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合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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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22 19:12 最後編輯日期:111-01-2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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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有一張租屋合約(20年)
合約日期是110年7月1日到130年7月1日,租金8000
事情是這樣的,房屋類型是透天(有4樓),那一樓本來要做為店面使用,2~4樓為租屋處,原本和房東李小姐是合夥要開店,當時簽約是7月,房子也在裝潢因為是預售屋,所以也還沒有入住,後來接近完工建商才告知李?珈有漏水,之後李小姐決定找別間屋子來租因為不喜歡樓水問題,但是承租人也要告知李?珈原本那間就可以了,可是李小姐自行找別間屋子租並簽約,還有合約上在其他的約定的部分有手寫 (如有一期未繳得要求全部間之租金),請問是否生效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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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22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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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倘兩造業已在契約書簽名,且無任何但書,契約應肯認有效力,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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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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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合約雙方同意就有效,寫在合約上則比較沒有爭議。
2、要注意的是原則上房東負修繕責任,如果漏水問題遲遲未改善,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要求房東返還押金。
3、本人處理過跟您類似的長時間租約,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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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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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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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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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2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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