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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郭群裕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207號
瀏覽人數: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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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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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台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1.曾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民事庭2年、民事執行處3年,實務經驗豐富。

2.民事案件(買賣、車禍糾紛、勞資糾紛、承攬、工程、租賃…)

3.刑事案件(侵占、背信、詐欺、偽造文書、傷害…)

4.強制執行案件(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不動產拍賣、執行程序救濟…)。
搜尋結果:共 2 頁,19 篇問答
  • wendy
  • 發問時間:2018-09-05 21:45:55
  • 父親母親於民國84年有銀行有錢下債務
    前些日子阿公過世,有土地繼承的部分,原本是繼承給姑姑 阿伯 爸爸,
    但礙於爸爸早在20年前就已拋棄繼承且離開家,所以在我大學時期我就去住在阿公家,也替爸爸敬孝心,這筆土地的繼承原先過給爸爸後,爸爸又再轉贈與給我,所以3/1土地在我的名下目前收到地方法院的民事訴訟通知,原告告爸爸明知有債務卻轉移財產,連同我也有被告.但是我完全不知情這件事情,於是地方法院要我寫出答辯狀,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去撰寫呢?謝謝您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8-09-05 21:45:55
  • 台端的問題,猜測應該是台X銀行或資產公司,提出「請求撤銷分割協議」之訴,


    實務上,類此訴訟許多,都是為逼迫如台端等無辜的親人,來代為清償債務。


    遇此情形,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幫你著手相關法律上的抗辯。


    若真的無法委請律師,則網路上有類此相關判決(關鍵字: 台X銀行、請求撤銷XX之訴),可做為自己答辯的方向。

  • 小熊兒
  • 發問時間:2018-09-05 21:20:36
  • 安安 最近跟前女友在打官司
    原因是前女友情緒失控
    接連做出拿刀子架著我
    故意踢我車子導致板金整個凹陷
    目前已經提告恐嚇跟毀損
    現在卡在一問題,前女友本身有長達十年的精神疾病
    本身除了會抽菸喝酒,還會嗑藥= =
    據他所說,他跟前前任在一起那陣子是同居
    後來因為她太離譜了,被前前任跟他父母聯合起來趕她出去
    結果前女友就去潑汽油準備燒前前任他家,後來也拿刀子架在前前任的脖子上過因此我很怕前女友收到判決書會想不開對我家人怎樣想請問,是否可以請法官將判決書的告訴人的地址改其它可以收到公文的地方?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8-09-05 21:20:36
  • 一、台端為「告訴人」,刑事判決書並不會將「告訴人的人別、地址」載明於判決書上,只會將該刑事判決書「寄給告訴人」,以便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得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二、因此,台端所慮,恐有誤解,敬請放心。

  • mamaiov
  • 發問時間:2018-09-05 21:12:29
  • 另一半是公務員要進行財產申報,
    如果另一半有進行銀債務前置協商,
    是否會在財產申報時會呈現註記呢?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8-09-05 21:12:29
  • 一、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 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 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二、供台端參考,謝謝。



  • 無明事
  • 發問時間:2018-09-05 21:01:46
  • 爸爸長年居住國外,因為晚年想回台灣定居退休,於是在去年買了一間房屋,想不到該房屋最近被銀行查封,去法院閱卷後看到銀行的執行名義是民國80年法院和解筆錄換發成的債權憑證,和解內容是爸爸答應償還民國70年時的銀行借款。
    現在問題是:
    1.法院和解筆錄上記載當年是由爺爺當代理人跟銀行和解,可是爸爸當時人在國外,完全沒有印象有和解這件事,也沒有委託爺爺跟銀行和解,爺爺也已經過世多年無法得知當年狀況,這樣銀行的債權憑證還有效嗎?  可不可以主張和解無效?
    2.爸爸也不記得民國70年有跟銀行借款,當時人也不在國內,去銀行查,銀行提示借據上的簽名也不是我爸爸簽的,是不是可以主張借貸契約無效,不用償還該筆借款呢?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8-09-05 21:01:46
  • 一、程序上,蓋本件已經在執行程序,因此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以免系爭房子於訴訟過程中,仍被續為查封拍賣掉。


    二、實體上,再來就該「借貸債權債務是否存在」、「和解筆錄是否有效」等爭點進行主張,又,蓋相關資料都在銀行,故建議朝主張「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策略,讓舉證責任在銀行身上,對我方比較有利。

  • sarry
  • 發問時間:2018-09-05 20:46:42
  • 請問:交通事故判決確定後強制執行對方未保存登記持分三分之一的建物 若法拍流標,後續該如何做?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8-09-05 20:46:42
  • 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


    查,設若系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無其「坐落之土地」一起拍賣,且又是僅拍賣持份,則可拍賣出去的機會,應係微乎其微。


    因此,依題旨所問,若債務人真的無其他財產可執行,建議於最後一拍(該建物最低拍價)時,聲明承受,以債權抵充建物拍價金,先取得系爭建物持分後,再訴請分割共有物,主張變價分割,逼迫其他共有人承買台端支的持分,由台端取得變賣價金。


