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洪維廷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瀏覽人數:149601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4447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台北市、花蓮縣、高雄市、台中市、桃園縣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工程案件、傳統家事案件(離婚、親權改定、保護令等)、不動產案件、遺產分割事件、傳統刑事案件(毒品、竊盜、詐欺、傷害等刑事案件)、白領刑事案件(貪污、金融刑事等案件)、傳統民事案件(不當得利返遺、侵權行為、車禍等事件),歡迎加賴預約諮詢LINE:0909429420(加入請告知何處加入、所在地區、為民刑案件等)

搜尋結果:共 445 頁,4441 篇問答
  • 阿丁
  • 發問時間:2026-08-18 14:14:29
  • 想請問律師

    我在2018年前 有兩次酒駕記錄
    在2024年 有拒測一次
    這三次 都是騎車
    因?沒有機車駕照 被吊銷汽車駕照

    我想請問律師
    那會影響 我考汽車駕照嗎
    我兩次都是舊法
    拒測是新法
    這樣我需要酒癮治療嗎?


    我問過監理站跟裁決所

    裁決所說 我的罰單要處理
    就可以報考汽車駕照
    監理站說 裁決所說可以考就可以考 然後到監理站
    辦轉介單

    因為前幾天 被警察無故攔停
    又被開一張無照又拔牌 被抓怕了
    所以決心 把駕照考出來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18 14:14:29
  • 您好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ayu2023
  • 發問時間:2026-08-18 14:10:25
  • 各位律師好:
    父親過世,我和姊姊一組,對抗繼母,在打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官司.
    父親婚前(基金+存款) 有6000萬,過世婚後剩2000萬.
    但法律"無法推定婚前財產,皆歸為婚後財產"
    我有申請父親的婚前到過世這8年間的銀行交易明細.
    內容大致就是現金和基金之間的買賣.然後基金一直會有利息進來.
    目前就是要降低父親的婚後財產.
    但詢問2個律師,律師都說他們不會計算這些銀行交易明細.或是說很難計算.
    無法分辨哪些屬於婚前,哪些屬於婚後財產.
     
    請問有會 計算婚前婚後財產可以給法官明瞭的律師嗎?
    還是算這種應該是要去找 專業會計師?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18 14:10:25
  • 您好


    1.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秦嶺
  • 發問時間:2026-08-18 14:08:42
  •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關於爭取緩刑與撤銷緩刑的實務問題。時間軸如下:
    A案: 判刑6個月,緩刑2年
    B案: 犯罪行為發生在「A案的緩刑期間內」,但B案的調查、起訴與宣判,都落在A案緩刑結束之後。
    想請教:
    1. A案的緩刑是否會被撤銷?
    2. B案這樣犯罪行為發生在緩刑內但起訴調查與宣判都是緩刑執行完畢是否可爭取緩刑?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18 14:08:42
  • 您好


    1.刑法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姿姿
  • 發問時間:2026-08-14 12:49:38
  • 想請教各位律師,我遇到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想確認如果我現在不想繼續出售車輛,對方要求我支付30,000元,是否合理,以及有沒有其他處理方式。
    事情經過如下:
    我原本有一台車要出售,後來與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認證中古汽車買入合約書」,我是甲方(賣方),某汽車為乙方(買方)。
    簽約時雙方約定的車輛及價格等條件都寫在合約內,另外合約第七條有約定: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之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款項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之所付之款項,並有權收回車輛。」
    目前的情況是,我現在改變想法,不想把車賣掉了,想把車留下來。
    對方告知我這樣屬於違約,依照合約第七條,如果原本已支付10,000元,需加倍返還,要求我支付30,000元違約金。
    目前車子尚未交付給對方,車輛仍在我這邊。
    想請教幾個問題:

