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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曾宿明律師 律師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瀏覽人數:20610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225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曾任:
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
兼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培訓講師
台北市議員服務處諮詢顧問

服務內容:
法律諮詢、契約審閱、代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代撰書狀、訴訟委任、警偵陪訊、監所接見、常年顧問
搜尋結果:共 23 頁,225 篇問答
  • 樂兒
  • 發問時間:2017-05-17 10:14:03
  • 我想請問一下 我原本是被害人轉為證人
    因為我和這件案子的被告是朋友(稱A)
    但是案發當時我都有在
    因為A買一台轎車 A是用詐騙得來的錢去買這台轎車 也是黑吃黑的錢
    本來車主名字是另一個男性友人(稱C)的 但是 C的家長不准C名下有轎車 所以A說要過戶到我名下 事後A和別人有衝突轎車也撞壞了
    因為車主是我 我怕我會有連帶責任也無法負擔修車費用 就請朋友(稱B和D)帶去認識的車行估價賣了30萬元 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 那30萬在D那
    後來D偵訊否認沒有拿錢說是我和B拿走的 他也沒有去過車行 他人在公司等我和B 
    但因我過於緊張偵訊和審判筆錄有點不對 偵訊時我說我和D一起去車行的
    審判後我說我和另一名女性友人去車行交證件也不是當場收到錢的(因為是103年的事我記不太清楚)
     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是證人 會不會轉為被告 我很緊張但是我真的沒有跟這些事情有關係 我只是當車主因無法賠償修車費將車賣掉

  • 熊熊
  • 發問時間:2015-12-24 14:04:43
  • 律師您好:

    我被先生家暴多次,今天是第一次出庭打通常保護令,我已提供五張驗傷單,但法官希望有目擊證人會更好,就是我被打的當下的目擊證人,但如果…沒有人證,我該怎麼辦?會拿不到保護令嗎?怎麼辦…好沮喪

    對方很狡猾很有常上法院的經驗他還不斷否認打我的事實…說我捏造驗傷單…很過份
    我們也在互搶孩子的監護權,他還打他媽他媽也有驗傷單,請問這樣愛打人的人得到監護權的幾率大約是多少?
    我需要有人給予我信心…唉…

  • BOGI
  • 發問時間:2015-11-04 22:08:40
  • 律師你好 , 事情是這樣的 . 我有個同父異母的弟弟現在讀國中二年級 (未滿18) , 我爸和他媽因不合 , 所以離婚 . 雙方都有監護權 . 且弟弟的媽媽現在已有另一個家庭了 ( 再婚 ) , 所以弟弟一直跟父親生活 . 我一直在大陸工作 ( 已婚 , 有家庭了 ) , 然現在父親病亡 , 醫生說有可能在手術的過程中死亡 , 所以我想要請問 , 我同父異母的弟弟 , 要由誰來扶養 .
    註 : 1.我自己認為他還有媽媽只是再婚 , 她有責任吧 . ( 因為他還是叫他媽 )
          2.作哥哥的責任不可能大過他媽吧.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1-04 22:08:40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2.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3. 故原則上,你同父異母弟弟之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他媽媽。

    4.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阿呆仔
  • 發問時間:2015-11-04 21:54:51
  • 我想請問一下 
    某公司因財務問題 我公司將對方機器查封
    但對方公司是保管人
    沒有經過我們公司同意拆移了我們查封機器到旁邊
    我提供照片給公司題告
    請問檢察庭傳喚我  我是以什麼身份呢
    開檢察庭b家公司會到場嗎?
    如果開完檢察庭完了 還會傳喚我嘛?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1-04 21:54:51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看傳票右下角「附註」框框內會寫「本件被傳人係_______」。

    2.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chu
  • 發問時間:2015-11-04 21:48:32
  • 律師您好:
    我的父母已離異30年,而近日家中申請低收入戶時,將我父親的前妻也納入人口中,因為他算我的直屬血親,但這30年來,他對我不聞不問,雖然民法上也說到若我父親的前妻過世,其子女也可以繼承遺產,但,我非常樂意放棄,但血緣關係無法切割,是真的嗎?要擺脫我父親的前妻與我的關係,在法律上真的不可能嗎?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1-04 21:48:32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血緣關係無法終止,因為這不是法律問題,是自然科學問題。至於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可透過第三人收養,終止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