    實務上有此種作法,雖較迂迴,但不失滿足債權的方式,惟建議台端仍應衡量上開程序取償之C/P值,再為行動。

  • 小君
  • 發問時間:2018-09-05 20:31:07
  • 律師您好
    請問我跟男朋友沒結婚,我們有生了兩個女兒,這兩個女兒當初報戶口是跟他的姓,監護權撫養權都是在他那邊,現在因為家裡的一些事情而鬧的不愉快以至於沒辦法再繼續一起生活,我要求要這兩個小孩,我跟他協議他不肯給我,請問 這樣我如果打官司這兩個小孩有可能會判給我嗎?
    小孩目前一個一歲8個月,一個7個月。
    男朋友的工作是旅遊業,工作不怎麼穩定,家裡有一個70多歲的媽媽要照顧。
    我目前是在家帶這兩個小孩。   謝謝您~~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8-09-05 20:31:07
  • 1、按,爭取監護權要依據經濟狀況、小孩的依賴度、家族支持系統等因素來判斷。
    2、查,依題旨所示,台端應就「經濟能力」部分多加說明,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養育小孩。          另多說明(或請委任的律師協助撰狀說明)小孩交由你養育的優點有那些,例如: 小孩都是女          性,由媽媽撫育較為適合。家中還有其他長輩也可以幫忙照顧。現階段小孩需要餵奶,交由媽      媽養育比較合適等等並指摘若小孩交由他造養育,如:恐無暇照顧小孩等缺點,等節來說服法        官。


    3、最後也別忘了向他造,附帶請求「小孩的扶養費」,以解自己養育子女的經濟負擔。

  • Mico
  • 發問時間:2017-09-02 22:01:47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這次感謝您耐心的回覆,謝謝您!

  • 小湘
  • 發問時間:2017-07-23 16:35:24
  • 我跟前夫已經離婚了,但是協議書上我們有協議好他要給兒子撫養費15000分兩次給。但是現在最後的6000他沒有錢給,寧可先把錢拿去繳東西,也不給孩子撫養費!我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嗎?需要什麼資料呢?這個申請了之後,會請老闆強制從他薪水現金先扣款匯到我這裡嗎?因為他是領現金的。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7-07-23 16:35:24
  • 一、如果是僅就該次的撫養費而言,因為是屬於「私人間的協議」,並無執行力,因此,要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起訴訟,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嗣後才有扣薪等問題。至於債務人領取薪資的方式,是以領取現金為主(換言之,俗稱沒有勞健保),可以拿「薪資袋」、「薪資條」稍微釋明,如此,執行法院才會核發扣薪命令。


    二、但就長久之計,因為小孩子的扶養費是每「月」都要給付,因此,建議台端仍應訴請「給付扶養費」訴訟,確認小朋友至成年,得請求多少的撫養費,資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此,較屬一勞永逸。


    三、以上,請參酌。

  • 發問時間:2017-07-23 16:09:19
  • 我是債權人,想請問律師為什麼我的書記官打電話來跟我說,強制執行查封動產要叫我自己去找警察?而且查封當天還要給警察錢一人800元,可是我去問當區警察局,他們說他們根本就沒收到法院的文,還幫我看了一下我的公文說我的書記官漏寫很多東西,也說我查封當天有事再直接打電話請他們協助就好,為什麼要給警察錢呢?如果是鎖匠、拖掉費我能理解,但為什麼要給警察錢這大家都想不懂……
    令外,書記官竟然說因為我要查封的是車子,只能送去法院保管處,還要繳保管費,可是我查法條明明就債權人可以保管並且指定地點再回報給法院就行,為什麼書記官卻說只能放在法院保管呢??保管費用是怎麼計算的呢??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7-07-23 16:09:20
  • 回覆 薰 的發言內容:

    我是債權人,想請問律師為什麼我的書記官打電話來跟我說,強制執行查封動產要叫我自己去找警察?而且 ... (恕刪)



    一、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6條規定,法院強制執行動產(車子、屋內冰箱、電視等等)時,可請相關機關協助。故通常法院都會函請債權人要找「警察」到場維持秩序甚且是錄影存證。蓋,有關人民私法上的強制執行,並非是警察應辦理之業務項目,故法院都會請債權人要給警察該日執行出勤的「差旅費」。換言之,這是警察另外賺的外快,所以有些老經驗的警察遇到人民請託要強制執行的,都會很樂意出差。


    二、上開委請警察到場的程序,執行書記官都會發文給警察局(副本給債權人),警察局會再轉給執行標的所在地的派出所,所以,台端稱沒有公文,恐怕不太可能。


    三、此外,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9條規定,動產查封後拍賣前的保管,應以法院指定儲藏所為主,其他人(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保管為輔,因此,該執行法院稱應保管至其法院儲藏所等語,於法有據。大部分的法院因為經費有限,所以都沒有儲藏所,而是請債權人找拖吊場等場所保管,該法院有自己的儲藏所對債權人反而是有益無害。


    四、況且,保管人應就系爭動產負保管責任(如遺失等等),苟若法院自己有保管所,那是再好也不過,連拍定場所都應該在這,是以,本件保管乙節應無違誤。


    五、以上,敬請參酌。

  • 阿萍
  • 發問時間:2017-07-23 15:48:42
  • 離婚時,小孩才兩歲,監護權給前夫,現在小孩快6歲了,小孩表明想跟著我,可是前夫經濟狀況比我好,如果我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我的勝算大嗎?
  • 郭群裕
  • 回覆時間:2017-07-23 15:48:42
  • 回覆 阿萍 的發言內容:

    離婚時,小孩才兩歲,監護權給前夫,現在小孩快6歲了,小孩表明想跟著我,可是前夫經濟狀況比我好, ... (恕刪)


    一、監護權的認定,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1條規定,法官須依父母的職業、年齡、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等條件,綜合考量。


    二、上開法律規定的種種條件,法官當然都會審酌,但實務上往往比較重要的是:「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子女的意願」。換言之,除非是負債累累的情狀,否則現在法院很少是用誰賺的錢多,即認定監護權歸屬,反而都會尊重小朋友的意願比較多。


    三、因此,如果台端確實有把握小朋友是想跟你在一起生活,則無庸擔心前夫經濟狀況乙節。唯建議尋找有經驗的律師,討論並幫助你可以提出取得小孩子監護的有利條件,為宜。


    四、敬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