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洪維廷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瀏覽人數:102948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3746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台北市、花蓮縣、高雄市、台中市、桃園縣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工程案件、傳統家事案件(離婚、親權改定、保護令等)、不動產案件、遺產分割事件、傳統刑事案件(毒品、竊盜、詐欺、傷害等刑事案件)、白領刑事案件(貪污、金融刑事等案件)、傳統民事案件(不當得利返遺、侵權行為、車禍等事件)
搜尋結果:共 375 頁,3741 篇問答
  • 美美
  • 發問時間:2024-04-19 16:09:27
  • 本人當時接通以為是產後按摩新生兒老師,就邀請他來家裡,到家時他的介紹他說他是展某某教育學院有在展覽辦過,當下他介紹我他們的玩具,我也玩了一下,後來我本人覺得ok,就填寫訂購單,付訂金1000元,後來覺得太貴也沒給我訂單副本我就跟他說退訂單不訂購了,這樣我會有罪嗎?我東西還得買嗎?要賠償金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9 16:09:27
  • 您好


    1.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對方可以將訂金沒收。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Terence
  • 發問時間:2024-04-19 16:04:52
  • 在幾十年前我大伯在我阿公名字的土地上蓋房子
    有一天我大伯大兒子在外欠地下錢莊債務被地下錢莊追殺我大伯無力幫他,他的兄弟姊妹們也都不願淌這混水
    我大堂哥就來找我爸求救
    可能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很可憐吧
    後來我爸就把我們家的房子拿去抵押幫我大堂哥
    我阿公知道這件事時還有勸過我爸
    我阿公擔心我爸血本無歸,到時連房子都被銀行收走
    就把我大伯房子的那塊土地過戶給我爸
    結果我大堂哥還了幾期貸款就擺爛了
    後來我大伯過世,我大堂哥也因故過世
    就我所知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雖然土地是我爸的名字但房子是我大伯的
    目前剩我大嬸嬸住在那邊
    導致我們也很難利用那塊土地
    現在我們有兩個想法
    其一是若我大伯的子女們願意償還當初我爸借給我大堂哥的錢加上歷年合理利息等等,土地可以過戶給他們,由他們自行去運用
    其二是若他們不願面對處理,我們是否可以主張走變價拍賣?或是有其他法律作為可以push他們面對這個問題?
    目前查相關法規似乎不能因為土地是我們的就趕他們走
    但他們一直賴在那裡不處理也不是辦法
    再麻煩諸位法律專業人士提供相關意見
    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9 16:04:52
  • 您好


    1.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2.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以維護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聲聲
  • 發問時間:2024-04-18 15:34:37
  • 網友雙方利用通訊軟體互相交換照片(不雅照)原本該約好出門後,因A封鎖B,B因A突然消失,B轉而用其他軟體聯繫對方詢問為何封鎖(B因此截圖先前通訊軟體聊天內容 內含不雅照)傳給A,以此表示他是B。
    並B以表示原本的邀約應該履約,但A因不滿B截圖聊天內容(內含不雅照),A表示約幾點到OO處集合,宣稱等不到即報警,而B不滿對方語氣問題不赴約,因此A旋即報警。
    B尚未外流照片及"外流字眼"逼對方赴約等實情,反倒A恣意覺得B要外流,並利用報警為由要B進行刪除動作,
    1.如上文A利用報警為由強迫B刪除照片(截圖)或是聊天內容或是雙方"合意"傳的照片,A會有妨礙自由問題嗎?
    2.A報警進而以恐嚇+妨礙秘密控告B,指稱有外流嫌疑即恐嚇、截圖不雅照,B有符合罪嫌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8 15:34:37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小玫
  • 發問時間:2024-04-18 15:33:01
  • 本人因在網路上代購鞋子販售,因商品延誤晚到,因此無法正常即時出貨給買家,因此被幾位買家提告,目前以詐欺罪在偵查中,名下戶頭也已被凍結。想請教各位大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請問我目前能做什麼彌補措施才可以不被起訴? 因目前檢察官請我自行與買家和解,但是換手機已遺失買家資料,打去地檢署那邊,但書記官說無法提供給我,請問我還有其他的什麼方式進行和解?
    2. 請問我可以在開庭前寫個陳述狀給檢察官嗎? 說明我是賣家,不是故意不出貨,也願意拿錢出來與買家和解之事。還是開偵庭時再說即可? 但怕開偵查庭說話會被限制,無法說明清楚。
    3. 那如果開偵查庭時,我帶上等數額的金錢,證明我有意願和解,這樣會對於案件有幫助嗎? 那我有必要再帶上幾雙鞋,來證明我為真實賣家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8 15:33:02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提出刑事答辯主張為單純之民事買賣糾紛並無詐欺之主觀犯意爭取不起訴處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發問時間:2024-04-17 14:38:07
  • 近期去開了妨礙秘密的偵查庭(我是被告),本來認為原告應該也會去,想說在當庭與她表達和解的意願,因為聯絡不上對方,結果去偵查庭的只有我而已,而在進行問話的過程中,以為檢察官會問是否嘗試進行和解,結果也沒有詢問相關內容,只有針對案件進行理解而已,而且也沒有給我很多發言機會。在此想詢問各位律師,照目前結果來看,好像是無法與當事人進行和解,想請問還有辦法能夠爭取緩刑嗎?如果想要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又該如何做呢?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7 14:38:07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答辯爭取緩起訴處分及向地檢署表明有意願與被害人調解,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相關之事宜,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簡小姐
  • 發問時間:2024-04-17 14:33:01
  • 我在前兩年再中租有分期付款買東西 一開始每期每期都有繳錢
    但後來加上自己在外面住 還有很多東西要繳 才開始沒有繳錢
    後來在去年的年底打來到我公司上班地方要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公司叫我談和解 談了 對方叫我一次付清 但我沒有那麼多錢2萬三
    我跟他說領錢還她說不行 我只好先跟家人借5000我貼五千給他 剩下一萬三後面給
    但後面也努力想要還但要繳的東西真的太多 他現在傳訊息
    仲信重要通知:台端積欠帳款許久,為確保本公司債權,本公司將依法向法院聲請執行台端所有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台端所有之保單一經法院終止,法院將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強制解除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直接給付本公司,台端保單權益將受嚴重影響。請回電仲信分期。 他要扣押我的保險 甚至終止我想問這是可以的嗎
    我沒有不繳 只是太多的東西要繳 勞煩各位可以幫我解答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7 14:33:01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Irene
  • 發問時間:2024-04-16 15:06:21
  • 目前判決已確定,對方名下有一台餐車的營登及兩部汽機車,餐車營登在債務人名下,但是車子的車主是對方的配偶。
    1.請問可以執行餐車的生財工具嗎?
    2.兩部汽機車都已跟融資公司辦理貸款且刻意把車子藏起來,請問可以透過融資公司找出車子執行嗎?
    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6 15:06:21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辦理強制執行等相關事宜,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小娜
  • 發問時間:2024-04-16 15:00:56
  • 因為和女友吵架....而女友回家(現同居中,已滿18)
    但後來去女友他家載他要去散心,聊聊.....
    女友已上機車....
    而我機車已發動...慢速啟動中....
    女友父拉我把手....
    但沒站好導致他跌倒....
    女友父要告我....
    我也有去備案...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6 15:00:56
  • 您好
    1.對方可以對您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chi
  • 發問時間:2024-04-16 11:38:39
  • 律師們好,本人在去年12月存過ig上育達高中女生自己發的色情片,目前在擔心會不會被警察搜索,雖然我最後發現那是中國人拍的她盜片過來發,而且片中的女生應該成年了,但我還是很擔心 想請問 1.假設今天ig官方通報,像這樣的案件可能會被搜索嗎 2.如果我只是存影片而已,檢警搜索我的手機會看通訊軟體嗎? 3.由於我前女友有給我看過她穿黑絲的照片,我也說過我想看她的腿(只有這樣,我從來沒說過想看裸照之類的),然後我有一個很好的女生朋友,她有給我看過她穿女僕裝的照片(沒有露點也沒有猥褻動作),但我回了一個好色,如果今天通訊軟體真的被看,請問上訴兩種情況會觸犯第36條之2的引誘嗎?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你們辛苦了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6 11:38:40
  • 您好


