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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所長 律師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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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15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經歷,所有案件仍親辦)
 0928967948(手機號碼可加line)
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一、地檢署陪同開庭、警局陪同筆錄製作
二、刑事案件:妨害性自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妨害秘密、肇事逃逸、毒品、侵占、竊盜、車禍及求償、詐欺、賭博、偽造文書、少年事件...
搜尋結果:共 703 頁,7023 篇問答
  • Huan
  • 發問時間:2026-09-07 12:06:56
  • 各位律師好,請問一直被未顯示號碼打來騷擾可以請警方向電信公司調取通聯紀錄確認號碼為何及這電話的使用者嗎?
    因為查網上資料寫說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要觸犯三年以上之重罪才可由警察或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核發電信門號調取票查詢相關通聯紀錄及使用者,因此只能自己向電信公司申請【受話明細(受信紀錄)】 ,但如果沒接聽電話受話明細就不會出現此號碼,因此也就查不到。
    請問律師按照網上敘述是真的查不到未顯示號碼的真實實際號碼及使用者是誰嗎?還有這有觸犯哪些罪名呢?
    目前已經有去派出所請警方偵辦了,警方表示會依程序去調相關通聯紀錄去查證,但還是想詢問一下以上問題
    謝謝各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9-07 12:06:56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對方可能涉嫌違反跟騷法。


    二、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這個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你有要提告的話要注意告訴期間。


    四、提告之後要怎麼查是檢警的事。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發問時間:2026-09-07 11:04:30
  • 請想請教一下,若高等法院的判決書如下:
    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併科罰金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請律師幫忙上訴至最高法院,但被最高法院上訴駁回,這樣是不是就沒辦法再繼續上訴了...
    原判決是否只有勞動服務跟服刑兩個選項?有機會在爭取五個月用易科罰金嗎?

    被詐騙集團騙......導致詐欺案歷經好幾年到最高法院....從無罪到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又改判有罪......家裡還有家人要照顧,公司沒辦法請這麼久,我該怎麼辦.........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9-07 11:04:30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易服社會勞動的時間是可以調整的。


    二、各地檢署在媒合社會勞動機構時,會配套不同的勞動時間方案。如果你有在星期六、星期日服勞動的需求,可以參考以下重點:

    (一)向地檢署提出需求: 在地檢署進行報到面談並填寫意願調查時,請主動告知承辦人員你因為工作或其他因素,希望安排在「假日」服勞動的機構。

    (二)配合機構的作息: 最終是否能在週六、週日履行,取決於分配到的機構(如宮廟、社區、特定公益團體等)在假日是否有開門、是否有派督導人員以及是否有勞動需求。 

    (三)時間與時數限制: 社會勞動原則上在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之間進行,每日以 8 小時為原則。即使在假日,每天最多(含加班)通常也不得超過 12 小時。

    三、關於易服社會勞動的部分,你可以考慮請律師幫你寫一個聲請狀。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發問時間:2026-09-07 10:36:17
  • 想請教律師一個關於「互毆/正當防衛」的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我主張,當時是對方先用腳踢我,我因此抓住對方的肩膀。之後對方又連續以徒手方式攻擊我,我為了阻止對方離開現場,持續抓住對方的衣物。此時對方拿保溫瓶敲擊我的頭部,之後又踢我,最後對方逃離現場。
    但對方的說法完全相反,對方主張是我先用腳踢他,並且阻止他離開,所以他才拿保溫瓶攻擊我的頭部。
    目前的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最一開始「第一下腳踢」的動作,因此究竟是誰先踢對方,雙方各執一詞,這部分目前似乎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
    不過,監視器有清楚拍到後續過程:

    我抓住對方時,對方持保溫瓶敲擊我的頭部。
    對方接著用腳踢我兩下。
    我回踢對方一下。
    對方又再踢我一下。
    最後對方自行逃離現場。

    想請教的是:
    如果最終確實無法證明最開始的第一下腳踢究竟是誰先出手,實務上通常會如何認定?
    尤其在已經可以透過監視器確認「對方持保溫瓶攻擊我的頭部、雙方後續有踢踹行為,最後由對方離開現場」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評價雙方的行為?
    另外,若無法證明誰是最先發動攻擊,是否就很容易被認定為「互毆」,雙方都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還是法院仍會依照後續每一個動作分別判斷,例如保溫瓶攻擊頭部是否屬於正在進行的侵害,而我的回踢是否可能被認定為防衛行為?
    謝謝律師解惑。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9-07 10:36:17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二、挑起糾紛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不會因為刑事案件進行就停止民事時效。


    四、參考法條: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秦嶺
  • 發問時間:2026-08-19 19:18:39
  •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關於爭取緩刑與撤銷緩刑的實務問題。時間軸如下:
    A案: 判刑6個月,緩刑2年
    B案: 犯罪行為發生在「A案的緩刑期間內」,但B案的調查、起訴與宣判,都落在A案緩刑結束之後。
    想請教:
    1. A案的緩刑是否會被撤銷?
    2. B案這樣犯罪行為發生在緩刑內但起訴調查與宣判都是緩刑執行完畢是否可爭取緩刑?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8-19 19:18:39
  • 刑案勝訴435件以上,0928967948


    一、宣判時前案緩刑期間已滿就有機會爭取緩刑。


    二、法官要不要給就看你提什麼量刑資料。

  • @0622
  • 發問時間:2026-08-15 14:06:47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8-15 14:06:47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這個是少年事件。


