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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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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821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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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678 頁,6780 篇問答
  • Huang
  • 發問時間:2026-02-14 05:23:36
  • 我是114/10/27入職的,因為十月份就只上五天班,雇主問我要不要和下個月薪水一起領,也就是11月,我回答可以,因此我也詢問幾號發薪,雇主回答是15號,遇假日會後延2-3天。
     
    11月中,我因個人因素提出做到月底,但雇主請我幫忙做到12月結束,我也答應了,就在114/12/15領薪日開始,雇主不付薪水,我詢問何時會發,雇主的回答是再等2-3天,首先12/15不是假日,一開始我也忍耐,到了114/12/18仍舊沒有下落,雇主的說法是已把資料都給會計了,要等會計,後面的幾天我一直催,但始終沒有結果,我就去查公司是否有幫我保勞健保,被我查到他們未依規定沒有幫我保。
     
    到114/12/25我受不了,我向雇主提出到月底前都要請假,12/26我向勞動部提出開調解會,12/30我回到公司補齊資料,1/3回公司填寫離職單,雇主要求填寫自願離職書才可以拿到錢,並且日期壓在12/30,但在開調解會之前,我遲遲等不到雇主匯款通知或者可以領薪水的訊息,直到開調解會。調解會兩次雇主都有理由臨時不出席,調解委員會在開會前一天也都有通知,他們也回覆會出席,但到了當天都放鴿子,調解委員會告訴我接下來可以做的程序,我也按照調解委員會說的一一去執行。
     
    分別在勞保和健保局以及勞動檢查部提出申訴,期間我仍舊有詢問雇主是否要處理此事,但他們一再拖延,我後續也到了地方法院提出支付命令,115年2月我回到公司詢問雇主,他們是否有心想要和解,雇主的意思是說,他們也想和解,但必須把我所有的申訴撤案,才把錢給我。
     
    但調解員的意思是說我可以拿到的項目是基本薪資,勞保和勞退及健保補貼,並且雇主要寫張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資遣費,可是雇主覺得我是自願離職的,我也說我是因為他們不給薪水我才沒有做到12/31,雇主覺得若要私下和解就不要搞得這麼複雜。
     
    如果我願意留一份撤案單在他們那,在當日我也能夠拿到我的薪資和勞健保勞退補貼,但就沒有非自願離職這說法,也沒有資遣費的問題,因為我11月提出離職。
     
    我的問題點是該維持我的權益,就算上法院我的贏面還是較大,可以拿到的是調解員所說的所有項目,還是我應該拿回薪水、勞健保和勞退補貼就好,並且雇主為了防止我沒有去撤案,留一份撤案單在他們那,解決這件事?
     
    對於雇主想知道案件編號以及留一份所有案件撤案單才談和解,並且同時間面交薪水、勞健保和勞退補貼,他們可以做什麼,對我有什麼影響?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4 05:23:36

    1. 公司拖欠薪資且未投保勞健保,勞工應1、保留勞動契約、薪資單、薪資轉帳明細、打卡紀錄、LINE 對話記錄等,以證明僱傭關係與工作期間。2、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並檢舉欠薪,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舉報未投保。3、若公司倒閉或無力支付薪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憑勞工局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薪資(最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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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先生
  • 發問時間:2026-02-13 10:24:16
  • 我孩子(當時未成年)因為在112年6月時被詐騙集團騙了戶頭,用作詐騙使用,後來在112年10月法院宣判交付少年調查官實施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113年年底結束假日生活輔導,今年115年宣判已過了兩年多了,現在又有當初的被詐騙的人提出要調解(大概是要請求賠償),請問我可以依《民法》第 197 條規定,「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知曉受騙且確認對方身份)起 2 年內」。已逾期,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賠償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3 10:24:16

    1.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旨在表示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時,得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競合。此觀該條立法意旨載明:「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受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能獨立存續」,足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處於獨立併存互相競合之狀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同法第125條之規定,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15號判例參照。同理,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亦為15年。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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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布
  • 發問時間:2026-02-11 10:27:11
  • 之前因人頭帳戶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但年底跟別人發生車禍事件,現在對方要提起告訴。這樣我的緩刑會被法院給撤銷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1 10:27:11

    1. 撤銷緩刑主要依據刑法第75條(應撤銷)及第75條之1(得撤銷),關鍵在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他罪且判刑逾6個月」、「情節重大地違反緩刑附帶條件」或「受保護管束者違反規則情節重大」。若在緩刑期間內故意犯罪並被判處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法院將強制撤銷緩刑,需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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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小姐
  • 發問時間:2026-02-11 10:15:09
  • 請教各位律師先生
    流程大致上為:臉書社團PO文->我與賣家洽詢並購買->面交給現金->中間我沒有去驗貨,大概過了一個月想到並且自費鑑定->鑑定為假貨->賣家直接消失
    目前已經報案,並且提供了臉書名稱、電話號碼(當天面交有聯絡)
    我當初找他的詢問假貨問題時他是說都過這麼久了才去驗他覺得是我的問題。並且主張那顆包包不一定是他的我調換過,但我有很多證據可以證明那顆包包就是他交給我的那顆(因為有使用痕跡,假冒不來)
    我想詢問的是:
    1.目前已開完第一次偵查庭(已經確定包包為假貨),對方沒出席,請問後續大概流程還有什麼?我想要有個心理準備
    2.請問我有機會拿回我買包包的金額嗎?
    3.如果對方堅持說包包不是他賣給我的那顆(我調換過)是不是我又得提出其餘證據,時間會拖更久?
    若有其餘可先準備或注意的事項再麻煩可以一起告訴我!我真的第一次報警做詐欺案...先謝謝各位解答!!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1 10:15:09

