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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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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821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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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684 頁,6835 篇問答
  • M先生
  • 發問時間:2026-06-05 07:07:18
  • 我今天收到了一張本票裁定,這筆錢裡面有的是之前朋友投資我也有的是我跟他借的,因為之前的訊息都刪掉了也沒有什麼紙本的東西,已經分不請哪些世界哪些是投資,所以我都認。
    因為我之前外債高築所以只能躲著這件事,前陣子靠家人的幫忙我清償了除了他以外的大部分欠款,現在收到本票裁定如果他去聲請強制執行我一定沒辦法撐下去,因為他是委托律師處理那我可以也委託律師去幫忙處理這件事嗎?因為當初他有找討債的來家裡,表明他不分期但是不收利息只要一筆還他,但是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給他啊,我現在希望如果可以調降金額,然後讓我分期還他,如果不行調降那至少讓我分期還錢,我不想走到強制執行的部分,所以我想委託律師協助與對方談判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6-05 07:07:18

    1. 收到本票裁定,代表債權人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不代表你真的欠錢。請依自身狀況於期限內採取以下救濟方式:(一)若本票非你本人簽發或金額遭塗改,可在收到裁定後 20天內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符合要件有機會免繳擔保金停止強制執行。(二)若承認本票為真,但未實際借款、已被恐嚇簽發或債務已清償,應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此類情況通常需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繳納擔保金。

    2. 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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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尼
  • 發問時間:2026-06-04 07:22:44
  • 律師您好!
     我是本票債權人,債務人對我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一審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債務人繼續上訴,我也有收到債務人的上訴理由書,請問二審開庭前還需要再次去法院閱卷嗎?(因為之前第一審已經閱過一次卷了,會不會都是一樣的資料) 謝謝。
     另外再請問,如果債務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每次都不先開庭前寄給我,到開庭現場才拿出來,我該如何向法官抗議債務人都沒有遵守法院開庭通知上所要求的必須開庭前先寄給對方,還是法官覺得因為雙方都沒有請律師,所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之前第一審債務人都是開庭才提出),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6-04 07:22:44

    1. 民事訴訟中,原告若故意不將起訴狀或準備書狀的繕本寄給被告,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將導致被告無法即時得知原告的主張及證據。您可以採取以下具體應對措施來維護自身權益:(1)、向法院陳報/聲請閱卷:您可以直接向承辦股的書記官陳報對方未送達繕本,並向法院聲請閱卷或影印卷宗,以掌握原告提出的所有書狀與證據。(2)、要求法院協助送達:依相關規定,若當事人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可以聲請由書記官依一般規定代為將繕本送達給您。(3)、不影響合法答辯時間:法院通常會在開庭前給予被告合理的答辯期間,若因原告未寄繕本導致您無法充分準備,可在後續庭期中向法官說明此狀況,以保障您的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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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鵝
  • 發問時間:2026-06-02 08:33:20
  • 朋友開了一間工程公司,雇用幾名無法申報薪資所得的人,再用自己名下另一間工程行開發票沖銷營業額。
    請問這樣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違反那些法律規定?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6-02 08:33:20

    1. 若您的意圖是開立「不實發票」或「假銷貨」來假造交易,用以沖銷帳面營業額或作帳,這絕對違法,恐涉及《稅捐稽徵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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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sonshon
  • 發問時間:2026-06-02 08:11:10


  • 事由:與鄰居發生口角,遭對方起訴恐嚇罪。疑惑:早在今年2/5就已經安排了六月底的家族旅行,若是最近接到傳票剛好撞到出國期間的  話,是否能提交資料請假,需準備哪些證明?請假成功的機會高嗎?先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6-02 08:11:11

    1. 刑事訴訟法第75條明文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這意味著:只要您具有正當理由且事先向法院或檢署請假,就不會被視為無故不到場,法官或檢察官就不會依法發布拘提。

