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小娃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23:48
- 請問律師母親大人有輕度殘障手冊,是精障!請問為預防萬一怕被利用或被騙去當擔保人,謝謝請問律師一下我有什麼方法可防範,母親名下有一筆土地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23:48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
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第 1101 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第 1102 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是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您母親無行為能力,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倘經法院宣告後,因您母親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行為能力者,故其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均應由監護人為之,惟監護人須注意上開法文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