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阿榮
- 發問時間:2026-03-12 10:27:40
- 本人因申請職災無法通過,回覆內容為一般疾病不列入職災,從回覆內容提到醫院病歷未註明受傷日期,且胸椎5至8節壓迫性骨折,56節為舊傷顧78節因為其舊傷引起則不算職災,但本人只知道約一年前摔倒有拍X光檢查但醫生說沒事,後續就一直背痛求診,但醫生還是告知沒事,一直到工作搬重物導致疼痛加劇又急診求助也拍攝X光,但還是被告知沒事,又過1星期因工作又跌倒被診斷出胸椎78節壓迫性骨折,但診斷出的跟勞保局所說不一樣,且本人也不曾也壓迫性骨折的病歷,故拿光碟片到醫學中心讓醫生查看,結果判斷出56節胸椎在我一年前的X光片就壓迫性骨折,78節胸椎為我急診時又增加的,事後回醫院告知是否誤診,當下他們承認急診時誤診,但對一年前的避而不談,事後我又從新調閱病歷,發現醫院修改病歷和醫囑共兩次,有的修改日期,有的沒註明修改病歷日期,增加了已告知有線性骨折一事,也把我壓派性骨折5至8節全部寫在急診內,請問各位大大醫院這樣違法嗎?若違法有觸犯那些法律和醫師法,而我是否該再請多家醫院幫我是檢X光片開出診斷書來證明他們誤診,還是說一家醫學中心的診斷書就夠了,或者還需要注意哪些和準備哪些資料

- 林佳鈺
- 回覆時間:2026-03-12 10:27:40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若醫院無正當理由就修改病歷,您可以提出變造文書罪的告訴。
2.醫院是否誤診,應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判斷。另外損害與誤診之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確認該部份是否值得您提起賠償訴訟。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