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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穎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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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問答
  • 良心
  • 發問時間:2016-02-03 14:58:07
  • 二流律師,千萬不要昧著良心幫委託人做傷天害理的事情,把人逼上絕路後果自負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1:04:13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發問時間:2012-05-11 01:47:59
  • 請問我如果去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若檢察官對被告起訴.那需要開庭審問嗎?如要開庭我是不是也要去開庭.還是不用去開庭?
  • 徐靜涵
  • 發問時間:2012-05-07 19:17:32
  • 律師你好 想請問如果我朋友跟他女朋友在外租套房.承租的時候就是因為房東有說租金包含水跟電.而契約也有包含水電.但是我朋友昨天接到房東打電話跟他說.因為電費要漲價所以要他們每個月多補貼500元給房東.房東還跟他們說他女朋友沒在工作整天都在家裡.所以要多補貼500元.但是在租屋前.房東就知道了.也是因為租房好在有包含電跟水.所以他們才租的.但現在因為電費漲價.房東又說每月要補貼電費500元.請問律師.房東這樣做合理嗎?我朋友需要多付每月500元給房東嗎?那如果不合理.我朋友不多付500元.而房東要是因為這樣不租屋給他們.這樣合理嗎?
  • 朱俊穎
  • 回覆時間:2012-05-08 21:15:57
  • 依民法第442條規定,不動產定期租賃是不能增減租金。故如您為定期租賃即可以此向房東說明租賃期間內漲價與民法規定不合。若非定期租賃,因當初已經約定租金包含水電費在內且明知兩人承租,除非因近期台電漲價而致使電費過高,出租人至多僅有聲請法院於合理範圍內增減租金,亦非單方逕行決定而違反雙方約定。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 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 I很慌
  • 發問時間:2012-03-28 12:11:57
  • @@ 好恐怖,好多人都違反商標法,誰可以幫幫我?

    去年底,因為在網拍賣了kitty跟disney的商品而被保智抓去做筆錄
    這幾天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開庭的時候列席被告
    檢察官大概就照筆錄詢問,我就一一認罪,檢察官告知有詢問被害人是否要給予緩起訴,但都得到否定答案,因此不會緩起訴,我是初犯真的是不清楚甚麼能賣甚麼不能賣才會誤售這些商品,之後也全部都沒有再販售了,但聽檢察官的回覆好像很嚴重,一般來說這樣最嚴重我大概會有甚麼樣的判決跟處分呢(民事刑事方面)有甚麼可以減輕的辦法嗎?甚麼情況下會比較嚴重呢?(賣的多還是賣的項目多或是單價高呢?) 
     
    網路上有人說可以寫”聲請緩起訴狀”請問這樣真的有用嗎?

    拜託~~>< 幫幫我吧


    是否要請律師呢? 費用大約? 請了律師後會有甚麼差別呢?


    謝謝

  • 朱俊穎
  • 回覆時間:2012-03-28 12:11:57
  • 原則上,緩起訴之第一前提就是認罪,再來檢察官會尊重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意願,所以若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對方,很難得到緩起訴甚至是附條件(一定勞動或支付金額予公益團體等)之緩起訴。


    你當務之急應搶在檢察官做出起訴決定前,取得與被害人之聯絡,尋求和解機會,如可和解,用匯款方式,並與對方簽立書面,記載已經賠償,達成和解,被害人ooo願放棄一切民事刑事行政上之權利,不再追究責任,亦願意原諒被告。另在親筆書寫悔過書交由對方簽收,留下影本,趕快全部遞給檢察官。


    若來不及,檢察官做出起訴決定,在法院審判前,亦仍有機會與被害人聯絡依上開方式取得和解,改求易科罰金或緩刑~


    刑度當然需視你違犯的商標法規定而定,另外得利多寡,販賣商品數量均會影響。


    因你已經認罪,所以辯護空間不大,律師作用可協助諮詢以及撰寫書狀及擬和解契約,委任律師也方便於向檢方及法官求情。


    至於費用方面,各個律師不同,但因案情不複雜,所以若為案件費用大致4萬元(含出庭撰狀擬約);若為書狀費用(不出庭),一書面5千元。

  • c1158f
  • 發問時間:2012-03-27 12:28:37
  •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家有3個兄弟姐妹,父母都61歲,房子租金1個月9000元,2個都有卡債約10幾年了,我已經嫁人了,家庭主婦,3個小孩,先生跟2個朋友合開公司,先生名下有3間房子,結婚後買的,妹妹37歲單身,??有工作,自己買房子住,還在房貸,弟弟從20幾歲到現在35歲了,都不工作沒收入,有卡債且跟父母住在一起,都沒有給父母過錢,我和妹妹雖然沒有每月個拿生活費給父母,但都會買東西回去,偶爾拿錢回去,父母親節.生日.過年都會包紅包回去,有需要什麼錢說了,也會拿回去, 但父母卻要單告我棄養.所以我想請教3個問題,謝謝您!


    1.告棄養可以只單告1個人嗎.


    2.如果依資產分配,那我先生的資產會算進我的部份嗎.


    3.父母住新北市土城,那邊扶養父母費怎麼算.

  • 朱俊穎
  • 回覆時間:2012-03-27 12:28:37
  •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妳與父母間即為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並不受其有無謀生能力之影響(所以縱有工作能力仍不影響得受扶養之權利),但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故若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例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可言。


    另扶養費之數額,目前法院多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認定。


    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5條、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述規定可知,故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者,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狀況而分擔義務,如負扶養義務人有數人,受扶養權利人不能主張應由一人負全部之扶養義務。


    所以,父母若對妳請求扶養費,固可單獨只對妳提起,但是無法主張由妳負擔「全部」之扶養費。一般會按人數平均,但仍可以其他同一親等親屬經濟能力較佳而抗辯本身應負擔較少之扶養費。又夫妻財產若無約定財產制,目前均規定分別所有,故妳負擔之扶養義務,無法執行妳先生所有之財產。依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表記載99年度新北市為18,4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