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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維宏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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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689 頁,6883 篇問答
  • 明德
  • 發問時間:2025-02-12 13:10:22
  • 我母親去世後,無不動產或負債,只有單純少數銀行存款(國稅局調查後),準備去法院辦理繼承遺產,只是繼承人只有我和我哥兩人,而他失聯找不到人.若辦理裁判分割, 家事起訴狀中,我不知道我哥的資料(電話,住址,戶籍地等),此時要怎填寫?
    另外繼承系統表中,需要填寫多少順位?是第一順位有繼承人,就不用寫其他順位嗎?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2-12 13:10:22
  • 您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可以先去戶政事務所調閱以前手寫戶籍登記簿謄本,上面會有哥哥的身分證字號,起訴時先寫哥哥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欄位寫不明,請法院協助查明。


    若哥哥確實無法聯絡上,可以聲請公示送達,也可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繼承系統表要寫四個順位。

  • 阿緯
  • 發問時間:2025-02-11 01:06:46
  • 版上的各位律師朋友您好:
    抱歉故事有點長但這是我和我未婚妻我們人生第一次買房遇到棘手問題,小弟希望各大律師們可以耐心看完幫忙小弟我們..拜託了謝謝..!
    事情發生是這樣的,在去年12月中時有跟房仲簽約購買一間739萬的30年中古大樓,總建坪38左右(室內坪26+附屬建物3+公設9)目前已經付了兩成的總價(149萬)進去屢保帳戶了,目前銀行對保已經通過但還未撥款,房子尾款還有590萬(銀行貸款的500萬和貸款不足的90萬),另外還有14萬左右的仲介費和4萬的代書費,目前房子還未過戶代書說要我們尾款匯到屢保帳戶他才會辦理過戶,買賣合約結案日是壓在114/2/20。
    114/2/8時有請驗屋公司來驗屋因為還沒交屋所以當天房仲有陪同驗屋流程,在當天卻發現前陽台鋼筋外露、後陽台壁癌水泥和漆面剝落、驗屋公司用儀器驗出客用衛浴漏水,房仲當場看到這些臉都青了也跟我們道歉說當初他們也都沒發現這些問題也說會請屋主負責修繕,帶看時都說房子沒問題很漂亮,簽約當天的現況說明書漏水、壁癌、鋼筋外露這些項目都是勾否只有備註說熱水水管之前漏水目前已改明管無漏水(只有這個我們已知的),所以我們當下完全無法接受有直接表明說不接受修繕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且不得要求任何違約金和仲介服務費和其他費用,因為如果簽約前就看到這些狀況根本不會簽約購買,而仲介回說這個部分要給他們幾天時間他們要跟賣家、店長、代書商量一下。於是看到前陽台鋼筋外露很擔心結構的部分所以2/9(隔天)就去地下室看結果不出所料地下室天花板幾乎隨處可見的壁癌和鋼筋外露,"這邊解釋為何簽約時看房時沒有看地下室是因為我們汽車位是在一樓,機車位則是一個在地下室一個在一樓平面,心想說機車位比較不重要知道在哪就好而汽車位也在一樓所以就沒有去地下室看了",而且多處外露的部分都在我們買的這棟的正下方..看完回到管理室就問管理員說:地下室鋼筋外露成這樣難道都沒有住戶反應過嗎?管理員回說:去年(113年)住戶大會時就有住戶反應了,而且說賣家(屋主)也有參加住戶大會,只是當時後修繕金額過於龐大所以最後不了了之,那這樣在簽約時賣家不就是知道情況但卻沒告知我們了嗎?而且房仲方面接賣家委託時有可能連地下室都沒去查看嗎?
    後來還發現說隔幾條巷子(實際距離150公尺而已)有寺廟,因為隔幾條巷子被房子擋住簽約時也都不知道,現況說明書的嫌惡設施也是勾否,但想說這個是其次所以就沒有提出跟房仲和賣家說,但發現當下也是覺得受騙的感覺。
    以上是事情發生經過,我們也知道過程中我們可能也有疏失多處沒注意到的,但真的第一次買房沒有經驗又遇到這樣的房仲和賣家..我們覺得房仲和賣家嚴重欺騙和隱瞞導致我們簽約購買,不然簽約前如果有告知那我們根本不可能簽約..
    現在仲介是回說有向他們仲介總公司法務部說明案情,而賣家方面仲介轉達:賣家他會先跟家人及其他專業法務詢問後再給仲介答案然後再跟我們說這樣
    以下是房子瑕疵狀況(地下室太多了只附上2張)
    前陽台鋼筋外露https://imgur.com/a/dgiNAIg
    後陽台壁癌油漆水泥剝落https://imgur.com/a/dXVGYQM
    地下室鋼筋外露壁癌-1https://imgur.com/a/DWVKZF1
    地下室鋼筋外露壁癌-2https://imgur.com/a/W2Du4r6
    目前有幾個問題想問版上的律師朋友們:
    1.我們現在能做什麼維護我們買家自身權益呢?
    2.以上述之情形我們解除合約的機率大嗎?因為這種房子真的住進去的話也很不安心每天要擔心說房子哪天會不會垮掉,還要擔心說賣家和仲介是不是還有哪些地方隱瞞沒告訴我們..
    3.如果解約依這種狀況會不會需要支付違約金和仲介服務費和一些稅金和其他費用呢?
    4.因為合約結案日在2/20號,但發生這些事情我們剩餘的款項還有需要匯到屢保帳戶裡嗎?如果不匯的話會造成違約嗎?因為要的話銀行撥款下去我們貸款就要開始繳了(我們發生事情當天有馬上跟銀行說千萬還不能撥款,銀行有說會等我們同意才會撥款請我們放心)
    5.因為我們覺得被房仲和賣家欺騙浪費了很多時間跟心力,是否可以跟他們求償?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2-11 01:06:47
  • 您好: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訂有名明文。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0條定有明文。



