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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李佩珊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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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是至理名言,要放在心上
就算對法律沒有「慧根」,但至少要「會跟」
「會」是找到一個懂法律的人,這很簡單
「跟」則是要跟對一個懂法律又替你想的人,這不簡單
律師是良心事業,我是這麼認為
是我懂的,一定會盡力幫你
我不懂的,也會推薦一個能幫你的人
而我能做的,除了「離婚、家暴、通姦、保護令、性侵害」外
就是為您做到「資產保全及傳承規劃」


搜尋結果:共 2 頁,13 篇問答
  • 阿豪
  • 發問時間:2015-06-13 20:48:51
  • 我的職業司機...


    發生過程大概...


    我在送貨行駛中...過彎...  翻車..


    {主因}:貨櫃內容物  未捆綁固定  貨櫃內物擺中間{我也跟公司反應過}


    第一沒超速    第二沒搶快過彎  第三沒闖紅燈 {一切都有行車記錄器}


    交通警查  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分析研判:  {貨櫃}內物裝載不實{鬆散}於轉彎時導致翻車.


     


    總費維修費用32萬    公司要求我付擔10萬 


    但我覺的金額太高  公司最近拿一張10萬元  付擔費用{表格}給我簽名..


    我拿沒幾天表格  主管就打電話來說叫我快點簽名   


    說限三天給我簽名  如果不簽名就送{法律}鑒定..


    我到時後要求更多{加上營業損失}  要求全付賠償.  


    我感覺到壓力很大....我也想跟老闆在談談賠償問題


    主管只跟我說  老闆電話不能給我..  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了~能教我嗎?

  • fifi
  • 發問時間:2014-08-16 13:23:22
  • 請問律師~我弟弟之前在大陸工作,結識一大陸女子,並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後沒多久即回台(台灣部份未登記),現在台灣又另結識一台灣女子已論及婚嫁,請問若現在去辦理登記,這樣是否構成重婚罪?謝謝!

  • 阿旗
  • 發問時間:2014-04-28 11:57:53
  • 我有一各朋友在工地福利社上班


    挪用公款17萬 被老闆發現


    老闆威脅他 不口交就報警


    我朋友無奈下只好配合他


    過程中 他老闆有摸他胸部跟親他


    最後老闆射精在他嘴巴 然後證據都被他老闆毀滅ㄌ


    請問這事強制性交ㄇ 沒證據 可以提告ㄇ


    請問挪用公款 大概要判刑幾年

  • Tina
  • 發問時間:2014-02-18 14:27:10
  • 請問我的親生母親和叔叔登記結婚,叔叔因病過世,叔叔的遺產將會如何分配?


    1.叔叔尚有8個兄弟姊妹


    2.我是否可分配到(姓氏未跟隨叔叔,依然是親生父親的姓氏)


     


     

  • 李佩珊
  • 回覆時間:2014-02-18 14:27:11
  • 您母親與叔叔登記結婚,在法律上您母親的地位是配偶,在叔叔未依法收養您的情況下,您與叔叔間僅係直系姻親的關係,在法律上您非叔叔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您無繼承權。


    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繼承人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因此除非叔叔的爸媽,也就是您的阿公、阿嬤已經過世了,不然是輪不到叔叔的兄弟姊妹來繼承,此情況請您特別注意。倘若阿公、阿嬤已經過世,確實係由您母親與其餘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惟在此情況下,您母親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在就剩餘遺產在與其餘兄弟姊妹一起繼承,然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遺產部分您母親的應繼份為1/2,剩餘1/2由其餘兄弟姊妹平分。


     

  • beboll
  • 發問時間:2014-02-18 14:15:56
  • 一、事發時間:約民國88年至今


    二、案件描述:
    1.非第三者介入。
    2.本人與妻子結婚約8年,因個性與看法諸多不合而分居(外租房屋)至今又過了14年頭。每每與她談及離婚事宜,無論口述爭吵或書面簡訊,她總是推託家族面子、長輩健康為由或推說「我不離,都是你自己有問題」,一拖再拖至今....而兩願離婚協議書也被撕毀...為顧全孩子成長與老家和諧,如此年復一年令我痛苦萬分..如今已知天命(50歲),育有一子業已成年,我不要再這樣走下去...
    請協助我或有更好的意見?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機率高嗎? 需要提供何種明確事證呢? 提起訴訟需花費多久時間 (上班族)?

