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課程退費及合約爭議
- P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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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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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日想向健身房做教練課的退費,
起因是合約開始後短期內便遭更換許多位教練,且皆沒有向我通知,
導致有一段時間幾乎每次上課都要熟悉新的教練。
但對方說教練課合約已過期(到期時皆無任何通知),但會員會籍仍有效,
因此可以上課,所以故無特別通知,但原訂是不能夠退費的。
後來說可以退剩餘課堂的費用,但要額外扣除20%手續費,
因我的教練課程合約複本已丟失,
有向該公司詢問是否能提供我的合約正本參考,
一開始與我接洽的主管說會員合約都在教練手上,需跟教練索取,
但經詢問後,我的現教練卻說交接至他手上時便沒有收到合約,
現教練有替我向副理詢問,說找不到就沒有了,公司方好像也沒有額外留存,想請問這樣的狀況下,可以要求他們退全額款項嗎?
另想請教如果遇到這種狀況,會籍合約的部分也能因此一併退款嗎,
已經對該公司沒有信心了。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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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5:48 最後編輯日期:110-03-0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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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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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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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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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本件倘要解除或終止契約,就違約金部分需審視兩造所簽訂契約內容而論,您可以先向在地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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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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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擅長消費爭議案件,也親自處理過健身房會員消費糾紛案件,並且成功幫當事人爭取退費。建議提供相關合約、對話紀錄等證據,加Line ID:lightkao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以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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