    1. 依所述情形,物之瑕疵情況很嚴重,可以考慮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2. 依所述情形修復費用可能很可觀,不解除契約對您的權益影響比較大,而解除契約賣方頂多維持原來之狀況,故若非輕微瑕疵,解除契約之機率較高。且賣方故意隱瞞瑕疵,可能會構成詐欺,嚴重時會觸犯刑事責任。

    3. 可以顯審閱房仲提供之買賣契約,此種況況通常不可歸責於您,依法解除契約通常不會構成違約。

    4. 可以儘速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解除契約,並通知房仲、履約保證公司啟動調解機制,通常依契約進入調解程序,要等候調解或訴訟結果,就不能以違約論。

    5. 若房仲之情,可以向房仲請求賠償。

    6.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 采采
  • 發問時間:2025-02-10 19:14:30
  • 初判表,我方無肇事因素,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我車的維修費用10萬+隔熱紙3500共10萬3500.對方是租賃小貨車,公司不出險要司機賠,司機沒錢.我有車體險,但理賠額度只有86000,如果我出險,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請問我不足的17500元還能向司機求償嗎?怎麼求償呢?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2-10 19:14:30
  • 您好: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對方對於車禍事故有過失,會構成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保險公司在賠償之範圍內會代位向肇事者求償,但不足額部分保險公司並未理賠,您仍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目前看起來司機無資力賠償,可以請求僱主連帶賠償。

  • 小廷
  • 發問時間:2025-02-09 23:50:42
  • 當初簽合約房東要我們有東西損壞要自行修理!
    之前家電有損壞由我們自行修理,但最近即將退租,本身是承租老公寓
    也住了6-7年了! 請問若有壁癌或者是牆壁有些自然的裂痕這部分也是我們要處理嗎? 房東合約有打原屋況交屋,但是住了6-7年如何判定原屋況的標準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2-09 23:50:42
  • 您好: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29條第1項、第432條定有明文。


    壁癌產生之原因多係因為防水層失效或漏水,除非是因您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致,才需要賠償,若係因房屋正常使用而老舊或其他因素(例如樓上、外牆漏水),與您無關,房東要自行處理。若房東無法舉證是因您的因素所致,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不屬於回復原狀之範圍。

  • 小芯
  • 發問時間:2025-02-05 14:36:28
  • 律師你好:
    離婚多年前夫幾次說要搬離住所一直沒有離開.房子為女方名字所有.當初離婚他選擇放棄房屋.並在協議書有標記清楚.一直說要搬出去都沒做到.
    直到最近告知不想搬離.當初後悔才會給房子.不甘心不想離開。
    我的小孩已成年.目前跟他住一個屋簷下.為避免尷尬我等他搬離才會回家.
    他開出條件要我把房子聯名給成年孩子才肯離開.我想用信託方式辦理.不知道妥當嗎?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置。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2-05 14:36:28
  • 您好:


