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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律師
服務機構: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瀏覽人數:21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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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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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476 頁,14759 篇問答
  • atea
  • 發問時間:2026-04-08 17:08:10


  • 請教:
    在3月20日,大園青昇路上,我方機車直行,對方汽車由對向左轉,對方在未減速下即左轉,我方機車看到減速已來不及由撞上,機車倒地,手軸擦傷.
    報警後,筆錄對方自己說左彎時沒注意才撞上,事後我方沒有去驗傷(但筆錄有提到手部擦傷),過幾天後,對方跟我方索車損賠償.(因汽車維修較貴,意思是如果他7我3的話,我方還是要賠較多)
    如果今天4月8日才去驗傷有效用嗎?(只有擦挫傷而已)
    是想說,若有驗傷證明,或許可以比較有利金額賠償少一點.
    謝謝.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8 17:08:10
  • 您好,


     


    距離車禍發生時間已過久,此時再去驗傷已經難以證明是系爭車禍事故造成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香芙
  • 發問時間:2026-04-08 17:06:43
  • 前些日子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寄來的民事分割共有物案件出庭的通知單,5月中旬要出庭和未曾謀面的原告言詞辯論,並且須提出答辯狀,就原告主張事實及證據,表明爭不爭執,並將繕本送達原告。
        原本被告是被繼承人,但訴訟期間死亡,繼承人須承受訴訟。後來閱卷才知道有這件案子…..。原告的訴之聲明寫:為分割“「台北市某一區、某一段、某一地號分割共有物,依法起訴事。」”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間談不攏至今早已超過期限,未辦繼承;原告提告的聯名持分土地,被告人數眾多…..。
    想問:
         (1)未辦繼承的聯名持分土地,對於不認識的原告提告分割共有物,要是不在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會怎麼樣嗎?
         (2)當日不出庭,或其他被告或其他繼承人有出庭(不是代表我),或繼承人都不出庭,後續會如何?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8 17:06:43
  • 您好,


     


    1、不提出答辯就是選擇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無法掌握訴訟之進展,訴訟結果也可能是忽略您的利益與所好的判決。


     


    2、法院仍會依照原告之主張,依職權作出其認為最公平之分割方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vincent
  • 發問時間:2026-04-08 17:01:58
  • 土地登記在爸爸名下 只有1張
    建物登記在爸爸名下 有3層(同一棟) 兄弟各自住1層
    哥哥拿住的那一層跟銀行申請房貸,哥哥是保證人,錢拿了繳了幾期就沒繳了,整個擺爛丟給爸爸.
    銀行寄通知給爸爸說多期沒繳要進入法拍.
    由於設定債權的土地權狀只有一張,沒有分割到各樓層,導致會整棟法拍.
    我住其中一層,有朋友跟我說可以做"證據保全"阻止銀行將我住的那一層法拍.
    請問我可以這樣做嗎?還是有其他比較正確的方式處理?
    希望有合適的律師可以諮詢及後續的進行.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8 17:01:58
  • 您好,


     


    1、證據保全的程序和本件強制執行事件無關。


     


    2、只有與銀行協商代替債務人先清償債務,銀行才會同意撤回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發問時間:2026-04-08 16:59:17
  • 第一車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導致嚇到第二車後,第二車直接橫向偏移切入我的直行動線,我急煞後摔車,摔車時在第二車的機車右側,第二車看向我之後就直接離去。第一車有明確說到他是直接切入有看第二車禮讓他他才切的。
    但是兩車都沒留下。初判表我全責未碰撞,三方裡面只有我受傷有需要開刀,想請問這起事故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會成立嗎?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8 16:59:17
  • 您好,


     


    1、刑法修正後對於肇事逃逸罪之認定,已不限於對車禍事故之發生有無肇責,只要是與車禍發生有因果關係且主觀上知悉與車禍發生有關,即已足該當肇事逃逸罪。


     


    2、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擬定完整訴訟策略與申告內容,才能爭取最大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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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傑
  • 發問時間:2026-04-08 16:54:16
  • 我想請教律師,我從未在網路上公開我的真實姓名,有人在網路上對我進行公然侮辱、誹謗、盜用我的著作等犯罪行為,我在提告後對方應該是收到了傳票被約談後,竟將我的真實名稱公佈到網路上,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個資法?  我之後是否可以在開庭時加告?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8 16:54:16
  • 您好,


