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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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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00:23 
  • 文章人氣:450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要請問一下,因我有寄存證信函給仲介、賣方及履保告知因此買賣糾紛有車位問題(含切結書無法證明車位),本人有詢問律師,律師告知車位依然有疑慮問題,而驗屋因仲介個人考量造成無法約定驗屋

    但賣方用證信函直接回覆,本人拒絕點交,因本人曾主張車位問題,因有簽切結書為證據認為車位無疑義,要求履保付款,

    但是消保官因疫情延後調解,想請問我該怎辦?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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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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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上述可靜待調解委員通知即可,若有時效問題。則必須先行提出訴訟,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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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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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可以等調解再與對方談,如果有迫切性,建議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解決。

    本人擅長買賣糾紛,如有其他疑問,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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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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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契約難以舉證,本件需審視兩造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而論,且您並未說明清楚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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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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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要看您當初與對方簽的相關文件內容為何,建議您將資料私訊給我們,以利協助判斷及擬定解決方式。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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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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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如果對方意思已明確不配合,可能調解也不會成立,或許要考量直接提告處理。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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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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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車位問題僅屬於房屋買賣的瑕疵給付,並非得拒絕屢保或解除契約的理由,因此建議您仍應先履行買賣契約避免因違約而遭到沒收款項,嗣後再對賣方請情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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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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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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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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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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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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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