    2. 什麼是「正當理由」,一般來說,必須是客觀上無法抗拒或出席的原因,例如:(1)重大傷病、住院開刀。(2)正在服刑或遭遇天災(如颱風交通中斷)。(3)直系親屬喪葬。(4)出國留學或出差(通常需提出機票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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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言
  • 發問時間:2026-06-01 17:22:36
  • 如題!被警察開紅單,毒駕(初犯)+無照!
    若在115年6月1日凌晨被抓到,中午也到地檢署報到出來!
    要等多久日子才能收到法院通知單?
    請問會被關多久?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6-01 17:22:36

    1. 服用毒品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則會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可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萬元以下罰金。

    2.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處以行政罰鍰、當場吊扣/銷駕照、吊扣牌照2年,並強制參加道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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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ng
  • 發問時間:2026-06-01 16:53:56
  • 因家中長輩收到掛號信沒有立即通知,後續也沒告訴我,
    當我發現時已超過執行日了,這樣我後續該怎麼做呢?
    請問如果執行日當天沒有報到,後續會在寄一次執行通知單嗎?
    那正常程序警方約幾天會到戶籍地拘提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6-01 16:53:57

    1. 如果您是受刑人,收到地檢署執行傳票卻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檢察官通常會先簽發拘票交由警方拘提。若拘提不到,將面臨發布通緝。

    2. 建議;(1)請立刻致電地檢署執行科,向承辦股別的書記官說明未到的正當理由,並表達願意配合報到的意願。(2)若符合懷胎、心神喪失或罹患重病有生命危險等法定事由,需委請律師或家人儘速向檢察官遞狀聲請「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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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姐
  • 發問時間:2026-05-31 19:44:11
  • 請問我車子借給朋友,然後朋友被開毒品駕駛,那麼我會有什麼事嗎?我車子可以領回來嗎?
    (真心拜託能協助解答 感激不盡)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31 19:44:11

    1. 確定可以領回毒駕車輛,但必須在繳清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才能向移置保管的保管場辦理領回。此外,由於毒駕適用與酒駕相同的重大違規處罰,車輛牌照將會被一律吊扣2年。這意味著車主領回的是「沒有車牌、無法合法行駛上路」的車輛,必須使用拖吊車將車輛載離保管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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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6-05-31 19:20:21
  • 朋友因為詐欺等罪被羈押禁見
    如果延押庭開庭前 認罪的話
    有可能交保嗎
    他有點類似車手第二層
    如果點出來是不是交保機率大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31 19:20:21

    1. 在延押庭開庭前「認罪」本身並不能保證一定可以交保,實際獲釋的機率取決於法官評估是否已無「羈押原因」(如逃亡、串證、滅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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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英
  • 發問時間:2026-05-09 08:44:09
  • 繼子在114年因為詐欺罪
    跟受害人和解 當時繼子剛好滿18歲
    繼子堅持與受害人和解
    但是在法院簽署和解書
    先生因為覺得賠償金太高無法支付
    並宣稱無法 在上面簽名
    因為怕會付連帶責任
    但是當時還是有在法定代理人ㄧ欄簽名
    請問已經滿18歲 在與人商議簽署喝和解金
    父母來需要付連帶責任嗎?
    因為犯罪行為時繼子是未成年
    隨著案件時間推移
    在和解金簽署的當下
    繼子已滿18歲
    想問問看 此時還有所謂的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的問題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09 08:44:09

    1. 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故民法第187條所定法代理人之責任,係以行為人為行為時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0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法定代理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主張有免責事由者,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法定代理人不僅應證明已就該加害行為盡監督義務,以防患其損害之發生,更應證明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生活全面已盡監護之義務,始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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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liena
  • 發問時間:2026-05-06 10:58:35
  • 和前夫婚姻存在時,他和前婆婆吵架,就把我們當時的結婚金飾全拿給他媽,包含他們家買給我的,和我們家買給他的,現在前夫過世了,我想把東西要回來給我的孩子,請問可以嗎?怕前婆婆不還我。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06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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