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和繼母結婚前就有一間房子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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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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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繼承相關問題,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該房屋雖然是父親婚前所購買,屬於父親的婚前財產,但因為父親是在與繼母有婚姻關係期間時過世,所以繼母、跟您都是繼承人
2、繼母對於父親的「遺產」有繼承權,所以需依照三人應繼分比例均分
3、但繼母無法針對該房屋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4、如果有其他問題,或者需要協助辦理遺產登記、或者分割等,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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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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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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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倘您父親並未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則您父親過世後其財產即為遺產,應由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為繼承,與您父親婚前抑或婚後財產無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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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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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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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5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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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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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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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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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只有在討論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時才會討論婚前婚後財產,而繼承與離婚財產分配在民法中是不同的規範事項,因此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夫或妻只要另一半死亡,都可以成為法律上規定的繼承人並繼承遺產,只是婚前財產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2、 相關規定:
(1) 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44條第1項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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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7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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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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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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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7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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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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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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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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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房屋仍是您父親的遺產,只是您繼母無法主張該房屋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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