    1. 若賣家將仿冒品謊稱為真品販售,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為真品而購買,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透過拍賣網站、網路直播、電視購物等傳播工具,對公眾謊稱為真品販售,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賣家若不知道是仿冒品而販售,依據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以行為人「明知」是仿冒品才會成立犯罪。實務上,行為人常會辯稱「不知道」是仿冒品,但法官、檢察官仍會審酌該商品是否為知名品牌、販入商品來源是否正當、販入售出價格是否合理、交易過程有無異常等具體情況,個案判斷被告(賣家)是真的不知道,或已知自己持有仿冒品仍繼續販售才會構成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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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n
  • 發問時間:2026-02-11 09:37:15
  • 此額小額工程,在某平台找師傅,承接案子的是師傅的妻子,兩人有一起來場勘,師傅一開始說需施作3天,來到第2天時與我告知有額外加項需多加2天並且家有急用想先結清,我也全額付款(並未簽約),接著長達1個月都未再出現,再次出現時我給師傅簽了一份限期完工及保固協議書,師傅有簽但並未如期完工,我有用LINE發聲明要求限期完工,但依然未完工,以上未到理由為(a流、摔車、車壞、身體不適、手機壞、迷路),期間還多次已讀不回或是不讀不回,看網路案例告刑事詐欺好像勝率不高,因此想解除該師傅承攬並找第三方師傅估價差額並連同限期完工之定額違約金一起提民事訴訟,如果前兩項金額大於我支付的總額合理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1 09:37:15

    1. 承攬人擺爛、拖延工程或未如期完工時,定作人(業主)首應1、拍照錄影存證,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列出工程遲延事實,並設定合理期限(如 7-10 天)要求復工、完工或改善之催告。2、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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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ndy
  • 發問時間:2026-02-09 11:57:32
  • 我想詢問建商在一樓樓梯下的廁所,馬桶擺放位置從地板到天花板高度才170公分,明顯使用完馬桶需彎腰站立走到洗手台,不然就會撞到天花板,是否符合法規?建商是否有責任義務改善此問題?我們是否可以據此問題驗屋不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9 11:57:32

    1.  預售屋若出現圖面與成屋不符(如格局、建材、公設、坪數),買方應在交屋前(驗屋階段)盡速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限期改善、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2. 建議買方:1保留廣告DM、房屋平面圖、家配圖、建材設備表,這些皆視為合約的一部分。2、務必在交屋前對照「竣工圖」與「銷售圖面」,若發現結構、牆面、建材等級不同,應拒絕交屋,並請建商限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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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2-07 09:11:00
  • 目前因消費糾紛1/26左右被告詐欺,還沒有收到筆錄通知書,想詢問如果現在更換戶籍地,來得及寄到新的戶籍地嗎,舊的戶籍地是否還會收到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7 09:11:00

    1. 因更換戶籍致使未收到詐欺案「警方筆錄通知書」,應儘速主動聯繫「承辦警局」說明並確認筆錄時間。未收到非刻意不到,通常不會立即拘提,但若置之不理且無正當理由缺席第二次通知,可能面臨拘提。請您主動聯絡以「移轉管轄」至新居住地,或安排警詢時間,確保權益並避免衍生後續地檢署傳票問題。

    2. 被告詐欺因更換戶籍致使未收到「地檢署傳票文件」,被告應儘速主動攜帶身分證至地檢署服務台「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股別後,遞狀承辦股陳明變更送達新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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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an
  • 發問時間:2026-02-06 08:58:18
  • 想請問律師以下狀況是否構成刑法310條誹謗罪:a一直在公開場合跟別人造謠說:「a沒刮b車子,b講說a有刮還要a拿數萬元給b」且此情形持續很久並有足夠證據證明a有講述這些造謠話語;但b從來都沒有說a有刮b車輛並要a給予數萬元金額給b,且a也無法證明b有講說a有刮車要叫a拿數萬元給b。
    請問律師這有觸犯誹謗罪嗎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6 08:58:18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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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acy
  • 發問時間:2026-02-05 23:51:04
  • ?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5 23:51:04

    1. 刑法通姦罪於109年5月29日大法官宣告釋字第791號解釋違憲失效後,已將通姦罪除罪化。一方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2.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著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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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2-04 14:07:03
  • 我於111年初的時候被警察抓賭博案,當時被查扣了抽頭金1萬7左右,
    8個賭客賭資10萬5左右,但是在查扣賭資的時候賭客都有說身上和皮包
    還有外套裡的錢並非賭資而是生活費或是工程款或是其他用途,
    但是當時員警一樣依賭資扣押,到了派出所及分局都有和員警說
    身上及錢包和外套的錢並非賭資,最後判決書下來判決抽頭金沒收,
    賭資的部分由員警依社維法裁處,但這八名賭客到現在都沒有收到裁罰通知書,
    如果依社維法裁定沒入的話卻沒收到裁罰通知書,這樣賭資可以申請返還嗎?
    (案發當時移送到分局後這8名賭客有被依社維法裁罰一人9000元的罰金
    當下就繳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4 14:07:03

    1. 擺放在賭桌上或正準備進行兌換的賭資,依據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對於賭客放在口袋或皮包內的「私人物品」或「現金」,警察原則上不可隨意沒收,除非能證明該財物屬於「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若認為警察違法查扣,當事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遞狀聲請返還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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