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嫻
- 發問時間:2024-12-06 11:19:56
- 房客當初承租房子押了二個月的押金,但後續到期需付房租時,常常有意無意的拖欠房租;合約10月份到期前,就已積欠二個月的房租,因此在九月份時就已口頭告知若再積欠,將請房客退租搬家,(到約後,一直在詢問房客是要續租還是退租,但未得任何回應),然付了8/9月後,10月、11月陸續未給,不料某天房客傳訊家中無電可以使用,才知道總電源因修繕關閉,導致他無電可用,從房客10月未付房租開始就一直詢問房客何時轉房租,但一直未讀訊息,是一直到無電可用,對方才與我聯絡,並承諾將於11月22日轉二個月的房租,一直到11月26日,我一直聯絡無果又因沒有合約,心生怒意,將樓上的總電源關閉,並請對方在11月底搬離;房客在無電使用的情況下才在12月4日與我聯絡,對方說我已犯法,請我立即復電,我請房客先行轉積欠的房租再談復電事宜(無合約,積欠房租二期至今),請問我是否有觸犯法律,我可以用什麼方法申訴我自身權益?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12-06 11: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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