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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勝新 律師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瀏覽人數: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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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台北市、台南市、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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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1.一般民、刑事訴訟。
2.不動産爭議。
3.家事事件(親子、繼承)
4.行政救濟(行政裁罰、稅務爭議)
搜尋結果:共 11 頁,108 篇問答
  • 小昱
  • 發問時間:2017-09-07 20:52:21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 艾葆萱
  • 發問時間:2015-08-22 23:34:26
  • 律師您好


    我在去年11.12月左右與一名違規右轉的騎士相撞


    當時我並無駕照


    而警察的筆錄上也表明了該騎士違規


    但近日收到我方強制險的求償信


    我也是今天才知道無照駕駛我方強制險事後會回來向我方索賠


    但是這不就等於是對方的錯誤與我方的錯誤都要我一併承擔了嗎?


    請問我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這問題?


    請問我可以跟該騎士要求精神賠償嗎?

  • 邱小姐
  • 發問時間:2014-11-29 10:20:31
  • 當初因為信用不良~
    請前男友幫我貸款了一部車~
    車貸的部分完全都是由我繳納~
    但現在分手了~
    我把車子貸款繳清後~
    他卻不願意過戶~
    請問我該怎麼辦~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9 10:20:31
  •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621號判決意旨:「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您所述,您因信用不良而借用您前男友之買車,依上開判決意旨,您可主張該車僅係您借用前男友之名而為登記,您仍為實質上所有權人,進而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再請求您前男友返還該車。

  • 地政士
  • 發問時間:2014-11-29 10:11:50
  • 法院判定本人為某甲之遺產管理人,收到勞動部公文,公文指出某甲聘僱外籍勞工尚欠繳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請問本人是否有義務幫某甲代為繳納欠稅費?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9 10:11:50
  •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第1181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大法官解釋第621號:「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依您所述,您經法院指定為甲之遺?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您有為某甲清償債權之職務,故您當然須為甲清償債權,且依大法官第621號解釋,公法上之義務在罰鍰處分作成而具有執行力後即使義務人死亡,仍得對其遺?為執行,故您亦須清償甲公法上之債權。


    最後,應注意者係,您應依民法第1181條,遵守民法第1179條所定之一年以上之公示催告期間。

  • CYH
  • 發問時間:2014-11-27 16:36:58
  • 一般網路批貨賣家販售醫療器材 能申請醫療器材販售許可證嗎?
    我想賣體脂計  我是一般民眾  是否能有管道申請許可證呢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7 16:36:58
  • 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依您所述,您想在網路上賣體脂計,然因為網際網路是虛擬空間,所以無法申請為藥商,因此網路不能販售藥物。如您自行販賣即會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可能依同法第92條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兔子
  • 發問時間:2014-11-27 16:23:15
  •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朋友在昨日中午騎車時追撞了前面的機車
    由於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問題所以應該是我朋友要負全責
    當下有報警,警察也有來現場拍照
    後來將機車牽去給機車行估價,經過機車行的確定之後
    我朋友付了750的車殼修理費
    但是在當天晚上他又打電話過來說有其他地方損壞要我朋友賠償
    不過警察和當事人雙方所照的相片都沒有拍到
    我朋友無法確定是不是他在事後才自己狀的然後要一併算在他身上
    有沒有相關的法條能夠了解這件事我朋友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呢?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7 16:23:15
  • 依您所述,是對方向您友人主張有其他部分之車損未賠償,故應由對方提出證明,證明其他部分之車損亦是由該次車禍造成的,或至少要能提出您友人與其撞擊的方式可能造成該部分車損之證明,故您不用太過擔心。

  • rick
  • 發問時間:2014-11-27 08:48:18
  • 您好
    小弟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專家指點
    1.小弟目前在手機行也就是通訊行工作有1年4個月,請問手機行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滿一年有7天特休的規定
    2.目前老闆想以業績不到要求我離職,想以此理由而拒絕給付遣散費,這是否以違反勞基法
    3.從任職到現在一年4個月,老闆好像沒完全投保勞保,有好幾次都收到國民年金繳費單,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4.明天老闆打算要去勞保局解除我的勞保,這樣的做法是否也是違反勞基法的
    就以上幾點問題請專家指點   謝謝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7 08:48:18
  • 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同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意旨:「次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得解僱勞工。其原因固包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惟仍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之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庶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1.依您所述,您在手機通訊行剩班,與手機通訊行老闆間有一勞雇關係,依勞基法第3條,當然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2.您老闆欲用您業績不到規定而開除您,然依勞基法之規定,業績並不能作為解雇員工之手段,且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要件,依最高法院之意旨,並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求,您僅係業績未符合要求,並不該當於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件,故老闆亦不能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解僱您。且因雇主違反勞動法規之規定有損您的權益,故您可依同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依您的情形,如果您公司受僱員工為5人以上,應依上開條例第6條為您投保,如未達5人亦得依同條例第8條為您投保。故如您老闆並未為您投保時,您可依同條例第71條主張您的權利。



