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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趙文銘律師 律師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9號
瀏覽人數:13089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5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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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台北市、基隆市、高雄市、新北市、桃園縣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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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一、訴訟類:民事、刑事、行政各類訴訟,警局、調查局陪訊,訴願,稅務復查等。
二、公司非訟類:公司經營權、股東會、董事會議事安排,中英文契約審閱見證,法律意見書,律師函,證券交易法所需各類律師審查文件等。
三、智慧財產類:商標申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侵害保護、舉發、答辯等。
四、不動產類:契約修改、見證、交易安全平台。
五、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類:事業結合,不公平競爭之檢舉、答辯,消費爭議。
搜尋結果:共 2 頁,20 篇問答
  • 小昱
  • 發問時間:2017-09-07 20:26:30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這次感謝您耐心的回覆,謝謝您!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1:02:40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顏小萍
  • 發問時間:2013-08-16 03:33:21
  • 不好意思,請問我要訴請離婚的話,要準備什麼資料??
    可是前提是我沒有任何證據與人證的東西,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嘛?
    但已經分居中了,而對方也不接電話,也不出面來處理,這樣我是否直接找律師訴請離婚嘛???
    是否可以解決的途徑,真的不想在安於現狀了。。
  • Wusir
  • 發問時間:2012-11-16 23:03:07
  • 大律師您好:
    本人於84年4月26日,因購屋糾紛被迫簽發本票九張,金額共計290萬。持票人於85年將其中285萬元本票先行裁定(85年度票字第8141號),並於87聲請強制執行,87/10/26取得債權憑證(87年度民執丑字第19808號)。(其後每三年內均取得債權憑證)
    請問:這在時效上有問題嗎?其債權如何?
    另請教: 貴大律師在台中可執業否?
    (本件很急,請 大律師不吝點化。謝謝。)


  • 小小
  • 發問時間:2012-10-02 13:21:49
  • 律師您好:
    我媽媽大約2年因為兒子媳婦的事吃藥自殺過送到媽馬偕醫院,今年8月底媽媽問媳婦為什麼把她沒乾的衣服收起來,媳婦不理後來回:你要不要多吃些藥(意思是要她去死),媽媽想跟兒子說,兒子回答:你就去吃(要他去死),媽媽打電話給我,我過去要戴她回家,後來我去他們家我用力敲門(手有嚴重瘀青有拍照)要她開門,有拿起一台娃娃車因為太重而放下一小部分壞掉,我推她左肩一下他坐到床上我問我媽媳婦說:妳為什麼要他去多吃藥要他去死,我曾經跟妳媽媽說要他去死。他回答說:他沒說。我就去跟媽媽說他沒說,他們就開始對質,我媽問你發誓沒說,你沒說我就跟你下跪,我媽真的跪了,膝蓋2個瘀青。我就跟媽媽說:你要不要等妳兒子說清楚。後來我覺得推人不對有打電話跟我媽的媳婦道歉說:對不起推了妳,她就回講一堆委屈的事說她報警了事家暴,我說推一下也算家暴,她笑了,警察來了電話就掛了。

    對方告我傷害、毀損、保護令

    這個我哥太太我一直對她很好,當除要生第一個小孩跟我哭訴說:他們錢生產。
    我用西聯匯款寄了1萬人民幣給他,到台灣一直抱怨她過得不好我也盡量幫他,一直到我覺得家務事管太多對我不好,我決定離開部要管。後來幾年都沒連絡,這次是第一次去他們家,我媽2天前收到通知說10/9要開庭,我到目前沒收到。
    問題:
    1. 事情發生我媽精神狀況有點怪要去看身心科嗎?
    2. 他們有驗傷單,告我打她。問題是沒有外傷只是主訴的部分,我猜是挫傷這樣我也算傷害嗎?她在驗傷可以誇張敘述他很痛..醫生就給他挫傷診斷。
    3. 他提出水壺、門、牆壁有髒髒、告我毀損,問題是我用手敲門門會壞,他們說是木棒打的,其中很多事都很誇大的敘述。我要如何反駁?
    4. 晚輩對長輩要她去死對嗎?算教唆他人去自殺嗎?
    5. 到法院我要如何應對?
  • 筱蓓
  • 發問時間:2012-10-02 13:16:53
  • 網路消費糾紛
    已協調好退貨退款(衣服有小染色瑕疵˙但出貨前檢查並沒有)
    我為賣家
    買家感覺非常大官呢還有靠山˙小妹我整個弱
    她現在自己不跟我面對˙去找個男的(感覺稍有讀書那種)
    叫我跟那男的去講˙而這女的也就是當事人說她不理這件事
    現在她們那邊的人竟然跟我說˙叫我先把錢退給她們(還要包含運費)˙她們才要把商品給我
    請問這樣合理?
    官大一點找個稍有讀書的這樣就很有贏面喔....
    網路退貨退款˙不是都應該由買家先將商品寄回給賣家˙賣家有有辦法退款嗎
    總之他們非常囂張仗著寄郵局存證信函給我就這樣。
    1我要跟他們妥協嗎˙(先退錢給他們)
    2買方要退貨˙(說運費要由我負擔這樣合理嗎)