    二、雖然特定親屬間竊盜是告訴乃論之罪,但少年事件比較特別。就是,如果提告之後撤告,撤告之後法院還是會繼續處理。

  • 小弟
  • 發問時間:2026-08-15 14:03:57
  • 想請問,去按摩後有性交易,結束離開在外面電梯口被警察攔下,後被帶往派出所做筆錄,問到是否有性交易就老實回答有,但好像交易的女方沒有開門被抓到,這樣後續會有怎樣的結果?不是現場查獲有影響嗎?最嚴重有什麼後果?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8-15 14:03:57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成年間性交易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處罰而已。


    二、性交易不罰未遂。就是性交易沒有成功並不處罰,如果是這樣你連行政處罰都不會有。


    三、但,如果對方未成年的話,可能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一)如果是主動邀約未滿十八歲與自己性交易的話,未遂也要處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 第1項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爭議:與自己性交易算不算32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第5項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如果沒有引誘未成年人性交易,但是有性交易的話則不罰未遂: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阿翔
  • 發問時間:2026-08-05 02:31:06
  • 在今天收到新莊分局寄來的通知書說涉嫌詐騙,致電去警察局之後,承辦員警說有人拿我的身分證字號去申辦遊戲帳號實施詐騙,時間是6月,但是期間我人在教召,並且6月到現在期間我的銀行戶頭都是正常的,也沒有接受過任何不法得利,這樣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去做筆錄嗎?
    懇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8-05 02:31:06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提出你教召的證據,這個是不在場證明。


    二、請檢察官調查IP位址。



    三、本所辦理詐欺案件勝訴案件一覽表: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不起訴處分。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201)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6號不起訴處  


    分書乙份(門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植入惡意程式案)


    (202)案由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虛擬貨幣案)。


    (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43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6-07-29 02:12:51
  • 因朋友是車手的第二層中間人
    已經承認 目前被羈押禁見第一票快到期
    檢察官要找最上游
    目前已供出人(但上游被通迄再大陸)
    請問第一票這樣能交保代替羈押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7-29 02:12:51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你可以約時間諮詢。


    二、我查一些交保成功的裁定供你參考。


    三、如果有委任,我會帶著這些交保的裁定去律見他。


    四、羈押期間有一些做了會導致難以交保的事,我有寫一篇文章,會帶著那篇文章給他參考。


    五、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阿宏
  • 發問時間:2026-07-26 23:36:30
  • 請問未滿18歲酒駕騎乘機車在人發生死亡車禍自撞兩人都死了那麼騎乘者少年家屬會有載人上的問題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7-26 23:36:30
  • 承辦案件勝訴435件以上,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騎車者未滿18歲,依據 民法第187條,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不受死亡或拋棄繼承影響:父母的這項連帶責任,是基於「父母監督疏忽」而獨立存在的法律責任。不論父母最後對兒子的遺產是選擇限制繼承拋棄繼承,都無法免除父母自己對被害人的連帶賠償義務。


    三、但要看自摔的原因騎車者是否有過失,如果他沒有過失父母就沒有責任。並不是自摔就有過失。



     

  • joyce24
  • 發問時間:2026-07-26 22:26:48
  • 事故概況: 我方(機車)行經路口時,因雨天標線不清,為尋找停止線而不慎超越,遭右側 A 車(汽車)撞擊機車左側。責任初步判定: 初判表顯示我方涉嫌未遵守交通標誌指示;對方則標註為尚未發現肇因。行政處理: 我方已針對「超越停止線」之違規部分,主動繳納罰鍰。傷勢與財務損失: 我方傷勢: 事故當天即前往急診,診斷為左側胸壁挫傷、左臀挫傷。我方損失: 機車維修報價約 16,000 元。對方損失: 從電話中聽對方告知,汽車維修估價約 17,000 多元。事故初期對方先生在電話中明確表示「你們人沒事就好,這是最主要的第一點」,當時並未主張其車內人員受傷。之後在事故後4個月,我方詢問對方「因為你們那邊沒有受傷...」對方先生明確回答「對啊」,但當我方提議因雙方皆有車損,是否能「各賠各的」後,對方態度轉為強勢,隨即在同一通電話中改口宣稱妻小有去驗傷,並表示要追究到底,且在幾週後告我們過失傷害,由於電話中沒有共識,因此我們有告知這邊想申請調解委員會,再做調解,也透過申請時警方告知調解委員會在通知雙方,因此我們就未再聯繫對方。這邊原本想申請肇事鑑定但因缺乏經驗,到現場窗口才告知由於汽車方已提告過失傷害,因此無法做肇事鑑定,然後才知道原來調解要由我們這邊主動追蹤聯繫進度狀況。因此我們這邊終於聯繫到調解委員會窗口,具窗口這邊反映汽車方只有接一次電話後就拒接電話了,因此他們只能發書面通知它們出席,因為我們缺乏這方面的經驗頭一次遇到這種狀況,想了解,然後今天就要出席... 我們該怎麼應答 能把 機車方的損失降到最低事故至今已過8個月。對方已先發制人對我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由於已超過6個月刑事告訴期,我方目前無法再同步對對方提告。傷勢因果關係質疑: 對方在事故後多次親口承認「沒人受傷」,卻在 4 個月後因理賠談判不合才突然提告。對方這邊提供的驗傷單日期是事故後2日,我方該如何利用錄音證據向檢察官主張對方的傷勢與本案無因果關係?雖然初判表顯示我方有違規,但機車是左側受撞,且當時為雨天。在對方提告的過失傷害案中,我方是否仍能聲請鑑定,主張對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以爭取不起訴或消案?因為我們太擔心害怕了,所以跟他的談話都有錄音,錄音中對方親口承認無傷的部分,在對方告我們過失傷害這部分能拿出來當證據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回覆時間:2026-07-26 22:26:48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錄音部分可以提出來做為證據。


    二、錄音部分要製作成譯文以方便檢察官可以很快的了解你這邊的錄音是有利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