  • vivi
  • 發問時間:2014-11-26 12:10:05
  • 我們要離婚,但他堅持要小孩監護,沒有共識,我要怎麼拿到監護?要告他嗎?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6 12:10:05
  •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您所述,您與老公想要離婚,然就小孩之監護權有爭議,依上開民法規定,應先行由雙方協議,然您與老公協議不成,此時可聲請法院裁定之。而法院在為裁定時,或考量民法第1055-1條所規定之事項,此時您應就有利予您之部分為舉證說明,以爭取法院裁定監護權予您。

  • 小恩
  • 發問時間:2014-11-26 12:00:10
  • ????????11/21下午在社區上坡十字路口雙載被知名大公司貨車從右側撞上,對方叫了交通警察前來處理,家人也到事故現場要求員警把對方行車紀錄器扣下,員警拿了紀錄器看了一下說不能開就還給貨車司機了,被里長候選人看到員警歸還之行為給予拍照~員警才又把行車紀錄器拿回來,撞人的司機只到醫院做完筆錄後人就消失了,員警行車紀錄器也還是還給貨車司機了...
    我們打給司機詢問後續處理,司機只回我們等警察處理就再也不接我們電話了,我們打電話告知員警,員警要我們自己去調監視器告他,員警說他要忙選舉造勢沒空,我們自己請里長拜託分區派出所員警來調監視器,還要再回去告知車禍處理員警影片調好了在哪個分局,事後又才知道交通警察連休三天找不到人.
    我們打電話到貨車公司,對方總機只說有收到車禍通知只告知主管,就又沒消息了,我們只能乾著急單親要養小孩無法工作沒收入該怎辦,又是非上下班時間無法申請職災.
    我們不懂法律,對方又是大公司有律師團有專業人士,我們問了好多人都說我們是右側被撞所以很吃虧~~所以我們呢...等吃虧嗎?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6 12:00:10
  • 依您的情形,您可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並在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


    在過失比例有無部分,您可申請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



  • 路人甲
  • 發問時間:2014-11-25 15:21:06
  • 我與前夫已於七月離婚 小孩監護權歸我 上頭註明共同負擔孩子教育費但前夫並沒有給我們任何一毛錢這段期間前夫一直有和我聯絡 試圖和好 但已表明對他已沒有感情 重心在孩子我目前沒有外出工作 專心在家顧孩子 有在做網拍 剛起步不是很穩定但家裡經濟狀況還算OK 家庭環境也OK 家人並無不良嗜好父母離異 跟媽媽住 媽媽也是在家工作 扶輪社的總幹事 爸爸工研院退休 目前也還在工作中前夫家也是父母離異 媽媽住都市 天天簽六合彩 照顧前夫姊姊的孩子前夫兩個姊姊在關 一個姊姊也沒工作 感情生活混亂前夫爸爸住中南部偏遠山上 前夫與前夫爸爸住 前夫於中南部工作 上班休假時間不一定前夫雖然薪水不錯但家裡只有前夫一人在工作 我的網拍還不穩定 但家裡經濟算OK前夫爸爸與前夫都愛喝酒 抽菸 吃檳榔 罵髒話等等 壞習慣很多前夫每天都會傳訊息給我 由於放假時間不一定 每放假就說要回來看孩子或是找我們出去由於孩子還小 才九個月 他也沒有辦法獨自照料 所以由我陪同之前未離婚時 還曾發生我在樓下煮副食品 前夫一人無法安撫哭鬧中的孩子 還罵孩子神經病實在不想與前夫有任何牽扯 尤其是這樣每天傳訊息騷擾我不回他又不行 不斷的傳 情緒不佳就威脅我要帶孩子走 要爭取監護權我並沒有阻止他探視孩子 只是希望兩人能做來來好好談好要怎麼探視而不是這樣隨時隨地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並無提到探視權該如何行使)我也不想一直與他有聯絡 每天一直傳訊息一直打擾我我也有試著好好和他溝通 約定探視時間方式等等之類 但他不願意和我談我究竟該怎麼做? 是否能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我的問題?一直傳訊息打擾我 有時候回覆的話 他聽不慣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我欺騙他等等之類 或是我要算計他 讓我非常困擾也非常害怕這樣算是精神傷害嗎? 可以告他嗎還是?若是他與我爭監護權該怎麼辦呢? 我該準備什麼? 律師費用? 
  • 方勝新
  • 回覆時間:2014-11-25 15:21:06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與前夫離婚並未約定探視子女的方式,而您前夫又不固定時間來探視子女,使您不堪期擾,此時依民法第1055條,您可向法院請求定子女之探視方式,以確定您前夫探視子女之日期、方式及時間。


    2.關於扶養費部分,您就以支付之部分,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您前夫請求返還,在未來應給付之部分,則可依您與前夫間之契約,請求給付之。


    3.您前夫一直傳訊息打擾您 情緒不佳就言語辱罵說您欺騙他等等之類,或是您要算計他等等,可能已構成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家庭暴力,此時您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再為此類之行為。在民事部分,亦可能得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