    房屋已登記在您名下,您就是所有權人,前夫拒絕遷離,可以催告遷讓房屋,若仍不遷離,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前夫所稱之聯名是要您把房地持分過戶給子女,此時房地會變成共有的狀態,將來要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都會有困難。若考慮信託給子女,只要您與子女雙方約定清楚,依據信託契約辦理即可,可避免爭議發生。

  • Hua
  • 發問時間:2025-02-01 22:02:58
  • 同事擅自把我在公用電腦的公司資料刪除了,排除公司對他的懲處外,我個人有無法律上的權益?
    其他補充:
    1.我們職位屬於櫃檯,公司只有一台公用電腦,大家都可以使用。
    2.被刪除的公司資料目前明確是由我負責。
    3.有明確被刪除在垃圾桶的照片與時間,對照刪除時間的監視器錄影證據都有。
    4.我們屬於主任級,之前有爭取主管的競爭關係,對方平常多有小動作。
    5.對方之前有佔有同事小費的紀錄過,公司只讓他歸還也無任何懲處;目前確認公司80%對他不會有懲處與幫助,因對方手段日益嚴重,故上來尋求個人法律權益,若我個人權益上有優勢,不排除提告。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2-01 22:02:58
  • 您好: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63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確認電腦上的電磁紀錄歸屬權人是您本人或公司,此部分要看您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如何約定,若歸屬於公司,則告訴權屬於公司,目前看起來公司不打算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刑事告訴。若歸屬於您個人,則可能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惟該電腦屬於公用電腦,對方可能會主張並無妨害電腦使用的故意,此部分要特別注意。


    另若有造成損害,公司或您可以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恩宜
  • 發問時間:2025-02-01 16:12:59
  • 長輩過世,股票一直沒有辦繼承,
    家人一直談不攏,
    要找?才能把股票處理好?
    代書?律師?
    感謝!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2-01 16:12:59
  • 您好:


    可協議分割遺產,將股票按照應繼分比例進行分割,並持遺產分割協議書,依繼承程序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


    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則要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起訴後家事法庭會進行調解,若無法調解,法院會按照應繼分比例分割全部遺產。

  • 中仔
  • 發問時間:2025-01-31 10:24:13
  • 我朋友因戒癭治療驗尿呈陽性被撤銷 處分 罰了八萬元 之後隔了3年多被ˋ通緝送勒戒 在這3年之間共犯了3~4條毒品案 都易科罰金處理完畢了  但最後被通緝逮捕莫名其妙被抓去勒戒 當下有問員警是說這是3年前的案子判勒戒 請問這樣算一罪兩罰嗎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1-31 10:24:14
  • 您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1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執行。」


    刑法第99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若超過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要經法院認定原因仍繼續存在,才會許可執行。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 發問時間:2025-01-26 19:18:58
  • 若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皆同意媽媽再婚後的配偶收養小孩,那小孩的姓氏可以登記為媽媽再婚的配偶及身分證父親欄的部分改登記為媽媽再婚的對象嗎?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1-26 19:18:58
  • 您好: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民法第1074條第1款定有明文。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1076條之1定有明文。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民法第1078條定有明文。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定有明文。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經法院認可後,養子女可以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身分證背面父親欄部分會變成養父的姓名。

  • 小雨
  • 發問時間:2025-01-26 08:55:49
  • 我購買類似舊式公寓的房子二樓,總共五樓,我們與隔壁共用樓梯!

    我開門左手即是往一樓的樓梯,門打開後右手邊是一個樓梯下的空間,我在那裡放置了些自己的東西,這樣是否有違法?

    我對面的住戶說我侵佔樓梯間,已經連署其他九戶通過禮拜一要清走我在那空間擺放的東西,不知道他們是否有權利這樣直接清除我的東西呢?我可以怎麼做?


    拜託各位專業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5-01-26 08:55:49
  • 您好: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


    梯間屬於共有部分,需要依照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而梯間在消防、逃生考量下,通常要維持淨空,不能堆置雜物,故放置個人物品可能會違反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制止,並要求主管機關或法院介入,回復原狀。若不改善,主管機關會依法開罰,法院可能會判決騰空返還,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