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老師
- 發問時間:2024-03-25 10:24:13
-
事情是這樣的,我一位認識的妹妹來找我玩的時候,剛好流感期被傳染到重感冒,跑到醫療中心去看醫生後,在醫院門口遇到她前男友,出口就要跟他借錢還要復合,因沒有答應他的要求,所以拿出利器砍傷他,目前妹妹在做完相關的檢查後,在警局做筆錄跟指認的工作.目前得知的是:對方裝GPS 車子非本人持有 跑路中
我想知道的是,做筆錄長達一天是正常的嗎?後續需要開庭在面對一個殺人未遂犯嗎?有更好的方式還是管道可以利用嗎?
- 陳奕如
- 回覆時間:2024-03-25 10:24:13
您好:建議由當事人直接委任告訴代理人陪同或代理偵查過程,由於案件顯然對人身安全具有重大危害,檢察官通常會分別開庭,如果擔心,除了委任律師外,亦可待案件分案後遞狀表示意見或提出適當的請求。近期應先聲請保護令。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