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花
- 發問時間:2016-01-29 0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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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申請到小孩的保護令跟我自己的保護令(禁止施暴那款),法院也判我是
女兒的暫時監護人
女兒目前兩歲,保護令法官跟離婚法官是同一位
目前調解庭時,我提出女兒四歲前限制對方帶出過夜
我的理由是女兒目前表達能力不夠,我無法得知女兒晚上在對方家中的狀況
萬一女兒吵鬧,對方是否有足夠的耐心對待,或是再度施暴,我不得而知
對方情緒易怒,容易失控
故我提出四歲前限制過夜的要求,但一個月一樣對方有第二週,第四週週六
可帶出女兒,但須當日送回,請問法官是否會採納我提出的方式?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6-01-29 00:26:35
回覆 花花 的發言內容:
我有申請到小孩的保護令跟我自己的保護令(禁止施暴那款),法院也判我是
女兒的暫 ... (恕刪)
Dear 花花 :
關於暫時監護情形,法條並沒有規定應該要怎麼做才是對的
而是交由法官依其職權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方案
因此,若您有這一層的疑慮,可以提出方案後跟法官說明理由
若法官需要相關證據,建議您可以將對方施暴的證據提供出來
另外,法官應該會要求單獨詢問小孩子,確認小孩子的狀況實否適合過夜
若您擔心小孩子無法為完整陳述,可以請求法官指派有經驗的社工陪同。
以上,僅供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