    1.就上述確實已經涉犯性剝削相關條例,倘若受到調查可能遭警方搜索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123
  • 發問時間:2024-04-15 13:50:10
  •      我在公家機關工作,辦公室同仁們經常要承受一位記者造成的精神壓力,關於那位記者我有另外發文詢問恐嚇問題,想另外針對該記者的言行詢問是否能成立公然侮辱。
     
            該記者經常使用市府媒體中心的電視,並時常打電話讓同仁去修電視,因為電視老舊確實有反應不靈的問題,但重開機、近距離遙控通常就能解決問題。
     
             某次該記者又打電話說電視不能轉台,我和同仁去看過後,有成功轉台並請他以後站的離電視近一點轉台,那位記者很不高興說電視就是不穩定,並要我們叫業者來修,我們表示電視沒有壞叫業者來修會要付車馬費,記者更加不高興說我們就付車馬費給業者就好,後來我們轉台給記者看表示電視可以正常使用,記者有點像惱羞成怒,記者開始爭執說電視壞了要我們買一台新的,我們表示這個牽扯到預算、也不是我們能做決定的要呈報給長官,記者大怒開始罵我們:「那是你們的事,每年給你們一千萬,你們這些散財的,都不知道把錢亂花到哪裡去,讓你們買個電視在這裡講這些有的沒的,我要叫議員來審你們」
     
            我認為這個記者非常無理取鬧,雖然部門的確有一些預算編列,能合理使用來買給記者零食用品等,但不等於記者想要什麼都能買給他。此外,我經手的小額採購,都是抱持著不可以浪費人民納稅錢、每一筆開銷都要花的合理的心態,每次都努力的找更優惠的方案、節省不必要的開銷,我自認我不僅沒有浪費公帑,還盡力讓預算合理且更精準地被使用,因此被該記者罵「散財」、「亂花錢」讓我感到非常被冒犯。
     
            這位記者因為我們不贊同幫他買新電視,就對我們胡亂大罵,甚至說我們散財、浪費公帑,我認為這對我來說算是蠻大的羞辱,而且當時還有該記者擅自帶進市府媒體中心的陌生人、其他在媒體中心的記者在場,他這樣大聲辱罵我們,也可能會讓其他人覺得我們這些公務員都在浪費國家的錢。
     
            不知道這位記者的行為,我是否能告發他公然侮辱,甚至是誹謗罪呢?我和同事兢兢業業的做好我們該做的事,卻要在很多人前被他辱罵,甚至被不實指控,雖然其他記者都各做各的事裝作沒聽到,而且其他記者們也很討厭該記者,所以應該是不會因為他大罵我們,而相信我和同事真的有浪費國家的錢,但我還是覺得很屈辱,也覺得那個記者覺得他要什麼政府就要給他什麼的心態非常惡劣。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4-04-15 13:50:10
  • 您好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