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詐騙問題
-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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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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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於108/11/6接到一通聲稱網路賣家電話,說訂單多下了好幾筆需要到ATM操作不然會重複扣款,於是我前往操作ATM並被詐騙7萬多元。
- 也就是說我轉帳至被告等人所示蝦皮拍賣帳號成立遊戲點數卡買賣交易後由玉山銀行所隨機產生供蝦皮拍賣買家匯款之所示帳號虛擬帳戶 嗣本人轉入該虛擬帳戶之款項即為玉山銀行於同年六月許撥款至被告所示華南銀行帳號實體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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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發現已報警,警方告知已成功圈存七萬多元,該帳戶及設為警示帳戶了。
於109/1/7收到法院判決不起訴書,不起訴原因為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所示帳戶恐遭他人使用,要難僅因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欺而匯款至被告所示帳戶,遽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推論,逕認其有共同詐欺、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告訴暨報告意旨指訴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被告從事網路販售點數業務,在買家為下標結帳前,既亦無從得知即將產生之虛擬帳號為何。
收到不起訴書後我打電話去玉山銀行詢問,得知該虛擬帳戶為蝦皮所擁有,蝦皮給的回覆是除非有相關單位能夠證明否則無法將該筆金額全存給我返還。
而我於1/10 送出我的再議書,成功補正不過直到前幾天才收到不起訴書,若是一直都不起訴請問我要怎麼拿回這筆錢呢?
假設我是A
1:A被詐騙匯款到B帳戶(虛擬帳戶),B是蝦皮賣家,賣商品給C,C是詐騙集團,向B買了商品詐騙A付款,導致B商品已經被C獲得。
2:A報案以後已經成功圈存,目前檢察官下B人頭戶不起訴處分。
3:如果打民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B遭圈存的金額,B主張正常買賣,不知道金額來源是詐騙得來金額,主張「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是不是這筆錢就拿不回來了。 -
判決是說難單憑附表一所示遊戲點數卡交易之客觀事項 遽為不利被告等人犯罪事實認定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詐欺與洗錢犯行 故認被告等犯罪嫌疑均不足
請問我這樣真的沒有辦法拿到我所詐騙的這筆錢了嗎.....
如果交付審判也一樣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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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3-05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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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三角詐欺係實務上常見之詐欺型態,您並非舉證第三方確實主觀上有意圖不法所有使用詐術,抑或有洗錢防制法之適用?縱使交付審判亦同,且須注意交付審判需委任律師為之,須注意如何就相關爭點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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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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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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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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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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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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