     


    1、案件如尚在偵查階段,您可向檢警表示要增列申告的罪名和事實。


     


    2、建議與律師會面討論,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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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ie
  • 發問時間:2026-04-07 09:40:06
  • 想問各位律師,在網路公開留言區與對方討論觀點,對方直接發了一張寫著「這年頭傻逼跟量產似的」
    我回應罵人沒有比較高尚之後對方補了一句,「面對大腦有問題的人就應該用跟他相同的素質」讓我感到被冒犯,請問是可以提告的嗎?目前對方已將我封鎖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7 09:40:06
  • 您好,


     


    難以確認對方留言內容是單純以妨害您的人格名譽之意思針對您個人辱罵,是以您仍可提出告訴但是否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仍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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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奈無望
  • 發問時間:2026-04-07 09:32:39
  • 因為要驗車寄到我家
    聯絡不到人
    才突然發現他有案件沒到
    事情很嚴重
    線上報案後
    警方說就近先報案
    但剛好連假期間
    真的沒辦法不方便
    回台中才能趕去報案
    也說好可以不讓家人知道
    剛剛突然來電要我週五到
    我反問員警不是講好明天下班趕去
    後面敲好時間又說
    通知會寄戶籍地
    自己去跟地檢講
    我都還沒做筆錄
    我要怎麼通知地檢署我哪裡才能收到
    而且不想影響鄉下老人家
    自己交友不慎引發的問題
    而且戶籍地的老人家也根本收不到信
    都要特地跑到市區去
    沒有辦法寄通訊地址正常聯絡當事人嗎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7 09:32:40
  • 您好,


     


    司法機關通常會依當事人的戶籍地址來寄件通知,如您有陳報您的通訊地址,仍會有部分單位作業上還是會同時對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均寄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大笨狼
  • 發問時間:2026-04-02 10:56:51
  •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家中有一個哥哥長期都是服用精神病藥物 但是每次一發作起來就說要 殺掉所有家人。最近越來越嚴重 有嚴重被害妄想。認為每個人都想害他 之前說我在他水裡下毒 還有拿武士刀架在臉前 逼問沒存在的事情 昨日又發作 對我直接勒脖子 幾度無法呼吸 差點昏死過去。請問這該如何處理為好。他還放聲我敢報警就要拖所有人一起下去陪葬 目前是同住 房子一半是他名下。他一直是無業狀態。要把他趕出去也很難 要是我報警 我擔心他會直接發作把全家都拖去陪葬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2 10:56:51
  • 您好,


     


