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律師
律師證號:
瀏覽人數: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未填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未填
搜尋結果:共 2997 頁,29967 篇問答
  • yen
  • 發問時間:2026-10-15 22:24:14
  • 您好:
    我被同事性騷擾,也要提告了、
    但公司的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但私下又要我接受男方的和解金4萬+道歉信
    我因此事,也離開了這個工作。
    但昨天律師朋友說,我手上只有line他道歉記錄,要告他,有難度
    但5/25要開第一次庭,我可以不去嗎?(因証劇不足,且不想再與他任何的牽扯,想要重新過自己全新的生活)
    我也不想接受對方的道歉信,這個錢 我也不想拿
    覺得心裡很不干心
    請問,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5 22:24:15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您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yen
  • 發問時間:2026-10-15 22:23:49
  • 您好:
    我被同事性騷擾,也要提告了、
    但公司的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但私下又要我接受男方的和解金4萬+道歉信
    我因此事,也離開了這個工作。
    但昨天律師朋友說,我手上只有line他道歉記錄,要告他,有難度
    但5/25要開第一次庭,我可以不去嗎?(因証劇不足,且不想再與他任何的牽扯,想要重新過自己全新的生活)
    我也不想接受對方的道歉信,這個錢 我也不想拿
    覺得心裡很不干心
    請問,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5 22:23:50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您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yen
  • 發問時間:2026-10-15 22:23:27
  • 您好:
    我被同事性騷擾,也要提告了、
    但公司的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但私下又要我接受男方的和解金4萬+道歉信
    我因此事,也離開了這個工作。
    但昨天律師朋友說,我手上只有line他道歉記錄,要告他,有難度
    但5/25要開第一次庭,我可以不去嗎?(因証劇不足,且不想再與他任何的牽扯,想要重新過自己全新的生活)
    我也不想接受對方的道歉信,這個錢 我也不想拿
    覺得心裡很不干心
    請問,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5 22:23:27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您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yen
  • 發問時間:2026-10-15 22:23:07
  • 您好:
    我被同事性騷擾,也要提告了、
    但公司的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但私下又要我接受男方的和解金4萬+道歉信
    我因此事,也離開了這個工作。
    但昨天律師朋友說,我手上只有line他道歉記錄,要告他,有難度
    但5/25要開第一次庭,我可以不去嗎?(因証劇不足,且不想再與他任何的牽扯,想要重新過自己全新的生活)
    我也不想接受對方的道歉信,這個錢 我也不想拿
    覺得心裡很不干心
    請問,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5 22:23:07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您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yen
  • 發問時間:2026-10-15 22:22:46
  • 您好:
    我被同事性騷擾,也要提告了、
    但公司的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但私下又要我接受男方的和解金4萬+道歉信
    我因此事,也離開了這個工作。
    但昨天律師朋友說,我手上只有line他道歉記錄,要告他,有難度
    但5/25要開第一次庭,我可以不去嗎?(因証劇不足,且不想再與他任何的牽扯,想要重新過自己全新的生活)
    我也不想接受對方的道歉信,這個錢 我也不想拿
    覺得心裡很不干心
    請問,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5 22:22:46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您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平
  • 發問時間:2026-10-14 21:53:56
  • 疑似性騷擾加害人,為保障權益可否於性騷擾委員調查時請求律師陪同?謝謝
    非常感謝律師們的解答,受益匪淺。小平敬上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4 21:53:56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被害人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加害者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平
  • 發問時間:2026-10-14 21:53:32
  • 疑似性騷擾加害人,為保障權益可否於性騷擾委員調查時請求律師陪同?謝謝
    非常感謝律師們的解答,受益匪淺。小平敬上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4 21:53:33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被害人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加害者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平
  • 發問時間:2026-10-14 21:53:09
  • 疑似性騷擾加害人,為保障權益可否於性騷擾委員調查時請求律師陪同?謝謝
    非常感謝律師們的解答,受益匪淺。小平敬上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4 21:53:09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被害人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加害者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平
  • 發問時間:2026-10-14 21:52:43
  • 疑似性騷擾加害人,為保障權益可否於性騷擾委員調查時請求律師陪同?謝謝
    非常感謝律師們的解答,受益匪淺。小平敬上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4 21:52:43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被害人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加害者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平
  • 發問時間:2026-10-14 21:52:21
  • 疑似性騷擾加害人,為保障權益可否於性騷擾委員調查時請求律師陪同?謝謝
    非常感謝律師們的解答,受益匪淺。小平敬上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10-14 21:52:22
  • 依您陳述,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是倘被害人要提出告訴,需有相當證據證明加害者有性騷擾之情事,本件需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再者,倘有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性騷擾行為,刑事告訴起訴後,可以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