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義
- 發問時間:2024-03-22 20:14:48
- 請問我姐夫已經過世,生前跟別人有合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董事有80萬股份,這些是由他的妻子繼承嗎?繼承之後有什麼好與壞的分別
- 沈恆
- 回覆時間:2024-03-22 20:14:48
您好,配偶應依序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共同繼承,若這些親屬都不存在,才會是配偶單獨繼承。繼承包含權利及義務的概括承受,所謂好壞並無絕對,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您好,配偶應依序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共同繼承,若這些親屬都不存在,才會是配偶單獨繼承。繼承包含權利及義務的概括承受,所謂好壞並無絕對,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您好,如果被告之一於訴訟中死亡,須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所述情形繼承人可能已經承受訴訟,如果還沒,您也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
您好,如果未在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就須承受父親遺留的債務,但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來負清償責任,即不須以自有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可委任律師適時提出抗辯,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您好,若母親如果未被收養,就無法成為外婆的繼承人,連帶的您也不會是外婆的繼承人,且您無法直接被外婆收養;外婆過世時,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的順序確定,包括其在外國的親人都可能是繼承人。所述情形外婆代管的財產應可先要求取回,其餘若外婆還想給,可透過立遺囑或生前贈與的方式取得。
您好,哥哥若無子女,財產及債務應由父母繼承,貸款會由繼承人承受,信貸公司可直接要求繼承人清償,擔保人若有代為清償,還是可找繼承人負最終責任,繼承人則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
您好,所述情形將來三舅過世,其兄弟姊妹都會是法定繼承人,而且以遺囑指定三舅及您繼承,奶奶的其他子女仍可主張特留分,如此就無法完全實現遺囑的內容。繼承所涉關係複雜,若要滿足遺願,可事先找專業律師詳細規劃並量身制定可行的方案。
您好,所述情形您是共有人,有權禁止鄰居使用您的土地,可發函要求清空返還土地,並請求給付先前使用土地之不當得利,若鄰居仍不從,再透過法院訴訟以維護權益。
您好,所述情形遺產分割協議只在兩位協議當事人間有拘束力,若妹妹沒拋棄繼承,其債權人仍可查封妹妹應繼承的遺產來拍賣。若想撤銷查封,可先將妹妹的債務還清,或者於將來拍賣時再出資購回,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可向妹妹追索。
您好,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故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該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750 號民事判決參照)。您是否認識證人或簽名時證人是否在場,都不是重點,但離婚證人須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的真意,才符合離婚的要式,所述情形有離婚無效的機會,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
您好,所述情形您可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因此才需提供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來辦理遺產分割,若沒有同意協議分割遺產的意思,應盡快蒐證後提出訴訟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