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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5294 頁,52935 篇問答
  • may9582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45:03
  • 因為先前生活有困難,上網加入愛心社團尋求幫忙,當時有一位先生分次無摺存款幫忙我4次,前後共18000元,他說如果日後有能力請幫他捐棺做善事,若沒有能力就當是幫忙,不用還,但最近卻叫他姐姐用臉書私訊恐嚇我,說我騙這位先生的錢,不還就報警,我不想跟她囉嗦,只好去借來還,但越想越懷疑,當初幫忙時他自己說有能力再幫他做善事,沒能力就當幫忙不用還,現在卻恐嚇要報警,逼我馬上還,請問這樣我能怎麼辦?他後悔幫忙我就應該把他幫我的錢馬上還給他嗎?請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45:03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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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河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43:10
  • 想問各大律師 持有罪是以被偵辦當下,若數位鑑識發現的殘留痕跡可以證明「持有」這個事實曾經發生,但難以精確確定「持有的時間點」和「刪除的時間點」那會是以偵辦當下的時間去認定嗎還是下載當下的時間認定或者會因證據不足及用罪唯輕 不起訴或不以持有罪起訴而改以下載為理由起訴?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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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傻妹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42:01
  • 本人於6月份在社團販售黃金飾品,有位先生跟想跟我購買,我跟他約銀樓面交當場驗金美雙方安心,對方以住太遠請我用寄送即可,於是我收到款項後就用寄貨的方式寄給他了,對方有問我黃金純度是999嗎我說對,出貨前我有去銀樓驗金過,但是因?銀樓不給拍照所以沒有照片可證明,所以跟對方?有疑慮就銀樓面交,結果對方8月份傳了一張燒毀的照片說銀樓說純度只有68%沒到99%要我買回,我覺得很驚訝,也不知如何處理,於是又上社團網友怎麼處理、團友叫我別理他一看就是惡意的,且他傳來的照片無法證明是我的商品,於是我就聽了家人和網友的話,請他有疑慮就去報警,我隔天就收到所有帳戶變警示帳戶,他告我詐欺,我實在不懂哪裡出了問題,我的金飾已經賣給5個網友也賣給銀樓大家都沒問題,?何他收到的是有問題的?還被告詐欺,警察也說照片無法證明且已經2個月了,現在檢察官請我10月份到場提供檢驗證明,但是我沒拍照無法提供也不知怎麼辦?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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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an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35:03
  • 十字路口無號誌燈號,但各有慢 警示,因家人騎機車與機車相撞,雙方都有擦受傷,當下有報警及叫救護車,救護車將雙方簡易處理傷口後(有詢問是否送醫),雙方都會自行送醫,過程中,對方尚未等待交通隊來就自行由家人載走離開,有告知當下警員要先送醫院,之後交通隊有量測家人酒測,但對方卻已離開現場,這樣事後如何處理.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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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依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34:05
  • 第一手玩家 將遊戲帳號送給 第二手
    第二手玩家不玩 將遊戲帳號送給第三手
    有一天突然威脅要改掉密碼
    然後過沒幾天改掉了
    有詳細威脅 跟 他不玩帳號要送人的資訊截圖
    這樣有促成犯法嗎?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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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豬妹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25:08
  • 各位律師好~我想請問一下,因?明天就要開庭了,很急
    原由:
    因我借了一個朋友機車,但他拿假鈔去買東西,當時我也有做筆錄、警方也知道不是我,、因是朋友騎的、(現在找不到人),但還是有到地檢署,第一次開庭時,有問我、我說、我現在也都找不到人了、他叫我在回去好好想想、明天10/1開庭、
    我現在擔心的是、我真的找不到人怎麼辦?