    2. 您的例子,大概僅剩生母生前扶養跟死後繼承。前者可依民法第1118-1條訴請法院判決減免扶養義務;後者可辦理拋棄繼承放棄對生母之一切繼承權利。

    3.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阿義
  • 發問時間:2015-11-04 21:30:02
  • 與一名網路上認識自稱單身女子發生性行為
    之後有位自稱是她老公的人來談判
    她們並沒有去登記結婚  身分證配偶欄也沒有對方的名子
    請問還可以告我防礙家庭.通姦罪嗎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1-04 21:30:02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民法第982條關於結婚之規定於民國96年修正,以前是儀式婚,未登記還是有效,修法後採登記婚,未登記就是無效婚,故重點是對方如有結婚之事實,是在96年以前還是以後,前者因婚姻有效,對方就是有配偶之人。

    2. 至於刑法通姦罪是處罰故意(包含間接故意),你是否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乃將來訴訟上舉證之問題。

    3.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發問時間:2015-11-04 21:15:53
  • 我被警方臨檢時搜到一支K煙,但到警局時我有被驗尿。驗尿單跟罰單都同一天寄到我家罰單上寫騎車吸食K他命。各幾個禮拜又寄一張危害毒品兩萬塊的單子。下個月搜到法院的開庭書我有去開庭,檢察官說我需勒戒因為有驗到安非他命的成份。那請問律師們我如果被判勒戒了我還需繳那條騎車吸食K他命跟那條兩萬的嗎?兩萬的我已經繳去,另一條我到監理所做分期也繳兩期了。真的被判勒戒錢能拿回來嗎?現在不是一罪一判?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1-04 21:15:53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2萬元的罰單應該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處罰的是吸食毒品後的「駕車行為」,觀察勒戒處理的是「施用毒品行為」,二者處罰行為不同,無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2. 可參考台南地院101年度交聲字第419號裁定:「查異議人係因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上開裁處乃係為維護國民個人身心健康,對於異議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予以處分;而本件所處分者,則係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吸食毒品而駕駛汽車」行為,核屬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之行政罰,規範目的為「危險駕駛」之違規行為,二者處罰行為不同,處罰目的亦有不同,尚無悖於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至明。」

    3.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tatami
  • 發問時間:2015-11-04 21:02:35
  • 僱主找了2位同事到會議室,要求我交出手機,那2位同事依僱主的指示,將我手機裡的連絡人及Line通通刪除,刪除後才將手機還給我,請問這樣構成了什麼罪。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1-04 21:02:35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之電磁紀錄罪。

    2.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喜羊
  • 發問時間:2015-10-05 23:57:07
  • 請問律師  目前有辦喜宴   卻沒有去登記如果以後離婚 有權利要求婚後財產平分麻?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0-05 23:57:07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補充說明:



    1. 確認婚姻無效後,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第1058條、第99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相關案例請參閱新北地院96年度婚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該案案由雖為「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是因為當時之歷史背景為我國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之規定,但是,理論上,法律行為必須成立後,才有是否無效之問題,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68 條第1 項亦規定得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是以,如結婚違反修正前第982條、第988條規定,即屬無結婚行為,欠缺法律行為之特定成立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是以得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家事事件法公布後,依該法第3條規定: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故已有得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之明文依據,自不宜再將二種訴訟類型混淆適用)

    2. 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請參閱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050&ctNode=11600&mp=001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網站http://www.tch.moj.gov.tw/ct.asp?xItem=23765&ctNode=5130&mp=004

    3.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喜羊
  • 發問時間:2015-10-05 22:10:36
  • 請問律師  目前有辦喜宴   卻沒有去登記如果以後離婚 有權利要求婚後財產平分麻? 
  • 曾宿明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0-05 22:10:37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確認婚姻無效」與「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不同,請參閱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483 號 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兩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

    2. 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故如果有結婚之事實,未依法辦理登記,將來應提起的是「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3. 關於婚姻無效情形下財產之分配,民法已有明文,第999-1條規定:「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第1058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以結論上來說沒差,你還是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平均分配。

    4.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