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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朋友發生車禍,現在對方情求高額賠款

  • H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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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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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事件是我朋友發生的(以A代表)

    發生在109年七月,A載著他的朋友(以B為代表)騎機車,是B請求A在他為家拿東西,路途中在巷子口要右轉時,當時路口沒有禿面鏡,未知直行車道有位機車騎士超速騎過來(以C為代表),造成雙車出車禍,是鑑定書出來表示A未讓直行車先行,A為肇事主因,而C則為次因。這事件中B受傷較嚴重,現在已康復。

    後續調解A與C以和解,但被載的B還未與雙方和解,A有申請強制險先賠償給B,後續B是訴訟C,而B則是對A私底下說先賠償,開個和解單,之後再把錢還給A,A也同意但還未有結果,當時有第三位人證在場。

    而後續B與C的訴訟開多次但一直未解,現在今年1月初,B打電話過來說要跟A索取20萬的賠償,當時A覺得口述金額太高,但現在又收到訴訟信要求賠償40多萬,裡面除了醫療費用、看護、交通費(往返醫院、事故究責諮詢、多次調解與庭訊),還有當時出車禍的衣物損毀也賠償(但金額也過高),A現在正煩惱這件訴訟。

    在訴訟單上B陳述事件經過,上面並未提起C超速之事,還有A說當時B沒有工作,但訴訟單上有停業之損失,證物有薪資證明單,此證明單不知是否有真實性。

    在訴訟單上,B表示他不熟系刑事訴訟程序,且誤信A有協議和解的意思,延遲提其訴訟的時機,但當時B有私底下和A說先私底下賠償與開和解單,A也表示同意,但一直沒有B的回應,而在現在B直接要求A賠償高額賠款。

    A並沒有不想賠償B的意思,而是他要求的金額過高,載B去想要的目的地發生車禍,A也不願意發生這樣的事,A也知道他的賠款比例與C相比會比較高,現在他們將要在民事訴訟案件法庭上做調解,看能不能降低賠款。

    想請問律師,遇到這樣的民事訴訟案件要怎麼處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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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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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本件A、C兩造均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A、C均有肇事原因,B可以依據兩造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A、C可以請B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A、C均有肇事責任,則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倘A、C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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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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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B有權對A請求賠償,而A可主張好意施惠,減輕過失責任(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建議委請律師擬定或陪同簽署和解契約,避免A同意較不利的協議內容。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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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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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A並沒有不想賠償B的意思,而是他要求的金額過高,載B去想要的目的地發生車禍,A也不願意發生這樣的事,A也知道他的賠款比例與C相比會比較高,現在他們將要在民事訴訟案件法庭上做調解,看能不能降低賠款。

    想請問律師,遇到這樣的民事訴訟案件要怎麼處理?

    一、A和B可以試行和解,但A其實也是基於好意載B,所以可以試著各退一步,倘無法達成。

    二、A與訴訟上可以要求B提出請求損害所憑的證據,一一檢視是否是必要費用,與他所受的損害是否有因果關係,爭取法院最低金額的判決,並於訴訟上主張載B的行為是基於朋友間的好意,向法院主張減少賠償。

     

    恪明法律事務所 陳玉庭律師

    電話:0906391006

    line:lawrence03

    歡迎您來電討論或加入line諮詢與討論

     

  • 陳玉庭律師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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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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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人擅長處理車禍案件,民事訴訟涉及高度專業與訴訟技巧,建議委託律師處理,避免受到敗訴判決

    1.對方提出的高額求償,可以針對求償的各個項目逐項爭執該金額的必要性,車輛維修費則可以扣除折舊,醫藥費針對與治療傷勢無關的部分可以拒絕賠償並提出質疑。

    2.精神賠償部分,則可以要求法院依照雙方收入、職業等作減輕,且如果對方有肇事責任,也可以要求過失相抵。

    3.建議委託律師針對對方的起訴狀,提出答辯狀回應,民事訴訟必須由自己提出主張跟論點,才可以被法官採信,因此難度較高。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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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3 16:50 最後編輯日期:111-01-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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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本間有無答辯或是協商和解空間,仍要就事證進一步釐清,須知訴訟案件隨時間動態發展無法一概而論,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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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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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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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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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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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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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A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才能釐清對方請求的哪些項目及金額多少是合理,並協助爭取較有利且公平之結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