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林岡輝 律師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第6545號
瀏覽人數:18497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145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高雄市、雲林縣、台南市、澎湖縣、嘉義縣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刑事案件、工程爭議、勞資糾紛、智慧財產權、婚姻訴訟、契約、法律意見書、遺囑及相關法律函件撰寫、法律顧問、警局、調查局陪同偵訊、一般民刑事案件及行政爭訟案件。
兼任:高雄市勞資爭議仲裁人及仲裁委員、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商事法兼任講師等,其餘經歷請看:
https://www.facebook.com/ExcellentAndSincere/info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6樓之4

搜尋結果:共 14 頁,134 篇問答
  • 琪欸
  • 發問時間:2017-11-17 22:21:56
  • 律師你好  我是剛畢業 無前科的 男生


    這陣子 收到通知 說 我窩藏槍枝 販賣槍枝


    想請問一下 我剛畢業 目前沒工作待在家 假日出陣頭


    缺因為 這樣 刑警要抓我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 小昱
  • 發問時間:2017-09-07 20:22:46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這次感謝您耐心的回覆,謝謝您!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53:53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阿維
  • 發問時間:2013-10-21 15:42:11
  • 林律師你好:
    他那簡易判決書上寫
    事故發生時天候雨,視線良好,柏油路面濕潤,無障礙或缺陷,依其智識,能力,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此有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顯然於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未減數慢行,並做隨時停車之準備,復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請依法論科。

    請問林律師,我接下來要怎麼做??為什麼檢察官詢問時 我與原告都表明 當時有障礙物 ,但他這簡易判決
    卻說無障礙??
  • 阿維
  • 發問時間:2013-10-21 15:30:18
  • 林律師你好^^
    我之前有發生車禍,但當時下雨視線不清楚,還有路口有一台小客車擋住視線。
    導致對方撞擊到我摩托車左後方輪胎那,他堅持告我傷害,之前已經被高雄地方法院叫去過
    在,事檢察官再問事情,我與原告都說明 當時有一台車擋住路口,然後檢察官問我認不認罪
    之後改口問我說,我認為我有錯嗎? 我說 發生車禍雙方應當都有責任。
    結果現在收到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我很困惑......
    請問該如何處理? 車禍(過失傷害不是依照: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嗎??
    既然我與原告都表示說明當時有一台車 擋住了視線,代表我無法注意當時路口不是嗎?
  • 顏小萍
  • 發問時間:2013-08-18 15:52:48
  • 請問,如果要詢問的話,需要詢問費用嘛?
  • 林岡輝
  • 回覆時間:2013-08-19 17:48:35
  • 如果日後有委託案件,原則上不會跟您收諮詢費用。如果第一次見面諮詢,原則上15分鐘內不會收費,所以您可以斟酌後,與本人聯絡!
  • 小胖
  • 發問時間:2013-08-16 21:23:49
  • 林岡輝律師你好 我的初步研判如下(對方 車道數相同 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我是(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但是當時我的視線 有被一台 違規停車的擋住加上下雨
    所以視線不佳 我過那個路口看到對方時 他當時只有尖叫 一直朝我過來 我有慢下來 但他還是朝著我撞過來 於是我才又加速 前行 他撞到我機車後面左方避震器 被自己的車倒下壓到受傷 我想問 他的責任比較大
    到了法院後 是否能夠互相抵責呢?? 我目前收到法院傳票~~要我8/19號 去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請問那個是啥??是直接要開庭了嗎?? 以我這狀況來說 他是自己被自己的車 倒下壓到 我這樣到底夠不構成過失傷害啊?? 如果真的開庭,我下一步該怎麼做,上了法院該如何跟法官說?? 以及我有哪些屬於我的權益還有那台違規停車的警察剛好有拍到 他停在那裏 所以我的初步研判照片裡有那台車在 這對我有幫 他停在那裏 所以我的初步研判照片裡有那台車在 這對我有幫助嗎
  • 林岡輝
  • 回覆時間:2013-08-19 17:57:27
  • 1.刑事部分,只要您有過失,導致對方受傷,通常即需負民事責任。但您欲主張無過失者,建議聲請鑑定。 2.民事部分,可以主張過失相抵,即主張對方亦需自行負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 顏小萍
  • 發問時間:2013-08-16 03:27:24
  • 不好意思,請問我要訴請離婚的話,要準備什麼資料??
    可是前提是我沒有任何證據與人證的東西,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嘛?
    但已經分居中了,而對方也不接電話,也不出面來處理,這樣我是否直接找律師訴請離婚嘛???
    是否可以解決的途徑,真的不想在安於現狀了。。
  • 林岡輝
  • 回覆時間:2013-08-16 10:10:18
  • 您好:可先參考本人此篇文章,蒐集及準備相關證據。又如果分居多年的話,實務上有機會以1052條第2項獲准裁判離婚。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洽約會談時間。 http://windleo1.pixnet.net/blog/post/88135578
  • 夢夢
  • 發問時間:2013-08-08 11:17:55
  • 大律師您好 :

    請問一年前有人向我遊說說要去投資生意.結果發現錢拿不回來.也發現根本沒有投資生意這件事情.這樣會構成詐欺罪嗎?她有簽一張本票給我但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這樣有用嗎?我要怎麼去告她?

    因為訴狀至地檢署告她詐欺.昨天警察局找我去做筆錄.筆錄裡面警察問我們是不是男女朋友.我明白的回答之前是.但發現這投資奔本沒有的時候就分手了.後來回來之後同學的老公是警察..他們就說我好笨一班檢察官只要知道你們之前是男女朋友就會把案子列入男女借貸關係而移轉到民事...

    請問真的會這樣嗎???
  • 林岡輝
  • 回覆時間:2013-08-16 10:12:44
  • 如果有證據證明,您女友確實有說:「要去投資生意」,但沒有,即便是男女朋友,仍有構成詐欺罪的機會。此種類形為一般俗稱感情詐欺的常態,其他類似的類例尚有,一方謊稱:父親生病亟需用錢、或家中經濟重挫、或酒店逼債等,致他方交付財物者。
  • 憲?
  • 發問時間:2013-07-25 17:53:12
  • 我的哥哥欠下一堆債務後失蹤

    債主一個個找上門跟父母討錢

    父母擺攤做生意也沒有錢也無力幫他還債務

    我父母該怎麼辦?
  • 林岡輝
  • 回覆時間:2013-08-16 10:19:53
  • 基本上如您哥哥未成年,您父母可否認債務之效力。如已成年,您哥哥自己行為自行負責,除非您父母或家人有承諾清償債務或擔任借款人、保證人、開立本票等同意給付款項之行為,否則,原則上您父母不需負擔債務。