  • 李佩珊
  • 回覆時間:2014-02-18 14:15:56
  • 兩願離婚、調解離婚在您身上似乎都不見效,勢必要走上裁判離婚一途。


    就您所提狀況,結婚前八年有住在一起,後六年才分居,不曉得當初是何人先搬離住所,當時子女係由何人照顧?逢年過節、子女教育、求學問題係如何處理?子女對於這段婚姻的看法為何?此等情節均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雖說可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待配偶不依判決履行同居義務時,在另訴以遺棄為由訴請離婚,但依您所述,似乎當您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時,您的配偶亦會有所知覺,倘若真回來履行同居了,顯然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因此,若上述問題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婚姻生活時,基於破綻婚的立場,可直接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 阿嘉
  • 發問時間:2014-02-18 14:01:10
  • 各位律師和同仁 好


    時間:於上一年九月初


    發生路況:為雙向道路(一來一回的道路),十字路口


    事件如下:


    當天早上前往公司上班,因知到前方十字路口要行駛到中央左轉,所以提早靠左行駛速度20以內。到了十字路口中央後放慢度察看左前方和左後方是否有來車確保安全,此時左後方有一台重型機車從對向車道很快速的行駛出來,還好我當時速度慢所以沒被他撞到,但是他不知什麼原因緊急剎車,導致後輪抬起前輪滑行至50~100公分,然後自摔到我的左前向。此時因為我有看到想說上前關心並且告知對方我很早就打左轉燈,此時對方就爬起來說他是直行車,我此時也告知我很早在行駛中央前就打左轉方向燈了,此時他再告知他的車子昨天才烤漆怎辦,但我當下認為沒有違規且沒撞到他,因此我就在告知他我已很早就打左轉燈。然後我們雙方僵持5~10秒鐘,他就告訴我他要自行處理,但沒有告知要報警。因為我那時要趕著上班,就緩緩的離開他也沒有叫住我說要報警。


    問題是,我到了十一月時才接到對方告我肇事逃逸,因此我到警局做筆錄時要求調監視器,但是好像時間太久給洗掉了。然後我也有讓警方做撞擊比對,但對方竟然把車給賣了無法比對,可是我的車確實沒有給撞擊。我也有去尋找當天可能在場的證人,但他們都沒有印象。


    因此想請問律師和大家該怎麼辦,且以上是否有造成肇事逃逸。


    非常感謝指導並告知

  • 李佩珊
  • 回覆時間:2014-02-18 14:01:10
  • 以您所述對方係自行摔車,您自無肇事因素,在無肇事的情況下,自不該當肇事逃逸之要件,況事故距今已隔多月,在此事後報案的情況下,若檢察官無從證明確有碰撞之情,當僅得做出不起訴處分。縱使當時真有些微碰撞(假設語氣),在僵持的當下有無給對方您的聯絡方式,倘若有給予對方聯絡方式,即可證明雙方言明自行處理,基此亦無由構成肇事逃逸之罪嫌。

  • 阿東
  • 發問時間:2014-02-10 20:39:14
  • 律師您好


    始末:在經朋友的介紹下,知道有地方能以電話門號換現金好奇下跟隨前往詢問賣方說所有門號都是提供給房屋仲介使用便以8000元將我名下5支門號賣給他們使用再賣後2.3個月陸續接到環保局寄來廢棄物清理法的單子都是以將該支門號停話為懲罰我也不疑有他以為真的是提供給房仲使用卻在今年初收到一張刑事案件通知書案由為:重利案件調查我打電話回去詢問向我購買門號的賣方問他們為什麼一開始講明是提供房仲使用卻成為重利案件的電話人頭他第一句話卻問我 我有沒有亂說話還教我怎麼跟警察說明賣方說:你就說你之前自己去辦門號,電話不見了          其他的事通通不知情,還要我不能把他們供出來,如果供出他們我也會有罪 問題是,我根本不知道他們會以我為人頭去從事重利案件是警察通知到案時才知情請問各大律師,這樣我該把賣方供出來嗎如果供出他們我會觸犯到何種刑責

