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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堅 律師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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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刑訴訟、家事案件、強制執行、行政訴訟、契約審閱與撰擬、法律意見提供等。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問答
  • 小昱
  • 發問時間:2017-09-07 20:43:23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35:18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turtlectw
  • 發問時間:2014-09-03 12:32:08
  • 前兩天我的車被機車撞, 雙方都沒受傷, 當場有請警察來測量處理, 因為從外觀看我的車可能需要鈑烤一下就好了, 所以 就跟對方和解(有簽和解書) 雙方自付修理費用, 沒想到車廠估價差很多, 因為有內傷, 所以想要跟對方求償. 請問這種狀況下如果對方不願意再談, 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 可以提民事訴訟嗎? 謝謝
  • 孫志堅
  • 回覆時間:2014-09-03 12:32:08
  • 您好!


    您好!所謂和解,依照民法第736條之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同法第737條另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為您已經和對方簽署自付修車費之和解書,即表示雙方同意不再就此事故向對方索賠或追究其法律上之責任,因此,雖修車費用和您所預期之金額相差甚多,但如果對方不願給付,您可能也無法要求對方賠償。


    以上,供您參考。

  • SRC
  • 發問時間:2014-07-25 15:32:49
  • 請問大律師


    原告有委託親屬作代理人(簡易庭一審),但法官要求這次辯論庭證人、原告、被告均要出庭,但原告不想出庭,可以請假嗎?(這次庭有延期好幾次,最初只要求被告及證人出庭,不知為何這次通知書來時,也要求原告一起出庭,但原告根本就不想看到被告的嘴臉啊?)


    感謝回答!

  • 孫志堅
  • 回覆時間:2014-07-25 15:32:49
  • 您好!


    原則上民事訴訟可由訴訟代理出庭,然若法院有需原告、被告到場之必要,除非有正當事由外,仍應出庭為妥適。


    以上,供您參考。

  • 誠心a康宇
  • 發問時間:2014-04-12 14:26:16
  • 叔叔因一場車禍癱瘓在床,於是有輕生的念頭,要求嬸嬸持槍解決自己的的生命,嬸嬸不忍心叔叔長期受折磨,於是持槍朝叔叔的頭部開槍,子彈射偏,叔叔沒有立即死亡,反而一直痛苦呻吟。


    之後嬸嬸很後悔,將叔叔立刻送醫急救,叔叔反而成為植物人,那這樣子嬸嬸會成立什麼罪責?

  • How
  • 發問時間:2014-03-20 16:38:49
  • 我的父母分居多年未離婚,本身有一個哥哥,


    由於媽媽帶我們回娘家住,一直以來都是祭拜媽媽娘家的祖先,


    我已經滿20歲了,我想回去祭拜爸爸那邊的祖先,一直被媽媽不准,強迫我一定要拜媽媽娘家的祖先,


    為什麼我就不能拜我應該拜的呢?


     


    這算不算是妨礙自由?或是其他的

  • 孫志堅
  • 回覆時間:2014-03-20 16:38:49
  • 君:


    雖然你已經成年,有自主決定之權利及能力,但您母親禁止你祭拜父系祖先,應不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罪。建議你再和令堂溝通您的想法。

  • Sherry
  • 發問時間:2014-03-20 14:58:12
  • 律師您好,前年弟弟要買車因為貸款不下來,於是用我名義購買,但最近家中發生點事,我怕弟弟之後不去繳款,想先發函給弟弟以此證明,想請教一下,存證信函該怎麼寫?麻煩了,謝謝您!

  • 孫志堅
  • 回覆時間:2014-03-20 14:58:12
  • Sherry:


    除如謝律師所言之外,建議可將事情原委(即由您當名義上車主、貸款人之原因)、時間、地點及您寫存證信函之用意(如要求他清償)略加敘述說明即可。

  • 阿銘
  • 發問時間:2014-03-18 16:03:58
  • 前陣子父親瞞著家人簽六合彩輸了結果把動產及不動產都賣了仍不夠償還賭債,因為我們實在是沒能力償還了於是後來家人對此事採取不予理會的態度,上禮拜對方寄了郵局存證信函來大致上說他也是受害者,他只是替我父親背書(很多人都說他就是組頭) 如今第三方(他說是他朋友)要跟他追債,所以才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一起出面處理,信裡還附上他跟第三方的調解委員通知(上面並沒我們的名字)。我詢問過多人都覺得這是他在演戲,信裡只提到尚欠的餘額並沒提到任何跟賭博有關的事情且也沒提到幾日內要回覆。後來我一樣用郵局存證信函回覆說內容與事實不符無法認同。結果昨天對方又寄了一張郵局存證信函來;內容大致說3月19日若不出席調解會就代表我們接受由他幫我們承受這筆債務然後變成我們欠他債務。這陣子我翻遍不少資料都說明依民法表示「賭債非債」且父親也沒有任何借據跟本票在他手上;我想請問:這種郵局存證信函有效力嗎?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做? 請幫幫忙~ 謝謝...

  • 孫志堅
  • 回覆時間:2014-03-18 16:03:58
  • 阿銘:


    姑不論您父親與寄存證信函之人之間是否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只要你們未授權對方代表你們出席調解委員會,他就無權替你們決定任何事或承受債務,更遑論你們並非受通知調解的一方。


    以上,請參考。

  • 阿胖
  • 發問時間:2014-03-18 14:22:44
  • 請問一下我交保時.交保了2萬元..現在判處拘役15天..因為手頭上真的沒錢能繳罰金..請問當初的交保金可以申請來繳交罰金嗎??急..急..急


     


     

  • 孫志堅
  • 回覆時間:2014-03-18 14:22:44
  • 阿胖:


    保證金必須要等到你到執行之後才會發還,因此可能無法先拿來抵繳罰款。

  • Chia-Wei
  • 發問時間:2014-03-18 14:18:07
  • 您好


    三年前同事前後跟我借了17000(4000現金,13000匯款)


    只還了4000


    2012年底有說會陸續還錢(APP,LINE,FB有對話記錄)


    半年前將我刪除好友和封鎖APP


    當初借錢時沒有寫借據


    只知道同學本名和手機(目前尚未更換)


    請問這樣用支付命令是可以的嗎


    謝謝您!

  • 孫志堅
  • 回覆時間:2014-03-18 14:18:07
  • Chia-Wei:


    如果雙方的訊息中可證明有借款的事實,那確實可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前提是你必須要知道債務人確切的地址才可讓支付命令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