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Huang
- 發問時間:2026-02-14 05: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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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14/10/27入職的,因為十月份就只上五天班,雇主問我要不要和下個月薪水一起領,也就是11月,我回答可以,因此我也詢問幾號發薪,雇主回答是15號,遇假日會後延2-3天。
11月中,我因個人因素提出做到月底,但雇主請我幫忙做到12月結束,我也答應了,就在114/12/15領薪日開始,雇主不付薪水,我詢問何時會發,雇主的回答是再等2-3天,首先12/15不是假日,一開始我也忍耐,到了114/12/18仍舊沒有下落,雇主的說法是已把資料都給會計了,要等會計,後面的幾天我一直催,但始終沒有結果,我就去查公司是否有幫我保勞健保,被我查到他們未依規定沒有幫我保。
到114/12/25我受不了,我向雇主提出到月底前都要請假,12/26我向勞動部提出開調解會,12/30我回到公司補齊資料,1/3回公司填寫離職單,雇主要求填寫自願離職書才可以拿到錢,並且日期壓在12/30,但在開調解會之前,我遲遲等不到雇主匯款通知或者可以領薪水的訊息,直到開調解會。調解會兩次雇主都有理由臨時不出席,調解委員會在開會前一天也都有通知,他們也回覆會出席,但到了當天都放鴿子,調解委員會告訴我接下來可以做的程序,我也按照調解委員會說的一一去執行。
分別在勞保和健保局以及勞動檢查部提出申訴,期間我仍舊有詢問雇主是否要處理此事,但他們一再拖延,我後續也到了地方法院提出支付命令,115年2月我回到公司詢問雇主,他們是否有心想要和解,雇主的意思是說,他們也想和解,但必須把我所有的申訴撤案,才把錢給我。
但調解員的意思是說我可以拿到的項目是基本薪資,勞保和勞退及健保補貼,並且雇主要寫張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資遣費,可是雇主覺得我是自願離職的,我也說我是因為他們不給薪水我才沒有做到12/31,雇主覺得若要私下和解就不要搞得這麼複雜。
如果我願意留一份撤案單在他們那,在當日我也能夠拿到我的薪資和勞健保勞退補貼,但就沒有非自願離職這說法,也沒有資遣費的問題,因為我11月提出離職。
我的問題點是該維持我的權益,就算上法院我的贏面還是較大,可以拿到的是調解員所說的所有項目,還是我應該拿回薪水、勞健保和勞退補貼就好,並且雇主為了防止我沒有去撤案,留一份撤案單在他們那,解決這件事?
對於雇主想知道案件編號以及留一份所有案件撤案單才談和解,並且同時間面交薪水、勞健保和勞退補貼,他們可以做什麼,對我有什麼影響?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4 05:23:36
- 公司拖欠薪資且未投保勞健保,勞工應1、保留勞動契約、薪資單、薪資轉帳明細、打卡紀錄、LINE 對話記錄等,以證明僱傭關係與工作期間。2、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並檢舉欠薪,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舉報未投保。3、若公司倒閉或無力支付薪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憑勞工局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付薪資(最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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