  • chuck
  • 發問時間:2014-02-10 18:01:11
  • 原由為因工作關係2011年11月認識黃小姐(到職),因當時她前夫外遇所以有開導他,且黃小姐2012年間也因為與前夫無法持續故已離婚收場,為當時因黃小姐為我所屬員工及親友介紹認識推薦來公司上班,故私下諸多照顧,且也有Facebook黃小姐間舒發情緒,但因黃小姐離婚後因考慮家中父母照顧故於2012年6月離職,至此已無跟黃小姐有任何連繫,甚至也將她Facebook好友刪除,迄今已無任何聯繫,但是今天收到黃小姐前夫寄來的律師信(2/7寄出)要求出面討論賠償事宜,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因為我也忘掉到底Facebook當下有討論過什麼,因為平常我就愛開完笑不知內容是否被誤解,今天有請同事跟黃小姐連絡過得知他前夫因為也被外遇對象前夫提告,且敗訴故現在只要跟黃小姐有交流的人他都想要求賠償,請問我該怎麼辦??

  • 李佩珊
  • 回覆時間:2014-02-10 18:01:11
  • 您可無須理會對方所寄發的律師信。依您所述意旨,顯見對方想要主張您侵害他的配偶權,在此須考量者,1.須在對方與黃小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2.須您與黃小姐間有不正常的交往情況(諸如:擁抱、接吻或性行為等)、3.未罹於損害賠償的兩年時效。倘若您與黃小姐間無任何上述不當行為,對方自難以此為由主張您侵害他配偶權。


    至於黃小姐部分,倘若其未曾同意對方使用其臉書帳號,何以對方可以取得上開對話內容,若是其前夫以不當手法侵入黃小姐電話,黃小姐還可以對前夫提告,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指教、詢問。

  • fsc
  • 發問時間:2014-02-10 17:38:50
  • 第三人(男)與配偶(女)發生不正常之交往(有愛意情書數百通及汽車旅館發票),本人可提什麼告訴?本人家住苗栗,有那一位律師願意接此案??感謝您的回答.

  • 李佩珊
  • 回覆時間:2014-02-10 17:38:50
  • 通姦罪乃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知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知悉及提告的時點很重要,不要超過六個月。且不曉得您除有意提起刑事告訴外,至於民事離婚或損害賠償部分有無打算?暫且不提刑事部分,與配偶以外之異性有不正常的互動,在實務上即可認定侵害他方之配偶權,因此您可向妻子與第三人連帶求償。


    詳細部分請您來電預約諮詢時間,至於應如何提告或求償在一併與您分析。

  • 小露
  • 發問時間:2014-02-10 17:27:16
  • 您好;


          請問母親原有兩個小孩(兒子與女兒),但哥哥約六年前生病過世,我也已結婚,想請教法律上所規定之雙親奉養責任為何?


    母親現今領有中低收入戶(生活上仍不足),大嫂(無同住無支出)


    不知與我是否有相同法律上奉養責任?或者法律僅規定兒女必須奉養其餘親屬未強制規定?請問依據民法那一條文?  


    母親未來如有財產大嫂可以向兒女一樣行使繼承權嗎?民法有規定嗎?

  • 李佩珊
  • 回覆時間:2014-02-10 17:27:16
  •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而依同法第1115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此義務與結婚與否無關,因此您對您母親仍具有扶養義務。


    至於您母親百年後,所留下之遺產,大嫂並沒有繼承權,但大嫂所生的兒女可以代位既成你哥哥的那一份,也就是說遺產1/2由你繼承,剩餘1/2由哥哥的子女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