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繼承
-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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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23 18:34 最後編輯日期:111-01-2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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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0年我爸爸過世,祭祀公業法人XX寄來章程和切結書,要我簽切結書然後辦理我哥哥的繼承登記。(我是女生)
切結書上寫著:「因本人未依祭祀工業條例第五條後段之規定暨章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共同承擔祭祀。故不列入派下員」章程上面寫這樣:
因為覺得怪怪的,所以我沒有簽,我也不清楚我有共同承擔祭祀嗎,不就是去拜拜嗎?問親戚是說因為我是女生。
我想問的是:
我如果不簽切結書,真的會影響到我哥哥的繼承嗎?
辦理繼承這個祭祀派下員,有有效期限嗎?
女生真的不能繼承嗎?(還是每個祭祀公業章程不一樣?)
繼承派下員,一個家庭只能有一個人繼承嗎?(還是每個祭祀公業章程不一樣?)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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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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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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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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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 5 條: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是本件就派下員應符合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需釐清貴祭祀公業有無規約?及其內容為何?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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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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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共同祭祀不一定只有拜拜,要看章程,有的是必須支出費用或是輪流擔任主祭之類的。
2、派下權有時會有土地使用權,日後清算的時候也有分配權,不建議您隨便拋棄。
3、如果您願意共同祭祀,是可以跟您的兄長一起繼承派下的,如果有必要可以委請律師撰擬律師函或是存證信函給祭祀公業表彰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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