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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904 頁,29036 篇問答
  • 小小娃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23:48
  • 請問律師母親大人有輕度殘障手冊,是精障!請問為預防萬一怕被利用或被騙去當擔保人,謝謝請問律師一下我有什麼方法可防範,母親名下有一筆土地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23:48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


    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1101 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1102 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您母親無行為能力,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倘經法院宣告後,因您母親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行為能力者,故其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均應由監護人為之,惟監護人須注意上開法文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小娃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23:18
  • 請問律師母親大人有輕度殘障手冊,是精障!請問為預防萬一怕被利用或被騙去當擔保人,謝謝請問律師一下我有什麼方法可防範,母親名下有一筆土地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23:18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


    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1101 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1102 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您母親無行為能力,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倘經法院宣告後,因您母親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行為能力者,故其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均應由監護人為之,惟監護人須注意上開法文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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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小娃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22:52
  • 請問律師母親大人有輕度殘障手冊,是精障!請問為預防萬一怕被利用或被騙去當擔保人,謝謝請問律師一下我有什麼方法可防範,母親名下有一筆土地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22:52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


    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1101 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1102 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您母親無行為能力,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倘經法院宣告後,因您母親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行為能力者,故其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均應由監護人為之,惟監護人須注意上開法文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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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vv0606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19:28


  • 我與A女原本是情侶,A女已婚,今年9月他因移情別戀,與我分手後,我因無法接受,於是以簡訊方式說了很多罵他的話,A女在與他前夫離婚後便向我提出恐嚇汙辱的告訴,本週,他打電話跟我說,他前夫好像知道他MSN的帳號密碼,又FB與MSN相連,於是請我幫他上去將部份內容刪去並更改密碼,這樣便會與我和解,我不疑有他,就幫了這個忙,今日,他又傳簡訊說道:偷我FB信箱帳號很好玩?我便回覆:又怎麼了?我已經決心不再與你聯絡,不要再傷我了.他又請朋友以簡訊向我表達要密碼,我因為怕又被他告,所以我表達,帳號密碼是他給我要我改的,所以如果他是因為忘記(因為A女有酗酒習慣之前常忘記事情),可以用另一種方式向我詢問,不要指控我盜帳號,但是他朋友堅持不肯,硬要說我盜帳號,並要求密碼,最後我沒給,現在他又要告我了,請問:A女之前告訴我他有憂鬱症,也有去醫院拿藥,只是他常常不吃,常發作,又因酗酒,常常忘記事情,目前恐嚇的案子已經在上週做完筆錄,現在這個說我盜帳號的事情,才剛剛掛完電話,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19:28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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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vv0606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19:05


  • 我與A女原本是情侶,A女已婚,今年9月他因移情別戀,與我分手後,我因無法接受,於是以簡訊方式說了很多罵他的話,A女在與他前夫離婚後便向我提出恐嚇汙辱的告訴,本週,他打電話跟我說,他前夫好像知道他MSN的帳號密碼,又FB與MSN相連,於是請我幫他上去將部份內容刪去並更改密碼,這樣便會與我和解,我不疑有他,就幫了這個忙,今日,他又傳簡訊說道:偷我FB信箱帳號很好玩?我便回覆:又怎麼了?我已經決心不再與你聯絡,不要再傷我了.他又請朋友以簡訊向我表達要密碼,我因為怕又被他告,所以我表達,帳號密碼是他給我要我改的,所以如果他是因為忘記(因為A女有酗酒習慣之前常忘記事情),可以用另一種方式向我詢問,不要指控我盜帳號,但是他朋友堅持不肯,硬要說我盜帳號,並要求密碼,最後我沒給,現在他又要告我了,請問:A女之前告訴我他有憂鬱症,也有去醫院拿藥,只是他常常不吃,常發作,又因酗酒,常常忘記事情,目前恐嚇的案子已經在上週做完筆錄,現在這個說我盜帳號的事情,才剛剛掛完電話,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19:05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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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vv0606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18:46


