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機錄影 妨害秘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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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1-2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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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是本件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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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1-2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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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以透過律師協助,主張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2、本律師擅長處理妨害秘密罪案件,經驗豐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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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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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1-25 20:08 最後編輯日期:113-07-29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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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其中24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的是竊錄「非公開活動」,所謂的「活動」指的是「人的活動」,不包括「狗的活動」。你可以做無罪答辯。
一之一、那如果是拍到院子裡面的鄰居,如果認定「院子」是公開活動,鄰居又沒有脫光光(性隱私),也不會是妨害秘密或是妨害性隱私。
二、但如果你拍到對方「房子裡面人的活動」,就會有一點危險。
三、如果你拍的方向剛好是浴室,就要討論是不是刑法第319條之1妨害性隱私未遂的問題(妨害性隱私未遂也要處罰)。
四、如果你拍的方向不是浴室,房間內也沒有性隱私的內容,而刑法第315條之1並不處罰未遂,加上你的目的也不是拍人,就有可能不起訴。
五、我摘要一則類似案件的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被告辯稱其係因告訴人在陽台外種植盆栽而不定時澆水、在其遮雨棚上餵養貓、鳥等行為,導致污水、落葉、動物排泄物污染其遮雨棚,影響其環境衛生,其為排除侵害,始蒐證證明告訴人有各該侵擾其之行為(見112偵3933卷第8、49頁、本院卷第51頁),而告訴人於偵訊時亦不否認其有在陽台澆水、在被告遮雨棚上餵貓之舉(見112偵3933卷第48至49頁),足見被告所辯尚非無據,復被告確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錄得畫面,提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告訴人排除侵害之民事訴訟事件中,嗣告訴人與被告於112年2月7日成立調解,告訴人同意將其二樓陽台鐵窗外之盆栽移置陽台內,並於花盆下放置接水盤、於鐵窗內裝設高過盆栽高度之塑膠板,避免澆水外濺、同意不於被告之遮雨棚上飼養野生動物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通知書、被告之民事起訴狀及所附拍攝影像之照片暨該院簡易庭調解筆錄影本(見112偵3933卷第59、63至71、141頁)在卷可稽,而觀諸本院勘驗附表編號1至5所示檔案之錄影畫面結果,可見各該畫面確係正對被告一樓遮雨棚上、告訴人陽台外盆栽處,尚非刻意朝告訴人住處室內拍攝(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112偵3933卷第105至112頁),則被告辯稱其係為訴請排除侵害而有蒐證之必要,始攝錄告訴人於一樓遮雨棚上之活動云云,尚非無據。衡以被告所拍攝之畫面係正對告訴人陽台外盆栽及被告一樓遮雨棚上方處,並非刻意朝告訴人住處內拍攝其私人活動,且所拍攝畫面均為路過行人稍微抬頭即可看到之景象,難認屬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復被告所為僅為提起排除侵害訴訟而蒐證,並未持以作為其他非法利用,嗣並已拆除監視器鏡頭,此據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56頁),亦難認被告所為具有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之實質違法性。」(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549 號刑事判決)
六、你可以約時間諮詢,我們來討論在偵查中爭取不起訴的可能性。
七、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本所勝訴案件一覽表:
(376)案由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V0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如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87)案由妨害秘密案,調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v3號不受理判決1份。
(189)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v7號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
(218)案由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院偵字第3V2號行政簽結函(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238)案由妨害秘密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乃論罪和解撤告不起訴)。
(24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262)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v7號不起訴處分。
(263)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v3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4)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調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v4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v7號不起訴處分。
(270)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71)妨害秘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vv號不起訴。
(275)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vv號不起訴處分。
(276)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vv4號不起訴處分。
(277)妨害秘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v7號不起訴處分(經同意拍攝案)
(303)案由妨害秘密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338)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v3號不起訴處分。
(339)案由妨害秘密等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v3號不起訴處分。
(37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375)案由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續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對於您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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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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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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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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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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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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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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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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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7-29 01:14 最後編輯日期:113-07-29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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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15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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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82件)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本所勝訴案件一覽表詳後附】
一、關於你的問題,由律師所長親自為你解答。
請問因蒐證拍攝鄰居家院子的狗在叫,主人也在院子,對方到警局報案說防害秘密,這樣也算嗎?
答:如果你拍的是院子狗的活動的話,你可以答辯並非「非公開活動」。
二、建議你多參考一些無罪判決,例如,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如后:
(一)「衡以被告所拍攝之畫面係正對告訴人陽台外盆栽及被告一樓遮雨棚上方處,並非刻意朝告訴人住處內拍攝其私人活動,且所拍攝畫面均為路過行人稍微抬頭即可看到之景象,【難認屬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復被告所為僅為提起排除侵害訴訟而蒐證,並未持以作為其他非法利用,嗣並已拆除監視器鏡頭,此據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56頁),亦【難認被告所為具有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之實質違法性】。」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扣案之錄影帶,勘驗結果為:?主要鏡頭畫面係攝到被告經營 之紋銘專業洗衣店一樓及其所曬衣服、告訴人住處一樓店面,雖有攝到告訴人 住處二樓窗戶,然畫面所佔比例甚小。?白天時,攝到之告訴人住處二樓窗戶 ,除可見白色窗簾外,窗內一片漆黑,無法見到窗內之活動。?夜晚告訴人住 處二樓內燈火未亮時,窗戶內仍一片漆黑,無法看見窗戶內之活動。被告之店 面電燈亮時,可看清楚被告店內之活動情形。告訴人住處二樓燈亮時,可看清 告訴人住處二樓窗戶,接近窗戶內如有人之活動時,則有黑影出現,並未見到 窗戶內之活動情形。此有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及當庭勘驗錄影帶 時拍攝之照片二張附卷可稽。足見公訴意旨稱「扣案錄影帶雖無法看清告訴人 住處二樓內所有非公開活動,係因錄影帶係以白天錄製,戶外光線明亮,戶內 燈火未開,故無法從戶外透視於戶內,如係於夜間拍攝,則戶外黑暗,戶內燈 火通明,戶內所有活動應可窺視明瞭」云云,與事實顯有未合。而由播放扣案 之錄影帶觀之,白天時,告訴人二樓住處窗戶內一片漆黑,無從看見窗戶內之 活動,縱使夜間,告訴人住處二樓室內燈光通明,亦僅看見告訴人住處二樓窗 戶,如有人接近窗戶時,僅有黑影幌動,並未能看見窗戶內之活動。」。
三、建議你先約時間諮詢,我查無罪判決給你參考並教你查判決。你準備得越多就擔心得越少。
四、我有寫以下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一)「偷拍鄰居不起訴可能及無罪判決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二)「偷拍鄰居緩起訴及緩刑可能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五、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本所勝訴案件一覽表:
(376)案由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V0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如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87)案由妨害秘密案,調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v3號不受理判決1份。
(189)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v7號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
(218)案由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院偵字第3V2號行政簽結函(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238)案由妨害秘密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乃論罪和解撤告不起訴)。
(24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262)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v7號不起訴處分。
(263)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v3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4)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調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v4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v7號不起訴處分。
(270)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71)妨害秘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vv號不起訴。
(275)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vv號不起訴處分。
(276)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vv4號不起訴處分。
(277)妨害秘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v7號不起訴處分(經同意拍攝案)
(303)案由妨害秘密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338)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v3號不起訴處分。
(339)案由妨害秘密等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v3號不起訴處分。
(37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375)案由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續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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