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名譽這樣會成立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09:3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3702
- 律師評價:46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10:0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41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對方可能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但具體還是要看詳細的對話紀錄,建議您私訊我們對話紀錄或相關資料,以利協助。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10:3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848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如果在多人社團為此言論,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可截圖提告,經起訴後為附帶民事求償。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10:5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410
- 律師評價:181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是高律師,擅長妨害名譽案件。
對方的言論已經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您可以截圖後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精神賠償。
本人處理過很多網路妨害名譽案件,如需要協助或有其他疑問,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王奕淵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11:2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且順帶聲請保護令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人格權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23:3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1064
- 律師評價:24710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9 23:4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1064
- 律師評價:24710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21 15:37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532
- 律師評價:63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在臉書社團留言謾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2、相關規定:
(1)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