  • 我與A女原本是情侶,A女已婚,今年9月他因移情別戀,與我分手後,我因無法接受,於是以簡訊方式說了很多罵他的話,A女在與他前夫離婚後便向我提出恐嚇汙辱的告訴,本週,他打電話跟我說,他前夫好像知道他MSN的帳號密碼,又FB與MSN相連,於是請我幫他上去將部份內容刪去並更改密碼,這樣便會與我和解,我不疑有他,就幫了這個忙,今日,他又傳簡訊說道:偷我FB信箱帳號很好玩?我便回覆:又怎麼了?我已經決心不再與你聯絡,不要再傷我了.他又請朋友以簡訊向我表達要密碼,我因為怕又被他告,所以我表達,帳號密碼是他給我要我改的,所以如果他是因為忘記(因為A女有酗酒習慣之前常忘記事情),可以用另一種方式向我詢問,不要指控我盜帳號,但是他朋友堅持不肯,硬要說我盜帳號,並要求密碼,最後我沒給,現在他又要告我了,請問:A女之前告訴我他有憂鬱症,也有去醫院拿藥,只是他常常不吃,常發作,又因酗酒,常常忘記事情,目前恐嚇的案子已經在上週做完筆錄,現在這個說我盜帳號的事情,才剛剛掛完電話,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18:46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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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vv0606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18:21


  • 我與A女原本是情侶,A女已婚,今年9月他因移情別戀,與我分手後,我因無法接受,於是以簡訊方式說了很多罵他的話,A女在與他前夫離婚後便向我提出恐嚇汙辱的告訴,本週,他打電話跟我說,他前夫好像知道他MSN的帳號密碼,又FB與MSN相連,於是請我幫他上去將部份內容刪去並更改密碼,這樣便會與我和解,我不疑有他,就幫了這個忙,今日,他又傳簡訊說道:偷我FB信箱帳號很好玩?我便回覆:又怎麼了?我已經決心不再與你聯絡,不要再傷我了.他又請朋友以簡訊向我表達要密碼,我因為怕又被他告,所以我表達,帳號密碼是他給我要我改的,所以如果他是因為忘記(因為A女有酗酒習慣之前常忘記事情),可以用另一種方式向我詢問,不要指控我盜帳號,但是他朋友堅持不肯,硬要說我盜帳號,並要求密碼,最後我沒給,現在他又要告我了,請問:A女之前告訴我他有憂鬱症,也有去醫院拿藥,只是他常常不吃,常發作,又因酗酒,常常忘記事情,目前恐嚇的案子已經在上週做完筆錄,現在這個說我盜帳號的事情,才剛剛掛完電話,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18:21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Jenny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15:49
  • 如題,但前男友後來不見一陣子,也一直說會處理,拖了半年至一年左右(這期間都是我在還款),人出現了但卻沒有要還款的意思,我們之前對話紀錄裡面也有說到我是幫他貸的,這部分有關到詐欺嗎?(但他目前被關)
     
    後來通知他媽媽進行還款,他答應但月繳金額太高,所以我跟銀行本來是五年期拉到六年,且有對話紀錄,但還款幾次之後,說要處理他兒子的事情就一直不還款,也不給回應處理,因為她媽媽要還款而拉長的期數及利息,請問這部分我可以怎麼處理?(當初有說好他媽媽每個月還款一萬,前面我還的都不計較,後面每個月還款一萬多的尾數我繳也沒關係,只要求他媽媽每個月就是還款一萬)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15:49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債權債務契約內容為何?債權人與債務人係何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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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nny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14:19
  • A:前男友
    B:前男友的朋友
    當初借錢給B兩萬元,一陣子之後有問過A錢什麼時候還,但那時B已經還錢,但被A拿走(後來詢問過B當初還錢他們鬧得不愉快,他們之間對話紀錄已刪除)
    由於時間大概兩三年前,不確定當初是否轉帳或是現金給B錢
    A騙我說B還沒還款,我跟A的對話紀錄也有提到A會先給我錢,到時候B就是欠A錢不是我
    但後來我有詢問過B且有對話紀錄他已經還款,所以這部分A已經構成詐欺嗎?
    且到現在也沒有要處理這件事,要如何才能拿回這筆錢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14:19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債權債務契約內容為何?債權人與債務人係何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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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吳
  • 發問時間:2026-06-05 22:12:41
  • 事由:老婆偷開我的汽車並無照駕駛115年6月1日,老婆趁我睡覺時,偷拿我的汽車鑰匙開汽車接小孩,在家路口時被警察攔下,原因未禮讓行人,後續因無照駕駛,汽車被扣牌。
    之前都有問老婆有沒有駕照,一直跟我說有駕照,但我始終不放心,汽車還是沒有給她開,這次她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偷開我的汽車回我老家接小孩回家,在路途中被警察攔下。
    想問律師們,這情況下我該如何解決,因為車主有連帶責任,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提出證明我沒有同意老婆開我的汽車。
    先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幫忙!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6-05 22:12:41
  • 依您陳述,倘您不服行政處分,需在收受行政處分後於時效內聲明救濟,倘您要主張主觀上非有犯意,需有證據為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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