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 則被告幾天後會被羈押?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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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16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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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羈押須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且羈押並非由檢察官決定,檢察官倘認被告有前開法文之適用,需向法院聲請羈押,倘法院認定被告有羈押理由及必要性,方會裁定羈押,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委任律師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以爭取隊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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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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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您的案件情節而定,如有串證、滅證等情況,才會被檢察官聲請羈押。
建議可提供相關案情,加LINE ID:lightkao諮詢後續如何處理。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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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擔心羈押問題,建議開庭時可以律師陪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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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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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18 00:40 最後編輯日期:110-06-1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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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92件,其中至少134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建議你先了解什麼情況會被羈押什麼情況不會被羈押。
(一)逃匿之虞可能會被羈押。所以如果沒有住戶籍地的話戶籍地最好是要有人能幫你收公文並通知你,不然如果被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能會發生「傳抗即拘,拘不到通緝,通緝到案聲押」的情況。
(二)串證之虞可能會被羈押。例如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叫證人說謊騙檢察官?這個問題你就要謹慎回答。
(三)湮滅證據之虞可能會被羈押,例如檢察官問你你有沒有把證據刪掉?這個問題你就要謹慎回答。
(四)再犯之虞可能會被羈押(例如如果你再跑去找告訴人然後告訴人馬上報警)(或是你有相同的前科)。
一之一、我摘要一些羈押的裁定供你參考:
(一)逃匿之虞:參考裁定「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業據被告甲○○坦承在卷,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願出具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千元,金額過低而無從防免其逃亡之風險,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羈押3個月」。
(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參考裁定摘要「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其此次因酒後即觸犯強制性交罪,而被告前於少年時亦有妨害性自主之非行,足見對於他人性自主權之尊重不足,是被告犯嫌重大,且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
二、要盡可能避開羈押的風險。
三、檢察官如果聲押的話,因為逮捕前置主義,所以如果是通知到案的被告檢察官會先辦逮捕程序再聲請法院羈押。
四、你可以視訊諮詢討論目前你有沒有被聲押的風險。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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