    我會被判刑嗎? 還是要被罰錢?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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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文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24:18

  • 律師大大們我今天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00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
    住新北市***************號
    居新北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這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記官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查中雖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是陳忠*說東西是他的,並叫我去拿的云云。然查,陳忠*業於110年0 月28日死亡,有陳忠*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復業據告訴人李*文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所降顯屬子虛,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為先後2次竊盜犯行,把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竊盜案等前科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
    1.佳,竟仍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惡性非輕, 益徵其法治觀念薄弱;復兼衡其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依告訴人意見捐贈相當於竊得物品價值之款項予公益團體之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搬家工人工作,已婚,與家人同住,中低收入戶(有新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可佐),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查被告前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111年**月**日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要件未合,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末此說明。
    (四)又被告所竊得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金屬零件2桶、 金屬零件1個,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惟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希望被告將賠償金捐給公益團體等語,且被告已依告訴人之請求捐出賠償金,金額相當其本案犯行所竊得物品價值之金額,有捐款收據數張在卷可憑,是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9月 18 日
    刑事第*庭法官曾*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號
    被 告陳**男 **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月**日*時**分許,在新北市***********自助洗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文所有之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得手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二)於113年*月**日*時**分許,在自助洗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文所有之金屬零件2桶、金屬零件1 個(與上開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得手後隨即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嗣李*文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請問律師大大們我這樣子會怎某樣嗎會被關嗎?還是說要罰錢,還是說緩刑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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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文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23:26

  • 律師大大們我今天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00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
    住新北市***************號
    居新北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這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記官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查中雖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是陳忠*說東西是他的,並叫我去拿的云云。然查,陳忠*業於110年0 月28日死亡,有陳忠*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復業據告訴人李*文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所降顯屬子虛,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為先後2次竊盜犯行,把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竊盜案等前科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
    1.佳,竟仍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惡性非輕, 益徵其法治觀念薄弱;復兼衡其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依告訴人意見捐贈相當於竊得物品價值之款項予公益團體之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搬家工人工作,已婚,與家人同住,中低收入戶(有新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可佐),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查被告前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111年**月**日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要件未合,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末此說明。
    (四)又被告所竊得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金屬零件2桶、 金屬零件1個,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惟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希望被告將賠償金捐給公益團體等語,且被告已依告訴人之請求捐出賠償金,金額相當其本案犯行所竊得物品價值之金額,有捐款收據數張在卷可憑,是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9月 18 日
    刑事第*庭法官曾*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號
    被 告陳**男 **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月**日*時**分許,在新北市***********自助洗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文所有之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得手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二)於113年*月**日*時**分許,在自助洗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文所有之金屬零件2桶、金屬零件1 個(與上開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得手後隨即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嗣李*文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請問律師大大們我這樣子會怎某樣嗎會被關嗎?還是說要罰錢,還是說緩刑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23:26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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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19:50
  • 父親於112年已身故,本人為長子,母親還在世,下面分別有兩個弟弟一個妹妹都還在世。父親因長年臥病因而沒有事處理土地過戶之事,到目前父親的土地都還沒有人繼承,母親已經有表示她不繼承,所以接下來就是由我們三兄弟和一個妹妹繼承是嗎?還是說年限已過已無法處理繼承的事情?繼承是需要我們四人都到場嗎還是可以全權交由代書處理?阿公阿嬤也已經不在世,麻煩各位律師解決我這現在很棘手的問題!感恩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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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ng
  • 發問時間:2025-10-02 23:13:50
  • 律師您好       
            收到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提出聲明異議,債權人不服所提出聲明異議,如何向管轄法院提起抗告(等同民事訴訟?),還是向地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聲明異議即可? 需要提出地院刑事庭與民事庭判決書,證明債權人匯款金額已被圈存,謝謝       說明:  第三人確認債務人的存款帳戶未達最低執行金額,無法執行強制執行,而提出聲明異議,已向第三人的總局電話聯繫與確認,債權人被圈存金額已轉至總局,總局目前以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正在聯繫人頭帳戶的開戶人(即債務人),簽具同意書後,銀行就可以直接發還被害款項給被害人  
  • 顏寧
  • 回覆時間:2025-10-02 23: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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