    依照這份合約第七條的約定,對方要求我支付加倍違約金是否過高?
    這筆30,000元究竟屬於「違約金」、「定金加倍返還」,還是其他法律性質?
    如果契約確實約定加倍返還,但30,000元相較於對方實際損害可能過高,是否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因為目前車子尚未交付,這會不會影響違約責任或對方可以請求的金額?
    如果我現在願意依照契約處理,但認為30,000元不合理,是否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較低的金額?還是對方可以直接依契約要求30,000元?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對方表示要寄存證信函或提告,我應該注意什麼?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14 12:49:38
  • 您好


    1.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小陳
  • 發問時間:2026-08-12 15:34:56
  • 媽媽於民國80年結婚,並於81或82年與爸爸向花旗銀行貸款買房子,5年後因經濟困難無法按期繳交貸款因此房子遭到法拍,後續的餘額父母皆未理會,也未曾收到銀行催繳通知或是繳費通知單,但因媽媽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所以這筆債款,銀行總有一天都可能找媽媽催討,但因媽媽跟爸爸於107年因爸爸對婚姻不忠,所以離婚了,但因為昨天爸爸於昨日離世了,所以不確定銀行是不是有可能得知主債權人離世,因此找到連帶保證人催繳貸款,我想知道有沒有什麼方式或應該怎麼做,可以讓媽媽不用在年紀大了還要承擔如此龐大的債務呢?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12 15:34:57
  • 您好


    1.建議您們盡快透過律師協助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以維護您們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0622
  • 發問時間:2026-08-11 16:12:42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11 16:12:42
  • 您好


    1.刑法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Mike
  • 發問時間:2026-08-06 14:25:11
  • 有的日本藥台灣買不到,我知道如果自己進口犯法,那如果跟網路上個人賣家買是不是不犯法呢?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06 14:25:11
  • 您好


    1.藥事法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Na
  • 發問時間:2026-08-03 15:04:43
  • 我這禮拜已經接到6~7通電話,都是由不同的商家打給我的,比如餐廳訂位、講座課程,但我根本不認識這些商家,我也沒有報名任何課程還是訂餐廳之類的,我向他們詢問電話號碼以及是否打錯了,我反覆確認了電話號碼真的是我的,但是我真的沒有在網路上寫什麼表單
    他們沒有提到叫我匯款還是叫我提供銀行帳戶什麼的
    請問我該提告什麼?要告誰? 我也去警局問過了,警察叫我不要理他們,封鎖就好了,但我已經收到好幾通了,一下林先生 一下許小姐 一下陳太太,已經好多間商家打給我了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8-03 15:04:44
  • 您好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可能有違反個資法,您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Vin
  • 發問時間:2026-07-31 15:25:55
  • 請教大律師們:
    被前主管與其黨羽,因調職報復多次不實指控,例如: 上賭博網, 同事不滿, 侵犯隱私等,長期被霸凌現在決定離職,但公司不認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給付資遣費,並在請特休期間以曠職解僱,請益目前怎樣可以最大化求償,並不影響新工作?
    直接提告妨礙名譽,並依勞基法14條因霸凌求償精神賠償加資遣費可行性大嗎?
    或已刑事誹謗逼民,但是否有可能被告誣告來反擊,請指教,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31 15:25:55
  • 您好


    1.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阿彬
  • 發問時間:2026-07-30 14:02:59
  • 年初上網找台中知名度高收費昂貴的越南刺青師修改身上舊刺青
    刺青前提前付清所有費用 約15萬元 目前修改進度大約3分之一
    但上次刺青完約一個月刺青地方出現嚴重增生(皮膚凸起) 向刺青師反映並要求退還費用 刺青師堅持告知是正常的過三個月就會消掉 沒消掉會退我錢 
    但詢問其他刺青師傅跟身邊友人都是跟我說刺太深增生就不會復原了 我該怎麼尋求法律協助 要提告傷害嗎? 越南人在台灣刺青我提告有用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6-07-30 14:02:59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先請專業醫師診斷是否為刺青之疏失而造成之傷害,若經診斷確定是刺青之疏失而導致的,可以向對方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