我的合約正本參考,

    一開始與我接洽的主管說會員合約都在教練手上,需跟教練索取,

    但經詢問後,我的現教練卻說交接至他手上時便沒有收到合約,

    現教練有替我向副理詢問,說找不到就沒有了,公司方好像也沒有額外留存,想請問這樣的狀況下,可以要求他們退全額款項嗎?

    另想請教如果遇到這種狀況,會籍合約的部分也能因此一併退款嗎,

    已經對該公司沒有信心了。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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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3-05 15:48 最後編輯日期:110-03-0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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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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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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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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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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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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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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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本件倘要解除或終止契約,就違約金部分需審視兩造所簽訂契約內容而論,您可以先向在地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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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人擅長消費爭議案件,也親自處理過健身房會員消費糾紛案件,並且成功幫當事人爭取退費。建議提供相關合約、對話紀錄等證據,加Line ID:lightkao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以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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