    若您哥哥有出現自傷或傷害他人之傾向,您可盡快撥打119請警消到場評估有無強制就醫之必要。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HAO
  • 發問時間:2026-04-01 19:22:19
  • 請教各位專業律師,先說明事件過程:家人因為精神疾病(重度憂鬱與思覺失調)二次住院,首次(67天)依照保險日額理賠項目與條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經多次照會流程,幾個月後最終有獲得理賠。但日前向保險公司申請二次住院理賠(82天),卻被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拒絕理賠,理由是「非必要性住院與用藥多為睡眠性藥物」兩項理由拒絕理賠。當日投保經理人立即向保險公司承辦人員進行協調,幾小時之後,理賠承辦人員口頭回覆說保險公司只願意理賠30天的理賠金額。後來我有跟投保經理人多次溝通並表達我們要求全額理賠的訴求,投保經理人的意思是由他們先跟保險公司做協調(最長需要半年),然後保險公司仍然拒絕全額理賠的話再向金管會申訴。投保經理人告知我們進到申訴流程之後,我們就必須聘請律師,所以想走到最後一步之前先將心中的疑問向各位專業律師諮詢....1. 我想知道向這樣的理賠訴訟,成功獲得理賠的成功率高嗎?我們該委屈接受保險公司30天的施捨嗎?而且接受之後不會被往後的申請理賠刻下比照辦理的印記嗎?(精神疾病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及復發風險)2. 我們並不是富裕家庭,家人的住院已經減少一份收入了,還需要負擔住院費與家人的耗神照顧,經過半年的長時間協調真的有幫助嗎?是否直接聘請律師爭取才更有效果?3. 投保經理人的角色是律師嗎?他們與保險公司的協調能夠產生實質效果嗎?如果只是多要求幾日的寬容理賠,而且還一昧地要我們等待,那我們倒不如直接聘請律師是不是更直接專業,也可以隨時針對問題狀況進行討論,而不會一直處於被動。站在家屬角度,我的理解是1. 病理紀錄的認定:保險公司調閱的病理摘要是患者在就醫之後的紀錄內容,但精神疾病患者與一般疾病患者不同,不是受了傷或是患了病在就診後才有的明顯病徵與病徵處理表現,精神疾病患者在就醫前發病時瘋狂與不受控的行為是評估人員所看不到的,更何況是病理紀錄上有紀錄患者已有自傷意圖與負面想法、厭食、心悸、發抖、恐慌、呼吸困難等狀況,此於精神醫學上屬明確之高風險指標,難道說自殘行為非到成功造成遺憾才能明確判定。且在用藥方面,多屬睡眠相關用藥,原因是失眠為憂鬱症及躁鬱症之核心症狀之一,睡眠障礙常為病情惡化或急性發作的前兆,所以最直接當然是透過睡眠調整以穩定整體精神狀態,並非單純處理睡眠問題而已,醫師會依照患者臨床反應調整藥物種類與劑量,住院期間因為用藥減輕或調整都屬於治療結果,而非可當成回溯否定住院當時必要性之依據。2.評估方的定位:保險公司約聘醫師或許具有資深醫療資歷,但我相信並非精神疾病本科專業,如同上述所說,精神疾病屬於特殊疾病,診療過程與過往病史遠比一般性疾病是採患病後用藥診治的方式來說相對重要,患者過往就診過程與精神對談都是整個診療的一部分,由保險公司單方面配合的醫療人員來評估決定患者是否有住院必要以及單憑住院紀錄的用藥情況來論定結果,我認為有失公平且欠缺思慮,該患者就醫於衛服部台中公家機構醫院,保險公司配合的醫生在醫療專業上不該對於專業精神科醫生的判斷與診療過程產生質疑。安排住院觀察與治療,皆為主治醫師合理且必要之醫療處置。3.家屬的角度:我了解保險業者與家屬各司其職,或許對保險公司來說是省下一份理賠金與理賠績效業績,但是對於家屬來說是加重原本就臨崩潰的家庭與更加沉重的負擔,家屬希望的是將心比心,沒有人願意為了理賠捨棄原本美好的家庭與拆散家人讓其住院。講難聽的,這並非道德綁架而是身為家屬闡述事實,投保保險為的就是能減輕疾病帶來的負擔與壓力,一般疾病患者大概率不會因為沒獲得理賠而傷口變大或是感冒加劇,但是精神疾病患者卻可能會因為少了這微薄能稍微減輕負擔的理賠稻草,進而導致患者更大的心理反應或過激行為,試問真到某時更嚴重的悲劇發生,可有理賠人員會為了自己的職務上的判斷而為感到患者懊悔。內容冗長,感謝各位律師的耐心回覆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1 19:22:19
  • 您好,


     


    1、保險理賠爭議可透過向保險公司申訴、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申請評議、調處,也可提出民事訴訟來爭取權益。


     


    2、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先進行協調,建議可攜帶完整資料與律師會面詳談,以利完整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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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 YEH
  • 發問時間:2026-04-01 19:08:50
  • 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   家人在外有欠融資高利貸想詢問1.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保障到其他家人人生安全,不要背負到債物問題?2.因為她現在感覺沒打算要去工作想問可以把它戶籍遷出去 讓他自己在外自力更生嗎?3.有查過更生的法律條款  但要債權人工作開始並本人去申請才能更生對嗎?4.假如想斷絕關係 怎麼做會比較好  法律有哪些條款可以幫助到我們?5.戶籍法59條 民法199條 民法767條 民法1128條 這些法條適用於這次案件上嗎 或者律師大大們有什麼建議 不吝嗇指教 懇請各位律師幫忙 謝謝您
  • 陳柏甫
  • 回覆時間:2026-04-01 19:08:50
  • 您好,


     


    1、如果沒有為家人的債務當保證人,則其個人借款並不會對其他任何人一起背負債務。


     


    2、房屋所有權人才有權利請求同住且不負扶養義務之人搬離,遷移戶籍亦同。


     


    3、並不需要特別做任何事,本來就對家人的債務無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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