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ng0109
- 發問時間:2024-03-19 16: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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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張2009年開立的本票,金額500萬
本票上有共同發票人 A先生(父).B先生(子)
債權人借錢給A先生時,要求A先生.B先生同時簽一張本票
以確保A先生欠債不還時還可以跟B先生請求,這個因果關係有得到B先生同意
到今年2024年,本票的請求時限早已消滅,但民事請求權還在
想要確保債權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但A先生早已亡故
債權人所有匯款紀錄.通聯記錄都是與A先生
可以透過這些紀錄+本票去確保對B先生的債權嗎?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4-03-19 16: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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