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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維廷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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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傳統家事案件(離婚、親權改定、保護令等)、不動產案件、遺產分割事件、傳統刑事案件(毒品、竊盜、詐欺、傷害等刑事案件)、白領刑事案件(貪污、金融刑事等案件)、傳統民事案件(不當得利返遺、侵權行為、車禍等事件),歡迎加賴預約諮詢LINE:0909429420(加入請告知何處加入、所在地區、為民刑案件等)

搜尋結果:共 443 頁,4425 篇問答
  • H
  • 發問時間:2026-07-17 16:40:58
  • 母親有早期失智等問題,想在她完全失能前計畫畢生積蓄該如何用。
    遺囑的話,前些年家人間有談過,對後事與資產分配有個底,現在只需要寫得更清楚,以及找律師公證之類。
    我們當下問題是希望她生前就把積蓄用在自己身上。因為第一個,子女間自顧不暇,最後需要看護、養老院等,沒人可以、也沒人願意全額負擔。我們知道她財產是有預留這部分的,只是現在不知道該怎樣去進行,如果白紙黑字去計劃(生前)失能後資產運用,該怎樣進行?
    這邊先提幾件事。
    1.母親當下精神已經不太好,因為她有宗教信仰,我們很怕她失心瘋把錢捐給宗教團體,所以想快打算。
    2.我們兄弟姐妹基本上不會要任何遺產,只希望她生前用在自己身上。剩下的再全數給其中一個經濟較差的孩子。
    3.另外請不要來評斷為什麼我們做子女的不願意負擔責任。第一個,我沒說我們不會負擔,只是每個人能力有限,只能每人貼補一些。另外,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細節就不能多說。
    期待律師們回答。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17 16:40:58
  • 您好


    1.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寫代筆遺囑,本所有處理過非常多代筆遺囑之案件,建議盡快透過律師協助,以維護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6-07-16 14:57:33
  • 請問有重度癲癇,需在三個月後回診外加照腦波的話
    能先刑事暫緩執行嗎?
    另外還有民事需和解,能以這些當理由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16 14:57:33
  • 您好


    1.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6-07-16 14:55:33
  • 因朋友是車手的第二層中間人
    已經承認 目前被羈押禁見第一票快到期
    檢察官要找最上游
    目前已供出人(但上游被通迄再大陸)
    請問第一票這樣能交保代替羈押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16 14:55:33
  • 您好


    1.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之殺幼童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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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泡芙
  • 發問時間:2026-07-15 16:02:35
  • 律師請問一下:我媽的第二任老公身後遺產幾十筆都是土地,存款現金快一萬元,與另3位繼承人對於遺產都談不攏(其中一個說要全部的財產),遺產稅又恐怕過多繳不起 …..
    (1) 可以先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訴訟,勝訴後,拿著判決去國稅局領等值金額的土地嗎?
    (2) 國稅局會不會叫我媽先把所有遺產稅繳清才能領等值金額的土地?
    (3) 其他的土地、以及遺產的訴訟先放著不打(裁判費幾十萬繳不起),拖到底,拖到對方繼承人往生。
    以上可行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15 16:02:35
  • 您好


    1.建議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分割遺產訴訟,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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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ger
  • 發問時間:2026-07-14 11:19:56
  • 請問大律師
    住戶房屋漏水不請廠商查屬於樓上樓下私人問題還是公設問題,直接先找管委會處理,這對嗎?
    謝謝大律師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14 11:19:57
  • 您好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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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咪兔
  • 發問時間:2026-07-14 11:15:47
  • 是這樣的,對方當事人未成年,前幾個月在FB平台上用網名進行接畫稿委託。如今當事人不讀不回訊息、搞消失。
    當事人除了與許多受害者有委託上的交易之外,也有和部分受害者、代購進行商品上的交易,如今也是未付款、未拿貨搞消失……
     
    前前後後,總金額為9000元以上
     
    當事人在進行交易時,都是讓受害者們採用空包寄錢給當事人,和讓受害者匯款第三方帳戶,再讓第三方空包寄錢給他。其中,第三方也是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之一。
    是否會因為報警後,警察會將第三方的帳戶凍結(成警示帳戶)?
     
    受害者中,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這樣是否需要讓其監護者陪同去報警?
     
    還請各位律師老師們幫忙,這裡不確定報警後可以告對方什麼……目前只能想到是告詐騙……也不確定這樣是否能成立
    因為網站上搜尋,這似乎歸類為一般民事,而非刑事……很擔心錢就這麼被對方給捲走了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14 11:15:48
  • 您好


    1.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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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7-09 16:54:40
  • 車禍日期: 115/04/11,筆錄時已同時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對方有酒駕事實。
    調解當日對方應因其他案件服刑中,沒有出席。
    個人訴求: 我只要對方賠償我因車禍導致的金額支出即可,其他的我不會多要。但他目前應該是服刑中,我完全無法找到他,現在也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想請教現在我該怎麼做?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09 16:54:41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於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於法院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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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風
  • 發問時間:2026-07-08 15:34:08
  • 你好:
    請問社區管委會開會從來不公告會議紀錄,也不公告財務報表,也不催繳欠費,社區113年成立至今管委會只記過一次存證信函,不繳費的人依然不繳費,管委會開區權會議開會單放信箱,會議內容是做社區消防工程,連會議記錄都沒有就說哪家消防公司通過得標,金額多少也不知道,在群組反映請管委會給會議紀錄也當沒看見,之前做任何工程全都沒有公告金額,請他們請物業管理也不請。開區權會議竟然就只在社區群組記事本寫上
    1150628早上消防會議。事由:1消防/2消防票選結果>>>>1消防。感謝各位參加。後續進度再逐一通知。
    這樣就完成一次區權會議開會成功了。
    我很那悶管委會權力如此之大,做事情是選擇性的,欠費的人管委會都不進行催繳,以後真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成功嗎?管委會不催繳不寄存證信函,對住戶何其不公,做事情又沒按照法規處理,想請問這樣真的可以對不繳費的人採取訴訟嗎?這樣會成功收到費用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08 15:34:09


    • 您好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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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梅
  • 發問時間:2026-07-08 15:31:37
  • 合法管委會被違法管委會取代法院判決已確定要如何清算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08 15:31:37
  • 您好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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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an
  • 發問時間:2026-07-07 16:00:01
  • 我開車在3線道開中線 時速40
    對方從路邊一個廣場開出來 擦撞我右後保桿
    造成保桿擦傷及右後雷達損壞
    已把估價單傳給對方 但對方沒有任何回應
    對方保險公司也完全沒聯絡 請問應該怎麼處理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07 16:00:01
  • 您好


    1.有無肇事責任需要由車鑑會鑑定才能得知,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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