  • 趙文銘律師
  • 回覆時間:2012-10-02 13:16:53
  • 您好:


    關於網購,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郵購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消費者應無須負擔運費。


    另外依民法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則上是必須雙方同時履行,沒有任何一方先履行的問題,所以雙方是可以另外協商的。若商品真的很貴重,建議雙方可以約一個地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若您擔心還錢之後,無法取回商品,買家可能會涉及侵佔或詐欺的刑事犯罪責任,另外也必須負擔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

  • 阿佑
  • 發問時間:2012-09-27 20:29:50
  • 請問一下律師~我們是有限公司,有多位股東,現在因為公司負責人(也是股東之一)與大家不合,要求退股,所有股東也一致同意,所以也另外制作一張退股同意書給他簽名,而他也簽名了,載明自即日起便不是公司股東,上面也載明了當天日期及應退他多少錢,而表明願意吃他全部股份的一位股東,因一時拿不出那麼多現金給他,但也與他達成口頭協議期限給錢,並開立個人商業本票,退股人也欣然同意並簽收,~~~~~但是隔沒半個月,給錢期限又還沒到,該退股人不知是缺錢還是另有陰謀,竟然跑來要求馬上給錢,否則大家走著瞧~~~不懂,請問各位大大,他能提告什麼嗎?或是他能採取什麼行動?
    這幾天,他又打電話來說,要請律師寄信,說要清算公司資產,期間還要公司暫停營業,讓我們不能做生意,請問他能成功嗎??我們該如何反制??
  • jerry0211
  • 發問時間:2012-07-24 08:17:22
  • 甲方:許家銘 乙方:廖昱翔

    7月14日甲方把車借給乙方, 下午約14:30乙方撞上安全島,乙方打電話詢問甲方那台車約多少錢 甲方回答10萬 乙方說要甲方去買一台約10萬的車 費用由乙方付擔 後來乙方打電話聯絡車廠拖吊 甲方要求拖回南港住家 車廠告知拖回南港費用太貴乙方也沒那麼多錢把車拖回南港 而且汽車右前輪歪掉變形卡在安全島上 變速箱破裂 三角台也損壞 要維修不划算既然乙方答應賠車 那壞掉的車就拖到報廢場報廢 甲方心想既然乙方答應賠一台車 就不需要求乙方一定要把車拖回南港讓乙方花一筆那麼貴重的拖吊費用 所以同意報廢 並傳真資料讓報廢場辦理報廢手續 當天下午約18點乙方處理完報廢後至甲方家主動告知自己(乙方)能負擔約12萬 請甲方買車時不要超過這個價格
    完全沒告知汽車報廢後 報廢場退費多少錢 於7月23號甲方詢問乙方後
    乙方告知報廢廠沒有退錢 因為當初拖吊沒有付 所以車場把車輛報廢的價格抵掉拖吊費用如果有多再退給甲方或乙方 甲乙雙方都稱沒有收到這筆錢


    我想詢問的是
    1.乙方尚未賠償甲方所口頭答應的賠償(因為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 那汽車報廢的款項乙方是否不該直接讓車廠抵消拖吊費用 應該要把報廢汽車的錢交給甲方 拖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雖然(問乙方如此是否構成侵占罪)
    2.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金額
    一.甲方要求乙方和解時賠償當初所說的12萬元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購車單據與甲方購車單據與至今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 提出後折舊賠償
    甲方目前所能提供的單據為購車單8萬(如加上燃料與牌照稅約9.5萬)和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能提出的証明含購車單一共約為15萬
    汽車為1999現代elantra2000cc天窗板
    車為同年3月費購入的中古車
    5月有全車(含內裝)考漆6月份大保養等
    (問如乙方不願賠償12萬元鬧上民事法庭甲方約能要回多少錢)
  • 小宸
  • 發問時間:2012-04-09 13:00:59
  • 您好:想請問有關台灣與泰國間貿易問題應如何處理,台灣公司與泰國之間有商業往來,但於支付貨款後對方因自身問題無法出貨,請問應如何辨理追討
  • 發問時間:2012-03-30 19:38:59
  • 大律師你好 主文內容2名被告是前夫跟現任妻子 代書是前夫的哥哥 因為跟前夫在訴訟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中 前夫為避免財產跟我分配在訴訟中將他的土地已買賣登記給現任老婆 而他哥哥是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之人 他哥哥有代前夫開庭 知道法官告知我要改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避免脫產可先申請假扣押 隔天他哥哥就開始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了 他哥哥當庭有聽到法官說明 而在狀紙上卻說他忘記前一天有代弟弟出庭 (未免說的太離譜了)被告2人有在上訴2審 前陣子知道我要提告刑事 在前幾天被告2人已經撤銷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