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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任借的那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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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1:24 
  • 文章人氣:253
  • 個人積分:10
  • 大家好~想請問~ 本人於去年十二月借給前任台幣26萬元(以美金兌換後領出),當時沒有簽訂任何契約,現在分開了我只想儘速拿回這筆錢,目前還沒正式向前任開口,還在思考每一個可行的管道,我的手中只握有當天兌換美金的交易紀錄、提領紀錄,以及與前任的對話紀錄(包含他有說出:可以借我23萬嗎?你有領出來嗎?26萬我會想辦法拿給你,我會定期匯錢...等等) 目前我的想法是先請他還我現金,若依然沒錢還就簽本票+借據給我,若是不想簽署這兩樣東西或是裝死,我再對他寄送存證信函,請問這樣子的操作流程對嗎~謝謝大家,麻煩各位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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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1:4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51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些證據,包含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都可以證明,但是還是建議您多蒐證。

    2、如果對方願意協商的話,可以簽立還款協議書+簽立本票等,如果不同意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民事訴訟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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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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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您可以先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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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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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對話紀錄與匯款紀錄可作為雙方有借貸關係之證據,但金額須相符才能相互勾稽。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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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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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600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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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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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建議您協商時可以錄音存證,若對方不願簽立協議書或本票,建議直接以法律程序追討,存證信函對您的案件沒有實際效益。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或Line,我們團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不含出庭怎麼說、書狀怎麼寫,此類問題的回覆)

    力禾法律│(02)2755-1003#22│LineID:boycoco211。

    臉書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LIHE.LAW.FIR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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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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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將先對的對話紀錄留存,並可以先試探性的詢問對方何時還款,以免對方一口否認,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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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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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650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是高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您可以先截圖、影印並整理當初關於借款的相關紀錄。

    並藉由向對方詢問該筆款項何時償還,藉此蒐證。

    後續如對方仍不返還,可以先寄存證信函要求限期還錢,如果超過期限仍不理,可以向對方戶籍地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如果需要協助或有其他疑問,建議可加LINE ID:lightkao諮詢相關提告、蒐證細節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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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18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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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1708
  • 律師評價:2475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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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0 21:2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356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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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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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如果對方也無法一次償還,建議簽訂還款協議書,可採分期(若一期未繳,全數到期)方式協商,並可為公證,嗣後若對方不繳則可逕為聲請強制執行。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