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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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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302 頁,23017 篇問答
  • 某民眾
  • 發問時間:2026-04-11 08:32:34
  • 小名為了獲得工作,主動向 A旅店表示願以『定期契約』受雇,甚至承諾若公司認為他不適任可直接解約。A旅店錄用小名後,確實要求他簽署一份形式上為定期契約的文件,其中條款載明:『未通過試用期考核時,資方得直接解雇勞方,且勞方須無條件接受。』小名隨即簽名同意。然而在職期間,小名被迫捲入公司的逃漏稅疑雲。在某次收取數百元休息房費後,同仁告知小名:『住宿要開發票,休息則先不用,除非客人主動索取;購買備品也不需開發票。』小名當下雖已錄音存證,但為避免衝突,仍配合了這項明知非法的指示。隨後,小名因內心掙扎導致工作表現下滑,曾在三天內共 27 小時的工時中,滑手機看球賽長達約 2 小時。於是在第四天上班的第 2 小時(總計第 29 小時),資方主管口頭告知解雇並要求簽署離職單。小名當下雖照要求離開,但並未簽署任何文件。事後,小名因擔心捲入稅務糾紛,並且從國稅局通話中得知證據需要證明收款與A旅店有關,便傳訊主張 A 公司的解雇程序非法,表達願意繼續出勤。公司看到後勞方稱非法解雇的訊息後召回小名,告知小名繼續在中班的時段(下午兩點至下午十一點)出勤,雖然徵才資訊顯示有中、晚班兩制,小名也知道會上兩種班別,但小名此前皆排定為中班,公司卻在告知小名回去繼續上中班的 10 小時後,突襲式改為晚班(下午十一點至上午八點)。小名對公司表示雖無法接受,但為避免被視為曠職仍照常出勤。
    回歸崗位後,小名為了搜集逃漏稅證據,在公司已明令禁止並提供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仍數次拍攝訂房系統的收款紀錄,最終導致他被 A 公司第二次解雇。 請問這種情況下小名的第二次被解雇有可能因為不當蒐證而構成解雇的條件嗎?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1 08:32:3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勞動契約或徵才資訊表示的是兩班,則縱使雇主一開始都是安排中班,仍然可以依據勞動契約、徵才資訊排班。


    2、第二次資遣是否合法,主要還是要看資遣事由,如果是以您非法偷拍為由資遣,必須是您有遭判刑或是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才會構成。


    3、為了檢舉偷拍,要主張不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竊錄罪,在法律上仍有爭議,倘若您沒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公司可能涉嫌逃漏稅,還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發問時間:2026-04-11 08:24:03
  • 第一車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導致嚇到第二車後,第二車直接橫向偏移切入我的直行動線,我急煞後摔車,摔車時在第二車的機車右側,第二車看向我之後就直接離去。第一車有明確說到他是直接切入有看第二車禮讓他他才切的。
    但是兩車都沒留下。初判表我全責未碰撞,三方裡面只有我受傷有需要開刀,想請問這起事故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1 08:24:03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其他車輛沒有肇事責任,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2、建議應該盡快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並提供相關行車紀錄器等,以利鑑定單位釐清肇事責任。

  • 那A啊餒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40:32
  • 115年4月2號16點50分左右行經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26號時,
    2車於同車道直行並排時發生小擦撞,當下立即靠邊查看;
    無人員受傷摩托車也皆未倒下,當時雙方互相了解傷勢與車損後皆口頭表示無礙便無報警私下和解離開,
    (未留下雙方資料、車牌號碼、聯絡方式,雙方皆無行車記錄器)

    想請問需要事後去警局備案或調閱路口監視器查看嗎?
    怕之後對方反悔提告自己會有肇事逃逸之疑慮??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40:32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去附近的派出所留個紀錄,避免遭認定肇事逃逸。


    2、此類情形建議還是要蒐證自保避免爭議,例如錄音之類的。

  • Evie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39:14
  • 想問各位律師,在網路公開留言區與對方討論觀點,對方直接發了一張寫著「這年頭傻逼跟量產似的」
    我回應罵人沒有比較高尚之後對方補了一句,「面對大腦有問題的人就應該用跟他相同的素質」讓我感到被冒犯,請問是可以提告的嗎?目前對方已將我封鎖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39:1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公開對話,對方的留言已經涉嫌公然侮辱罪,可以蒐證報警提告。


