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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面仲介收費過高想與房東直接簽約問題

  • 飄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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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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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本人在尋找適合的店面進行承租,近日經由房仲帶看找到一個適合的物件想要與房東進行條件交涉,但房仲告知欲進行交涉必須先跟他們簽斡旋契約並告知我們若條件談成他們會跟房東與我們各收一個月的仲介服務費(一個月的仲介服務費也記錄於斡旋契約中)

    規定應該是雙方服務費加起來不能超過1.5個月,不過仲介堅持說他們這區的行規就是這樣(各收一個月)態度也很不好(不先簽斡旋契約付斡旋金就不幫我們談)

    我們去看現場看店面的時候有看到房東自己貼的招租廣告,所以想說乾脆直接去跟房東談

    目前仲介做過的就只有帶看過一次現場而已,沒有幫我們跟房東做任何交涉也沒簽下任何契約。不知道這樣的情況直接去跟房東談事後仲介業者有沒有權利要求我們支費服務費?

    如果有的話那我們想要跟房東直接簽約會需要等多久?(網路上查兩個月三個月的說法都有)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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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2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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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倘就居間傭金部分可能需釐清您與仲介之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仲介有不當收費部分,可先向在地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並申請調解,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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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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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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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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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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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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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2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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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除非您跟仲介有簽約,否則您本來就不需要支付仲介費。

    2、可以跳過仲介跟房東談,但如果房東有跟仲介簽約,未必會答應直接跟租客簽約,因為可能房東違反自己與仲介的約定,而需支出費用。

    3、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飄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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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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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

    本人並沒有跟該仲介簽下任何契約

    只有用line聯繫帶看過一次物件而已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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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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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假設您自始就不同意該仲介的條件,您與仲介就沒有成立契約不受拘束,可以自己去談。但是,假設您有興趣的房子的所有權人簽有跟仲介簽約,情況就不一樣了,您可能先要跟所有權人確認這部分。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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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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