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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是否構成侵佔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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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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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若家人自願提供帳戶+提款卡(存摺及印鑑均未提供)使用,其中使用時金額已歸0,且對方無任何使用之紀錄,僅有期間對方扣了一次保險費(還是扣到我的錢),對方至警局報案要告我侵佔,請問有構成嗎? 另外是否可以提告他誣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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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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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侵占可以針對帳戶、存摺本身,跟裡面的錢沒關係,所以倘若您把對方的帳戶、存摺當作自己的,還是可能涉嫌侵占罪。

    2、誣告是對方有虛構犯行才會構成,倘若您確實持有對方的帳戶、存摺,要構成誣告罪的機會不高。

    ----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對方已經提告,建議直接委請律師辯護或是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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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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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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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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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如果您針對存摺提款卡本人佔為己有不還對方,也會構成侵占罪。

    2.即使侵占罪不成立,也不構成誣告罪。誣告罪成立門檻非常高,而且要完全捏造事實才有機會,但除了刑事告訴外,也可考慮提出民事誣告求償。

    3.警局第一份筆錄非常重要,切勿認為自己沒有做就貿然前往,而回答過多不利的內容,進而導致有被起訴的風險。
    4.本人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建議可加LINE ID:lightkao諮詢後續的答辯方向與策略,並進行模擬開庭等,爭取不起訴,並討論提出誣告告訴的細節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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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11:41 最後編輯日期:111-01-2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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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如果不能證明您對存摺提款卡之家人(所有人)佔為己有而不還給對方,也是會構成侵占罪的。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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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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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侵占之要件並非只有金錢部分,就金融卡及印章部分,倘您未歸還,亦可能成罪;再據實務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旨「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是倘告訴人告訴之內容係”憑空捏造”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嫌;是此部分須視告訴人所提告之內容是否有”憑空捏造”事實?若無憑空捏造事實,是無法成立誣告罪嫌,並非偵查機關不起訴即會有刑法誣告罪之適用,本件需釐清告訴人告訴內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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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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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5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細心用心 深得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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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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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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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0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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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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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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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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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雙方為使用借貸關係,即帳戶所有人可隨時終止借您使用並要求您返還提款卡,您須有其他合法持有的依據,否則確實有構成侵占罪之疑慮。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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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25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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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應委請律師陪同筆錄、聽取警方詢問方式及觀察所持證據,如此才有辦法在偵查庭前遞狀答辯爭取不起訴。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