    2、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要求精神慰撫金。

  • mm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38:25
  •  
    男友用line第一次傳自慰影片給交往2年的女友看,因感情漸疏遠,女友不喜歡,女友拿男友傳給她的自慰影片,去告男友性騷擾,能成立嗎
    請問.男友請求和解有效嗎. 可以先到警局自首嗎
    謝謝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38:25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下雙方是情投意合的,可以主張沒有性騷擾的故意。


    2、申訴期限是2年,建議多蒐證自保即可。

  • 無奈無望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36:49
  • 因為要驗車寄到我家
    聯絡不到人
    才突然發現他有案件沒到
    事情很嚴重
    線上報案後
    警方說就近先報案
    但剛好連假期間
    真的沒辦法不方便
    回台中才能趕去報案
    也說好可以不讓家人知道
    剛剛突然來電要我週五到
    我反問員警不是講好明天下班趕去
    後面敲好時間又說
    通知會寄戶籍地
    自己去跟地檢講
    我都還沒做筆錄
    我要怎麼通知地檢署我哪裡才能收到
    而且不想影響鄉下老人家
    自己交友不慎引發的問題
    而且戶籍地的老人家也根本收不到信
    都要特地跑到市區去
    沒有辦法寄通訊地址正常聯絡當事人嗎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36:49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員警、檢察署陳報通訊地址。


    2、如果員警辦案有不妥適的地方可以向督察室檢舉或是向民眾服務中心陳情。

  • 香芙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34:25
  • 前些日子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寄來的民事分割共有物案件出庭的通知單,5月中旬要出庭和未曾謀面的原告言詞辯論,並且須提出答辯狀,就原告主張事實及證據,表明爭不爭執,並將繕本送達原告。
        原本被告是被繼承人,但訴訟期間死亡,繼承人須承受訴訟。後來閱卷才知道有這件案子…..。原告的訴之聲明寫:為分割“「台北市某一區、某一段、某一地號分割共有物,依法起訴事。」”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間談不攏至今早已超過期限,未辦繼承;原告提告的聯名持分土地,被告人數眾多…..。
    想問:
         (1)未辦繼承的聯名持分土地,對於不認識的原告提告分割共有物,要是不在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會怎麼樣嗎?
         (2)當日不出庭,或其他被告或其他繼承人有出庭(不是代表我),或繼承人都不出庭,後續會如何?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34:25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不出庭,也不提出書狀,就代表您沒意見,法院會依據其他人的主張進行審判。


    2、因此倘若您對於原告的主張有不認同的地方,還是至少要提出書狀表示意見,避免權益受影響。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撰擬書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vincent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32:28
  • 土地登記在爸爸名下 只有1張
    建物登記在爸爸名下 有3層(同一棟) 兄弟各自住1層
    哥哥拿住的那一層跟銀行申請房貸,哥哥是保證人,錢拿了繳了幾期就沒繳了,整個擺爛丟給爸爸.
    銀行寄通知給爸爸說多期沒繳要進入法拍.
    由於設定債權的土地權狀只有一張,沒有分割到各樓層,導致會整棟法拍.
    我住其中一層,有朋友跟我說可以做"證據保全"阻止銀行將我住的那一層法拍.
    請問我可以這樣做嗎?還是有其他比較正確的方式處理?
    希望有合適的律師可以諮詢及後續的進行.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32:28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只有就土地設定抵押,不能把不相關的房屋並附拍賣。


    2、且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3、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小傑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25:49
  • 我想請教律師,我從未在網路上公開我的真實姓名,有人在網路上對我進行公然侮辱、誹謗、盜用我的著作等犯罪行為,我在提告後對方應該是收到了傳票被約談後,竟將我的真實名稱公佈到網路上,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個資法?  我之後是否可以在開庭時加告?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25:50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還是要看對方公開您的姓名的目的,如果沒有正當性,將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atea
  • 發問時間:2026-04-10 11:23:37


  • 請教:
    在3月20日,大園青昇路上,我方機車直行,對方汽車由對向左轉,對方在未減速下即左轉,我方機車看到減速已來不及由撞上,機車倒地,手軸擦傷.
    報警後,筆錄對方自己說左彎時沒注意才撞上,事後我方沒有去驗傷(但筆錄有提到手部擦傷),過幾天後,對方跟我方索車損賠償.(因汽車維修較貴,意思是如果他7我3的話,我方還是要賠較多)
    如果今天4月8日才去驗傷有效用嗎?(只有擦挫傷而已)
    是想說,若有驗傷證明,或許可以比較有利金額賠償少一點.
    謝謝.

  • 曹尚仁
  • 回覆時間:2026-04-10 11:23:37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只是擦傷,車禍事故以後的診斷證明書無法作為受傷的佐證。


    2、需要以其他證據或是證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