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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詠善 律師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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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36 頁,352 篇問答
  • 發問時間:2022-04-28 15:24:43
  • 你好!小弟在106年9月開車酒駕0.39,易科罰金6萬元,又在111年4月騎機車酒駕0.53,這樣還可以易科罰金嗎?還是會被關呢?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28 15:24:43

  • 你好,通常還是可以易科罰金,只是現在執行檢察官會比較嚴格,例如你累犯太多次,屢勸不聽,就很有可能不准易科罰金。你的狀況看起來還好,誠心悔過我想應該不至於被刁難。


    不要再酒後上路啦,真的很危險。


     

  • 琳琳
  • 發問時間:2022-04-28 15:20:51
  • 律師您好:
    交屋前發現房屋多點滲漏水,已寄存證信函知屋主修繕,屋主目前同意修繕。想請教律師
    1.若修繕後又在同一處或不同處(無再次裝潢下)出現滲漏水情形,是否還適用民法365條5年的規定屋主需負責?
    2.修繕後可以和屋主打保固期? 保 固期最長可打多久的規定?十分感謝您們的回覆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28 15:20:51

  • 你好,第一點的部分就是要建議你在合約上務必要請對方保證沒有漏水的情況(就是他已經修繕完畢了),若交屋後又有漏水情形,就會是視為新的瑕疵,當然還是適用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點,保固期基本上沒有特別限制,你可以問問看師傅通常會保固多久,盡量以符合市場習慣來做約定較妥。

  • KABOSU
  • 發問時間:2022-04-26 19:09:07
  • 在line社群被對方指名罵低能
    在毀謗、侮辱、妨礙名譽這類是否有相關法條能夠進行提告呢
    我現在已經退出社群了
    雖然其他管理員有同意能讓我回去
    這樣我回去截圖蒐證的話還能證明我是本人嗎
    證據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感謝各位法務人士協助解答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26 19:09:07

  • 你好,提告不是什麼問題,主要是說你事前有無截圖?或是有同line群組的朋友可以幫忙截圖,不然我印象中你是看不到重新加入前的對話紀錄的。

  • JIN
  • 發問時間:2022-04-20 13:45:26
  • 先生先前6年前(105年時)有過酒駕紀錄(無肇事),目前他想考取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但被告知因登記前12年以內緩刑期未滿,所以還要再等六年期滿才可以申請。請問若照修法時間為108年7月開始執行,但105年還未照此法也在此範圍內嗎?另外一定要再等六年才可申請嗎?若期間表現良好無再犯之行為(如持有良民證)是否有減期或緩刑期的可能?以上謝謝。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20 13:45:27
  • 你好,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你先生是之前酒駕行為構成185-3,是37條1項2款之罪,所以文義解釋上是要受到12年的限制沒錯。另外法條是說"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就是以你先生申請時點回推12年,所以跟新舊法也沒有關係,要再等6年是沒有錯的。
  • JIN
  • 發問時間:2022-04-20 13:44:30
  • 先生先前6年前(105年時)有過酒駕紀錄(無肇事),目前他想考取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但被告知因登記前12年以內緩刑期未滿,所以還要再等六年期滿才可以申請。請問若照修法時間為108年7月開始執行,但105年還未照此法也在此範圍內嗎?另外一定要再等六年才可申請嗎?若期間表現良好無再犯之行為(如持有良民證)是否有減期或緩刑期的可能?以上謝謝。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20 13:44:30
  • 你好,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第三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你先生是之前酒駕行為構成185-3,是37條1項2款之罪,所以文義解釋上是要受到12年的限制沒錯。另外法條是說"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就是以你先生申請時點回推12年,所以跟新舊法也沒有關係,要再等6年是沒有錯的。

  • 阿瑋
  • 發問時間:2022-04-20 13:40:52
  •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朋友確診 但他通緝去篩檢 會被警察發現而逮捕嗎?
    如果逮捕會讓他回家隔離視訊開庭 還是會把他關起來
    希望可以得到正面回應 謝謝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20 13:40:52



    你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在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你先生之前犯的是185-3,是37條1項第2款之罪,就是要受到12年的限制。


    另外法條解釋就是要在"申請時"才要考量緩刑後12年的限制,所以跟新舊法無關喔,你先生要再等6年是正確的。

  • 充滿疑問
  • 發問時間:2022-04-14 16:12:10
  • 請問一審判決出來了,
    但有人提出上訴,
    是否要等上訴結果出來
    才能討回一審支付的裁判費?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14 16:12:10
  • 你好,要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夠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去請求對方給付。民事案件要看標的,如果要上訴三審才能確定的話還要一陣子喔。

