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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宏 律師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5號
瀏覽人數: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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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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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助理,並曾擔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接受一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諮詢。
搜尋結果:共 4 頁,33 篇問答
  • Mico
  • 發問時間:2017-09-02 22:15:26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這次感謝您耐心的回覆,謝謝您!

  • 阿鈴
  • 發問時間:2016-12-13 07:15:23
  • 因為我先生人還在服刑,於訂12月28日服刑完畢的可是又19號又要開他傷害罪的。不是都服刑了嗎?為什麼又要開庭一次。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30 10:47:23
  • 律師 您好


    某人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台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新同事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調離該單位。


    經過了三個月,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新同事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再經過三個月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新同事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


    新同事是否符合竊盜罪?若真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該筆電的來源(遭竊?侵占?遺失?)對於新同事是否有其他法條適用?


    新同事把筆電放了三個月後才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有無「使用竊盜」的討論空間?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Joyce
  • 發問時間:2015-04-28 00:20:55
  • 經判刑確件二案,毒品三個月不能安全駕駛三個月若目前無力以折算罰金來繳納。爬文律師們都貼了可申請勞動服務等等相關法條內容,但實際申請通過率高嗎?有無具備某條件才能申請?或某些特殊原因來申請通過機會比較高?
  • 王正宏
  • 回覆時間:2015-04-28 00:20:55
  • 您好: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目前各的地檢署的作法略有出入,如果是針對酒駕,一般是會同意你做社會勞動,但如果你之前也曾犯酒駕,就不一定會准許。由於您本身還有毒品的確定判決,從您的刑度來看,應該是二級毒品,那就要看各地檢署了,建議您直接撥打執行傳票上書記官的電話詢問即可。還有,您的兩個徒刑案件,記得請書記官幫你做合併執行。

  • 小賓
  • 發問時間:2015-01-09 13:11:05
  • 與老婆於103年8月5日登記離婚,離婚書上有寫保有探視權及雙方無金錢上往來,監護權歸男方所有,請問如果她連基本的教養費用都不要付,我們男方可以斷絕探視權義嗎?在來是因為每次探視都會帶小孩子去玩,導致晚上回家吵鬧,難帶,,接連幾次後想要斷絕女方探視權利,可以要求如果女方願意支付教養費用,則保留探視權利嗎?

  • Jessie
  • 發問時間:2014-09-28 18:47:27
  • 你好:我想請教關於補習班註銷或變更負責人的相關事宜。

  • Queena
  • 發問時間:2014-06-07 00:20:24
  • 如果今天有人跟我發臉書私密訊息


    事後我把對話載圖,發到臉書的公開社團跟朋友討論


    這樣會構成犯法嗎?

  • 王正宏
  • 回覆時間:2014-06-07 00:20:24
  • 您好:如果你只是把對方給你的私訊照本宣科貼出來,在臉書公開討論過程中,你也沒有恣意評論,就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反之則有。

  • 老楊
  • 發問時間:2014-06-07 00:17:19
  • 客戶積欠三個月貨款,公司負責人避不見面,且公司員工已無上班,但是公司尚未搬空,目前僅有公司統編與負責人姓名,請問這樣要怎麼申請支付命令,或如何催討(已寄存證信函,對方也已簽收)!


    如果貨款無法收到,公司將要求我連帶賠償 ~怎麼辦???

  • 王正宏
  • 回覆時間:2014-06-07 00:17:19
  • 您好:公司要求你連帶賠償,沒有依據,講是公司在講。要告也是公司要想辦法去告,不是員工想辦法。

  • 陳先生
  • 發問時間:2014-06-07 00:02:57
  • 您好


    我於5/12在拍賣網站上購買一台筆記型電腦,當天也匯款全額29,610給對方,對方拖說沒有庫存,不停拖延,於是我要求退款,經過一番推脫,對方於5/29退款給我10,000元整,之後餘款19,610就不退了,我每日催促,他也每日都說隔天退款。我今日於轄區派出所欲報案,警察表示這比較屬於消費糾紛,找消保官比較合適。我的問題是:


    1. 找消保官合適嗎?消保官可否有方法令對方退款?


    2. 如不行,提告的話警察告知,要是法院判處對方不起訴,對方有可能會告我誣告,這可能嗎?


    3. 我最好的處置就是提告嗎?可以給我建議嗎?如果我提告勝訴機率高嗎?


    非常謝謝

  • 王正宏
  • 回覆時間:2014-06-07 00:02:57
  • 您好:警察只是不想辦,你可以自己具狀提告。這類的案件告詐欺,對方也沒有辦法反告你誣告,畢竟他確實沒有出貨。但是因為他已經匯了1萬元還你了,看起來是「行家」,因為這樣到時後他在偵查庭或者法庭,就可以抗辯他沒有詐欺的故意,而一般來說,檢察官還是會讓兩造去和解。對方只是再拼你會不會就這樣算了。但法網恢恢,你提告後,萬一檢察官去調他的前案資料,倘若有一堆這種類型的案件,他也未必不會被起訴。

  • Amber
  • 發問時間:2014-05-14 12:57:43
  • 律師們您好


    我本來和房東簽約租期到7/30,不過因為熱水器在隔壁間,晚上其他人洗澡時會有聲音,因此想提早至六月底終止契約,本來有拿過我們簽的契約問律師,律師是說我們的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只要提前告知即可,但是想說不要跟房東撕破臉,還是看能不能找到有人能在七月開始租這間房子。房東也拜託我幫忙刊登租屋資訊給學校同學,但我有在租屋資訊的貼文下方留言跟大家說在熱水器旁邊會有聲音,之後來這邊看房子的同學也沒有問我這件事,加上房東在旁邊我也不好意思說甚麼,只能說些客套話。


    請問我這樣會構成不作為詐欺嗎?


    主要想到:


    1.我希望能找到有人繼續租七月,以便跟房東終止契約時比較順利算是不法利益嗎?因為其實我本來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只是想說不要跟房東鬧翻才想說幫忙貼租屋資訊在FB社團


    2.不作為是要有保證人地位,我這樣算有嗎?我僅是以一個房客身分幫忙傳達租屋資訊,非仲介也無收取費用,我看過新聞有報導租凶宅的仲介和房東構成不作為詐欺,應該不會因為刊登租屋資訊在網路就有保證人地位而有告知義務吧?


    3.熱水器在隔壁是一望即知,但是不確定簽約的同學有無預料到他會有聲音,這樣有算不作為詐欺的隱瞞重要資訊嗎?因為熱水器就大辣辣地放在隔壁,看屋時也有讓房客知道,實務上是否為重要資訊的判斷為何?


    4.就算上述有構成,如果我主張我在FB貼文下方有留言補充熱水器有聲音這行為可以算是我盡到告知義務嗎?我是當天早上留言補充的,那位同學是當天晚上九點後才簽約,我不太確定他有沒有看到


     


    謝謝各位專業律師

  • 王正宏
  • 回覆時間:2014-05-14 12:57:43
  • 您好:您是租房子不是租熱水器,沒有詐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