  • 貓頭鷹
  • 發問時間:2022-04-14 15:43:42
  • 內容有點長~
    家裡不成材的弟弟於前年跟朋友甲一起被騙去當權利車的人頭戶,以我弟弟的名義貸了一部30萬的二手車,我弟是車主,朋友甲是擔保人,然後2人拿到現金7萬元(2人平分),有簽一張汽車讓渡合約書,內容如下:
    甲方讓渡人:我弟     乙方:權利車使用人
    xx汽車乙輛轉讓權利於乙方,並保證該車不是贓物.
    1.甲方於民國xx年x月x日x時x分,交付車輛及點交車況於乙方接管,隻方議定讓價格為新台幣        付清       元整銀貨兩訖.
    2.本車係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抵押貸款之標的物,讓渡於乙方權利行駛,保管,全權處理,以目前現車現況交車,甲方不負責過戶,不提供任何有關里程保證與車況保固.
    3.乙方接管該車後,標的物之風險(如銀行,融資公司取回,法院查封,禁動,牌照註銷...等)及該車日後有何利益,自交付時起均由乙方自行承受負擔,不得出異議.
    4.乙方接管該車後,如有造成稅金,違規罰單,停車費,eTag過路費用,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及利用本車進行非法行為,而產生之民.刑事責任時,均由乙方負全責與甲方無關.
    5.乙方接管該車後,如一年內需要退換車,雙方議定同目前車況甲方得以成交價七折回收.
    6.甲方交付乙方之隨車證件為:車主身份證影本1本/行車執照1本/原車號牌2面/車主讓渡合約書1本/汽車輪匙1支
    7.既簽約日前因本車輛所發生之民.刑事法律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8.以上讓渡書條文約定係雙方同意各須遵守履行,若有一方違約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恐口無憑,特立此合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好...現在重點是,因我弟是車主所以一直收到違規罰單,過路費,稅金....等,一開始有聯絡乙方請他必須負責,之後他就都避不見面聯絡不到人,一直到今年初直接請當初代辦的車行幫忙找人,才發現乙方又把權利轉讓給別人,車行只有給我們對方電話,但不知是不是說好的打了不是沒接就是轉語音,實在很困擾都無法聯絡到人也找不到車.而我們必須一直當冤大頭幫對方繳費..繳貸款,現在目前車貸是扣我弟和擔保人的部份薪水.因為這樣擔保人很不甘心也常打電話騷擾我媽,說憑什麼也要扣他的薪水..
    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把車拿回來做個了斷?該怎麼做呢....
    謝謝~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14 15:43:43

  • 你好,因為目前是無法找到實際使用車的人,但是在契約的架構下,車子所發生的一切稅金,違規罰單、停車費、eTag過路費用、交通事故肇事責任都是要由乙方負擔,在此建議直接寄發存證信函給乙方,請他支付你們的代墊款,否則要提告。至於乙方跟第三人間的如何約定跟你弟弟無關。

  • 方澤
  • 發問時間:2022-04-11 14:16:07
  • 我之前告一個警察變造我的筆錄,第一次檢察事務官開詢問庭,主要問我為什麼要告警察,之後我有寫聲請調查錄音狀,還有聲請調查筆錄狀,這星期三下午又要開偵查庭,由檢察官負責,我想請問這一次偵查庭的內容是不是已經調查完筆錄和錄音,發現跟我說的一樣警察有變造過..才會再次開偵查庭,還是不一定可能檢察官都完全沒調查過重新開始詢問?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11 14:16:08

  • 你好,不一定,但檢察官基本上會先看檢事官詢問的內容,對於他有疑問的地方還會再訊問你。另外也有可能是勘驗錄音跟筆錄紀載是否一致喔。

  • Noby
  • 發問時間:2022-04-07 12:41:12
  • 母親身體不方便生活須有人照料,子女(無法負擔看護費用)可以在母親拒絕同住的情況下,以盡撫養照顧義務為由強制與母親同住嗎(住子女或母親所有的房屋)?
  • 林詠善
  • 回覆時間:2022-04-07 12:41:12

  • 你好,法律邏輯上對於父母子女如果能施以"強制照顧"的方式,必須是對象受有法定代理(如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


     


    你們的狀況可以嘗試申請監護宣告,並可以指定兄弟姐妹共同作為監護人,此時就可以會同社福機構、相關權責單位來擬定對於母親最好的照顧方式,如此才能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